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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现象分析
时间:2008-08-26 18:39:00  作者:;  来源:

  ●  袁  媛

 

  “媒介审判”的含义及特点

  “媒介审判”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通俗一些讲,“媒介审判”就是指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还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而且在报道过程中因为情感因素或利益驱使,报道者往往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用一些感情色彩很浓的褒贬词语进行报道,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 审视媒体对于这些案件的报道,笔者认为“媒介审判”的特点主要有:
  1.媒介情绪“失控”,语言煽情化、暴力化。媒介在报道中大量倾注了个人情感、好恶等主观意象,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理性。另外,媒介用 “灭绝人性”、“罪不容诛”等词语来形容犯罪嫌疑人,首先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这无疑使受众对事实的公正判决产生先入为主的坏影响。
  2.“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都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媒介竞争的激烈和白热化,使很多媒介对于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
  3.“媒介审判”一般都通过几个步骤来实现。即:媒介首先对案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高度热烈和统一的舆论氛围→吸引了某些国家部门的权力介入→最终法官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从而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简化一下,即:“传媒影响舆论→舆论影响领导→舆论和领导影响法院→法院影响审判”。

  “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

  1.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尽管我国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2.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媒体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而司法案件本身的新奇性和刺激性,毫无疑问地就使它们成为新闻报道关注的热点。但是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往往以道德判断凌驾于法律之上,常常以道德化、感性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形成了一边倒、脱离法律依据的舆论氛围,给司法工作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3.受众法律意识薄弱,对媒介期望太大、呼声太高,媒介难言拒绝。我国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传统,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相当薄弱。而在公众的眼中,媒介已经变成了正义的化身,是最好的民意通道。许多媒体也认为,它们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监督社会。于是,在人们的高声拥护和支持下,在人们寄予的厚望下,媒体努力去满足他们的要求,最终导致“媒介审判”屡见不鲜。

  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措施

  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保卫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司法机关只有摘去“神秘面纱”,真诚地面对公众,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与理解。
  2.媒介应作出不懈努力。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为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冷静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7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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