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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实、新闻真实与法律事实
时间:2008-02-03 10:04:00  作者:;  来源:

  ●  鲍春晖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锐利的武器,也是舆论监督最坚实的盔甲。当舆论监督遭遇新闻官司和纠纷时,在多数情况下,能最有力保护记者和新闻单位的就是真实。

  新闻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新闻真实

  人们通常将新闻的真实等同于新闻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本身,这是不正确的。2006年4月4日,《兰州晨报》发表了一则题为《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原文是这样写的:
  “记者来到垃圾场西北侧的一堆垃圾旁,在一个白色塑料袋旁,放着两条小孩胳膊,塑料袋里装有碎肉、骨头,以及生姜、朝天椒等调料,现场没有发现小孩躯体的其他部位。”“现场勘查情况证实,小孩是被肢解后煮熟的,时间不超过一周。”“办案人员从现场情况分析,这是一起杀人碎尸案,小孩被杀害后肢解煮熟,被害人年龄在5~8岁之间,性别难以确定。”
  不久,该消息被证实为假新闻,记者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完全凭道听途说,主观猜测,把使用过的医学标本写成被碎尸、被煮熟的儿童残肢。
  在《兰州晨报》的这则消息中,“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属于“新近发生的事实”;但是接下来的道听途说及推测性的“报道”,也就是“对事实的感知、采集、整理和选择的过程”这一主体性行为出现了天大的错误。
  新闻的真实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真实,这种真实体现于新闻报道的文本形态之中。新闻真实性即是对新闻报道的文本与所报道的客观事实之间关系的描述,它体现的是新闻文本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事实:“新闻真实性就是指新闻陈述是否确当地体现了语言与经验事实的同构关系。这里的经验事实实际上是指事物的内容,它已被主体把握到。”
  其实,误把“新闻事实”等同“新闻真实”的报道在日常报道中完全可以避免:亲自到现场,看是否有“生姜、朝天椒等调料”,采访民警,问这些“儿童残肢”到底是哪里来的?如果当天没有答案,可以做追踪报道。但是,在第一天的报道中,记者断然不能如此定论:“这是一起杀人碎尸案”!
  新闻事实与新闻真实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新闻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

  教训是要吸取的,问题的解决也很简单:只要我们在采访中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便可以坦然面对任何官司和纠纷。毕竟,新闻事实不等于新闻真实,新闻真实也不等于法律事实。
  新闻真实上面已经有所叙述,这里重点谈一下后者。法律的真实是指具有证据支持的真实,因为法律只承认具有证据的事实。
  1991年,《海峡都市报》因报道某酒店存在“色情服务”被告上法庭,当偷拍偷录的证据被法庭不予采信后无法提供更有力的证据,结果败诉。
  证据的收集最好在新闻报道之前已经做好,一旦诉讼发生后再去搜集,毕竟时过境迁,现场的东西——直接证据不可能再找到。虽然有些间接证据仍可搜集到,但此时费时费力,作用也就打了折扣。

  把握平衡原则,规避新闻纠纷

  新闻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这既是舆论监督记者应具备的常识,也是在实践中指导他们的准则,或者说是技巧。但是在实际新闻操作中,有些新闻记者往往把新闻事实完全等同于法律事实,使自己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结果导致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
  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事情?平衡报道是避免成为一方代言人的良方。所谓‘平衡报道’,是指给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不能只听一面之词。换言之,在采访纠纷类、法制类以及舆论监督类的新闻中,要采访双方当事人,甚至权威部门,听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说法,最终的新闻稿件应该是观点比较全面的报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多搜集线索和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对,这样才能保证新闻的真实,进而实现法律的真实。而不能偏听偏信,单纯地报道当事一方的说法及观点。
  讲求平衡,不是说各方当事人的采访时间绝对的相同,各种观点完全在节目中出现。 “一个绝对平衡的新闻界等于没有新闻界。平衡是一种道德责任,不能用秒表或者直尺来衡量。”新闻报道不等于客观事实,新闻节目也绝不能“有闻必录”,客观报道不等于客观主义。“平衡其实不是不同观点的芜杂堆积,而是有其倾向性,但是这种倾向性并非偶然的随意的,而应该以媒体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支撑。”
  可是,平衡的原则我们仍然要坚持,这是因为:第一,只有运用平衡原则,才能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公正性与真实性;第二,平衡原则是记者和媒体的护身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做法能减少新闻侵权官司,保护记者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1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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