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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之上看下看

2009-07-22 12: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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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赵金
  嘉  宾:叶匡政  诗人,学者,文化评论人
  张修智 《瞭望东方周刊》原副总编辑,现在《瞭望》周刊社参与某新刊筹备工作
  曹轶宁  博客网副总裁、总编辑

 

  主持人:最近,《瞭望》周刊发表文章,提出“网络内外群体性事件有交织放大之势”。据百度百科解释:网络群体性事件,简称网群事件,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事件。由于此类事件中,较多涉及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极容易成为网络新闻炒作的焦点。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利弊讨论已在进行,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评价。如何认识网络群体性事件?传统媒体应怎样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报道?网络媒体是否应该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引导?如何引导?请看嘉宾观点。

  叶匡政: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公众舆论的法庭
  《瞭望》周刊的一篇报道,使“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了热词。报道对那些“百万级点击率”的公共事件,如“林嘉祥事件”、“周久耕事件”、“官员公款出国旅游事件”、“躲猫猫事件”做了一些针对性采访,认为这类事件会在很短时间内损害广大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报道还通过基层干部之口,把此类事件的成因归结为对网络的“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想来正是这种“进不去”的思维,会把这些舆论热点定义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这个定义,至少意味着管理者并未把网络舆论看作是民意的常态表达,骨子里缺乏对真实民意的尊重。这类事件原本就是存在的,相信现实中早已诞生过同样的言论,网络不过使这些言论透明化、数据化了。如果说损害形象,是这些事件本身在损害,而与公众关注多少、点击率高低并无任何关联。肯定没有这种逻辑,允许公职人员可以小范围损害形象,大范围才需维护形象。政治学早有定义,真正危险的并不是那些公开的言论,而是那些因为担心迫害,不得不秘密交流的思想。
  公众舆论是这个世界真正的法庭,所以它会没日没夜地讨论它认为重要的事情。敬畏舆论会使公共权力学会小心谨慎,却也因此变得安全稳妥。有意思的是,报道中有人专把网络舆论划分为“官方”和“民间”两个舆论场,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治理这个由“发帖”、“灌水”、“加精”、“置顶”而形成的“民间网络舆论场”。那些舆论工程师们,非常期望把那些自发的独立的言论,都包装成能够制造认同的官方话语,如同包装商品一样。让所有的头脑被一种思想定型,改变人们对于现实的认知,才是这些工程师期望达到的目的。在他们看来,公众舆论是不值得信任的,似乎总是代表了谬误,而很少有真理,透露的也总是负面信息。
  正是这种对公众舆论的偏见,导致了基层官员们对此类事件总是用“堵”这一种战术,好像只要把这些言论删除了隐藏了,就天下太平了,其实这些言论仍然在人们心中。等到人们真的认为只能秘密传播这些言论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才是一种真正的危险。
  两千多年前,孔子对此就有认知,所以他说:“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逊”。这里的“危”是高峻、正直的意思,所谓“危行”指的就是不随波逐流的高洁品行。当现实变得污浊之时,“危行”是必须的,然而“危言”却没有必要了。“言逊”并不意味着怯懦,而是为了确保“危行”的可能。
  《国语》对这种情形更是说得明确:“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这句话的大致意思是,禁止民众之口的危害,比堵塞河川的水还要危险,河川水被堵塞会决口奔流,伤人一定很多,禁止人们讲话也会这样。因此,善于治水的人要排除水道壅塞使它畅通,善于管理人民的人,要引导他们敢于讲话。这是两千多年前人们就明白的道理,今天看来,仍不过时。
  只要换一种视角,把这些网络舆论热点看作民众的一种常态表达,情形就会有变化。它一方面体现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一方面也表明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这正是社会所期望的。记得杰弗逊说过,有的政府把公众看作婴儿,连交给奶妈都不放心;而有的政府则把公众看作成人,倾听他们说的每一句话,因为这是他们自己治理自己的方式。只要换一种眼光,一切都会不同。

  张修智:以专业主义精神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在公共生活中的议程设置能力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独特奇观。短短几年里,“周老虎案”、“瓮安事件”、“厦门PX风波”、“哈尔滨6警察打人致死案”、“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网络群体事件,如惊雷般在我们的公共空间中炸响,至今余音未绝,人们纷纷从传播学、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做出不同视角的解读。
  发端于网络的群体性事件,经由网络的扩散及传统媒体的参与,深刻地影响了事件的走向与结局。尽管我们无法量化这种影响力,但网络与传统媒体结合产生的合力效应,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每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传统媒体都没有作壁上观,而是积极介入,在有限的空间里践行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尽管传统媒体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同样无法做到量化,但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并不是传统媒体都积极介入了网络群体性事件,这里说的传统媒体,主要指那些尽可能遵循了新闻规律的市场化传统媒体。
  在由现象、意见的碎片构成的网络海洋中,某一事件得以扩散传播,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其概率并不亚于中彩票。只有那些最大程度击中了公众神经的事件,才能上升为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无一例外承载了丰富的情感、价值信息,它们与公众心目中固有的情感与价值产生共鸣,引发爆炸性的公民传播。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极大的新闻价值,传统媒体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积极介入,无论从新闻价值角度还是从媒体社会责任的角度考量,都是必要的。
  传统媒体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首要遵循的,仍是独立、客观、真实这些基本的新闻原则,无限地逼近事实真相,同时充分发挥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之责,组织公共讨论、辩论,通过对作为个案的群体性事件的自由讨论,培植公民精神,为中国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型做奠基性工作。笔者以为,这方面,南方都市报堪称个中翘楚,面对每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该报无论在新闻事实的呈现,还是在新闻评论的深度与广度方面,都有着可圈可点的表现。
  鉴于网络群体事件的一些特质,传统媒体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认识到对传统媒体而言,网络只能作为消息源而存在,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上涌现的信息未经直接求证,不能采信。由于参与网络传播者未受过必要的新闻专业技能训练,也由于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同当事人基于不同利益诉求,利用网络的便捷,有意散布不真实信息、片面信息以影响舆论,围绕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因而面目异常驳杂,如果不加求证而贸然采用,难免犯下低级错误。这方面,传统媒体曾经有过教训,如今已经基本成为一个常识。
  其次,传统媒体应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与公信力优势,密切跟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脉动,在事件焦点处及时介入,力争在核心事实上实现突破,达到正本清源、及时引导舆论的目的。在“哈尔滨6警察打人致死案”中,死者的家庭背景曾经一时成为舆论焦点,新华社记者及时赶到死者家中,以一手的报道获得了可靠的事实,澄清了网络传言,为公众认识事件提供了可依据的事实材料。
  当下,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生态,传统媒体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空间,并不广阔。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每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收场都伴随着传统媒体强烈的挫折感,因为被遮蔽的事实或许比呈现出来的更多。比如,“杭州飙车案”中,“70码”的说法到底是怎样出炉的,肇事者母亲的神秘电话与“70码”的关系,都已成谜,而在一个正常的环境里,这些信息并不难获得,更无理由阻碍公众的知情。再如“邓玉娇案”中,到场采访的传统媒体记者,不但活动受到限制,更有人身受到暴力侵犯的危险。面临“摆平”与“恐吓”双重考验的中国舆论监督,在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表现得尤为淋漓尽致。此种环境下,媒体对公信力的勇敢捍卫弥足珍贵。
  再次,传统媒体介入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必须加强对文本的控制,防止不节制的叙事伤害媒体的声誉。这方面,笔者认为《新世纪周刊》报道“杭州飙车案”的封面文章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案例。该组文章在网上遭遇强大的谩骂声浪,一些跟帖甚至认为其是“拿钱消灾”稿。网民的评论当然并不代表真理,媒体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理念,只对事实负责,既不应谄媚权势,也不应该迎合大众。但一组报道遭到如潮劣评,作为媒体亦有检视自身的必要。笔者认为,这组报道的主干部分,即描写肇事者飙车生涯的稿件,对文本的控制是值得商榷的,表现在行文中的不节制,让人产生记者有以“肇事者也是人”的叙事模式来打动读者的目的。这是不合时宜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公众“妖魔化”肇事者的前提。公众愤怒的,只是闹市飙车、公权力初始的不当反应。媒体此时要做延伸性报道,最佳的逻辑方向应该是追问怎样的教育经历、怎样的城市管理现状,导致肇事者有如此漠视人的生命的行为,而不是给读者一个“有梦想也有性格弱点的飙车青年”的故事。
  网络给传统媒体带来的机遇不逊于它所带来的挑战。许多传统媒体的有影响力的报道,其选题也有很多来自网络。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大众设置的议程,在一个特定的时空里具有极高的关注度,传统媒体只要发挥自身优势,以专业主义精神积极介入,就会有令人满意的收获。

  曹轶宁:如何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
  在谈此问题之前,我想先介绍两个会议给大家,一个是我组织的,一个是我参加的。
  我曾在2006年的11月份组织过一个“构建虚拟世界(网络)专家研讨会”,该研讨会就当时风闻即将颁布实施的“网络实名制”进行了讨论。
  而在今年的5月份,我参加了另外一个行政级别较高的互联网会议,某门户网站的老总有个精彩的发言,他指出中国互联网走的是一个先发展后管理的道路,像新文化运动时期马克思主义被革命先烈拿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毛泽东思想那样,在美国发展出来的互联网技术和理论也证明可以为我所用。事实也确实如此,在国外搞得风生水起的各个互联网新产品、网站,在中国都遭遇了水土不服的毛病,反而是中国的“抄袭者”能够“以土治洋”,将极具中国特色的网站发扬光大,并到国外上市圈钱。
  我们的政府部门、互联网从业者以及先知先觉的专家学者们,已经开始承认网络作为一个新兴媒体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与冲击了。
  但是,为什么互联网上的群体性事件在近一两年间(而非中国互联网门户成熟期间)才慢慢成为社会焦点,并被政府部门加以注意,相继颁布各种不太成熟的“急就章式”的措施来予以监管呢?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当时的网络群体事件尚属于发轫阶段,除了针对具体个人的名誉侵权、谩骂等外,还没有在社会层面对官民矛盾、贫富差距等现象形成群体聚集效应,即便习惯走在前面的专家学者们(如贺卫方先生也只是认为“可以作为推动言论自由的试验田”),也还是从谨慎的态度出发,对当时互联网上各类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表示出了忧虑,张星水律师甚至建议订立专门的网络侵权法来规范互联网行为。
  其次,互联网上尚没有出现“职业化”的网络扒粪者。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现象,大部分底层的上访民众,对互联网的操作是不熟悉的,他们的文字表达亦有限度,一篇职业写手的“千字檄文”与一篇上访群众的“万言书”,其影响力和冲击力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第三,中国网民对Web2.0时代出现的网络工具——博客,还有一个好奇与熟悉的过程。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美国的博客排在前三位的内容分别为生活、娱乐、学习,而中国的博客则分别为时评、生活、八卦。中国的博客使用者与看客,更多的是将博客当成非正常渠道来源的消息补充而已。
  第四,政府职能部门并没有认清(或者没有打算承认)互联网的媒体属性,对互联网的监管也是多头管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思路和流程。
  不过,随着近两年社会事件的不断酝酿与发育,互联网上出现了数量众多的“职业”和“半职业”评论员,他们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在互联网上插杆为旗,大有语不惊人死不休、不将所谓“恶搞”进行到底不罢休的勇气与决心。
  由此,诸如“人肉搜索”、攻击邮箱、相册泄露个人隐私、将自拍或者他人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进行炒作等等手段被网民无节制地使用。同时,那些发生在现实社会的种种“天灾人祸”(传统媒体受制于种种的限制,欲言又止而不能做有深度的报道),也被网民拿来放到网上,形成二次、三次、几何级次数的传播。由此,一件件夹杂着个人利益诉求与影射着社会矛盾的群体性事件被炮制出来了。
  问题也来了,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模拟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则,以应对目前互联网上的群体事件呢?我们必须承认网络世界就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上的种种乱象其实就是现实社会的混乱写照罢了,互联网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具有“国家概念”的“想象群聚”(imagined cummunity)。针对现实社会的群体事件的处理有多难,实现互联网世界的法治规则就有多难。
  作为一个有着长期互联网从业经验的网民,我提出以下观点:
  一、政府需要以容忍、务实的态度来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是现实社会的灰色地带、泄洪区,网络群体性事件并非什么洪水猛兽,它只是民众在现实生活中焦虑情绪无法得到有效消解的产物,如果我们处理得好,反而可以通过网络这一泄洪区,让社会焦虑得到一次自我解构与沉淀。
  二、网络从业人员应该以谦逊、负责的心态来处理网上的群体事件。我们必须摒弃那些为了商业利益、点击量而去故意制造社会话题的丑陋行为,同时,面对各种互联网言论、信息,我们需要做到谨慎监管、积极应对、还原真实。
  三、网民则应该增强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在正当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宪法权益和基本人权,应该理性地、文明地、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应该不负责任地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避免给监管者以口实。
  我们也许永远无法让言论自由达到完美无缺的境地——大家既享有言论自由,同时又可以免遭负面信息的伤害。但是,通过政府、互联网从业者、网民三者间的相互信任与理性互动,我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确定普遍规则、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抵制某些政府部门的违法违规现象,让民众可以通过更有效的渠道来表达民意呼声,达到多方共赢。○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7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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