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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节目的介入报道与法律规制
时间:2008-08-26 16:36:00  作者:;  来源:

  ●  关吉芸   王 霏


  近年来,国内电视媒体中涌现出一批颇受欢迎的帮忙类节目。这类节目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出发点,设立帮忙团队,通过记者以“帮忙”形式作介入报道,并运用新闻、访谈、专题等多种手法来反映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大小问题,调解矛盾,同时将主人公的喜怒哀乐、事件的起因结果与帮忙团队的态度观点贯穿其中。可以说,介入报道成为此类栏目的一大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节目虽然都提及帮忙不为曝光、不为挖隐私、不越权,但在帮忙过程中的“介入”行为,因干预新闻事实,可能导致记者介入不当,不可避免地帮忙过度,丢弃新闻的自身价值,忽视对理性道德精神的追求,甚至在无意中触碰法律。这就涉及到“帮忙”节目的介入报道与法律规制的问题。

  介入报道的特征

  介入,即进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介入报道是指报道者对所报道的新闻事实表现出明显的主观参与意识,通过对某一新闻事件或问题进行报道,有意识地对事件的发展态势施以一定影响,最终促进问题的解决,或达到某种效果而采用的报道方式。①帮忙类电视栏目作为一种新兴的节目形态,主要采用介入报道手法,其基本报道特征如下:
  1.挖掘事件问题,真情化解矛盾
  由于观察事物的角度和调查方式与当事人不尽相同,帮忙记者的介入往往能挖掘出事件背后深层的社会问题。以真情化解、构建和谐为目的,通过帮忙团队关注民生急事、难事、烦心事,拉近了与观众的距离,引导社会各界为群众排忧解难,体现了媒体的人文关怀。这些栏目大多属于地面频道节目,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赢得了观众的认同心理,获得了不俗的收视表现。
  如四川电视台文化旅游频道的《帮忙》,便是将四川著名笑星钟艳平塑造为热心大姐的形象,深入到群众中间调解纠纷、排疑解困,为市民办了实事。
  2.“非诉讼”调解,报道正面引导
  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日益关注自身的权益,各式各样的非诉讼途径应运而生。由于媒体信息发布及时、传播面广、影响力大的特性,使得媒体成为大部分人的首选非诉讼活动。帮忙类节目正是在这样一个有利的平台之上,作为中间人,力促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用符合中国人心理的传统方式化解问题与矛盾。这就使得百姓们愿意参与到此类节目中,或寻求帮助,或表达心声。
  如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的《范大姐帮忙》的一期节目《为一个未来鼓劲》,在杭州南山路为一位身患重病的儿童黄硕举办了一次特殊的作品义卖。活动筹集到7万元,帮助黄硕完成了骨髓移植手术。

  警惕“帮忙过度”

  新闻学理论认为:记者报道的事实主要来自信源。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专业手段,通过向信源有选择地提出采访问题,并有选择地采用信源的引语,来构建事实或现实画面。新闻故事就是通过作为信源的他或她所代表的社会角色和阶层讲述出来。②一旦记者以主观意图摆布、导演信源,那么其所构建的新闻事实、现实画面的真实性将大打折扣。
  1.“导演”倾向,“控制”事件发展
  在新闻事件中媒体的介入意味着事先采取行动,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事物发展规律的客观、自然进程,或利用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为我所用,这就极易走向驾驭事实、虚构现实或制造现实。
  如《帮忙》中《退一步,爱才有生路》这期节目,本是为了调节夫妻矛盾,记者的问话却引发了婆媳冲突。为制造节目更多的冲突看点,对争执场面进行了特写。把新闻事件“导演”出了“电视剧”效果,刺激了部分观众的收视兴趣。媒体如沉湎于“导演”新闻事实,容易造成媒体从业者浮躁的心态,从而导致新闻从业者道德失范。
  2.操作不当,影响实体名誉权
  传播学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具有授予地位的功能,即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反过来,大众传播也可能给被传播者带来负面影响。《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都有权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权利主张。”作为一个实体,法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因为媒体的介入报道操作不当导致企业名誉受到影响,不但会给报道对象的经营造成损失,也将引发媒体的司法纠纷。
  如石家庄电视台都市频道《小吴帮忙》中《出了保修期的志高空调还能不能修》一期节目,直接把企业法人名称公布出来,加之帮忙记者的不适当报道,对法人的名誉带来不利影响。
  3.忽视对隐私权及未成年人的保护
  隐私权被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维护权。③陕西电视台《周姐帮忙》某期节目,为帮助一位妇女找回丈夫,节目在未经其丈夫同意的前提下,播出了该男子与另一年轻女子的合影照片。节目并没对照片做图像上的技术处理,是对其隐私权的侵扰。
  此外,在某些涉及到家庭感情纠纷的事件中,帮忙记者会将家里的孩子找出,询问他(她)对父母感情的了解情况。镜头前,孩子往往显得胆怯少语。有的节目甚至不对孩子的图像声音加以处理,势必会对其成长造成诸多不利。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所以,在节目的整个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

  依理帮忙,依法帮忙,规范“介入”

  在帮忙类电视栏目的新闻实践中,媒体应该把新闻事实的社会价值放在第一位,加强新闻自律。帮忙记者的角色具有社会人与新闻人的双重性,必须树立良好的媒体道德、法治意识,审慎进行理性的介入报道,遵守法律法规的法治精神,坚持正确健康的舆论导向,协助政府建立和谐社会。
  帮忙类栏目的帮忙效率和质量,要求记者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操守。在介入报道中,要把好力度和尺寸,做到依理帮忙,依法帮忙,以道德及法律为准绳,对报道的对象、内容、场合、方法等做明确规制,从而进一步规范帮忙类电视栏目的介入报道,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与职业道德。

  注释:
  ① 魏超:《介入式报道的“负效应”》,《青年记者》,2003年第11期
  ② 李希光:《转型中的新闻学》,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
  ③ 洪伟:《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三联书店,2005年版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7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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