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首页>新闻茶座 > 正文

云南“少女卖淫案”处理结果引发的思考

2009-10-20 12:53:54

来源:   作者:

摘要: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兼高教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周  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赵金:据《南风窗》2009年第19期报道,2009年8月中旬,云南“少女卖淫案”终于告一段落,一份落款“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调查组”的红头文件正式下发,对此案件中一些相关的单位和干部“建议问责”。云南省内四家市场报纸有三家被建议处罚,主要理由是:“鉴于云南信息报社把关不严,采访不够深入,导致报道严重失实;春城晚报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有关宣传纪律,且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建议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云南信息报社、春城晚报社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生活新报社作出深刻检查。”(之前这两家报社已经分别刊登了“更正启事”和“致歉声明”——编者注);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被“谈话提醒”,理由是“在把握宣传方向、舆论导向方面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而对昆明警方的处理建议是: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应承担主要责任”,当天值班领导刑侦中队队长王云晖“应承担重要责任”。
  虽然距事件的发生已经过去近半年,这个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调查结果还是在业内引起了关注和思考。下面我们来听一听两位专家的意见。

  汤啸天:再读周恩来《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
  也许媒体人没有想到,一份落款“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调查组”的红头文件,为云南“少女卖淫案”作出了段落式的终结。所谓段落式的终结,是指就某一个职能部门而言,其工作程序的终了。至于这一段落结束后事态的发展,当然是这一段落的继续。由于我不清楚红头文件中所指警方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是不是比媒体人员更为“主要”、更为“重要”,所以也不能胡乱猜测:从“上头”打下来的板子到底是使谁的屁股更疼了一些?
  1956年7月21日,周恩来总理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如今,时隔53年之后再读这篇光辉的著作,依然可以给云南“少女卖淫案”的正确处理一些启示。具体而言,一方面,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工作一定要继续,而且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改进策略、加大力度、提高效能;另一方面,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要扩大,而且一定要落到实处。
  周恩来总理早在1956年就说:“不要以为只是上面对下面监督,下面同样要监督上面,起制约的作用。唱‘对台戏’就是从两个方面看问题,来完成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按照我的理解,“下面同样要监督上面,起制约作用”的说法就包含着媒体的监督。
  某一案件发生后,媒体可以报道来自政府新闻发言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也可以客观地报道自己采访得到的信息。于是,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来自官方的信息与新闻媒体独立采访的所见所闻完全一致,这当然皆大欢喜;二是来自官方的信息与新闻媒体独立采访的所见所闻基本一致,这时引发波澜的可能性不大;三是来自官方的信息与新闻媒体独立采访的所见所闻基本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此时,本来不起眼的案件就可能陡然升温,成为众所关注的热点。应当说明,网络上的言论绝大多数属于评论和呼吁,真正起导向作用的是有关案件、事件事实真相的披露。
  依我之见,当新闻媒体发现事实真相与官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必须坚守客观、真实的职业道德,在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结果、所涉及数据的叙述中锱铢必较,确保有第一手资料为证;同时,也不能“有闻必录”,必须按照本质真实的要求对表述的内容加以选择。新闻媒体当然要争分夺秒地“抢新闻”,但是,“抢新闻”要以报道的客观真实为前提,媒体人员敬业的竞争首先是新闻职业道德的竞争。偏离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干劲越大,给新闻工作和自己造成的危害后果就越严重。就网络舆论对案件的关注而言,案由的新奇、案情的离奇、结果的出奇对网民眼球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卖淫”、“卖身”、“卖器官”等关键词的视觉诱惑力更大。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对此保持高度的冷静与清醒,在把握事实表述和评论尺度时尽最大可能规避风险。当涉及案件、事件基本事实的“不同声音”出现时,官方机构与新闻媒体都应当以对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改进自身工作的导引,检查自己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及时加以改正。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新闻媒体的采访调查也可能出错,新闻媒体办了错事也要认错,也要承担责任。但是,要严格区分新闻记者说假话与被采访者说假话。如果是被采访者“坦言自己作假,之后又反口翻供”,记者又能够始终如实客观地报道,就不应当把失实的责任归于记者。
  周恩来总理在1956年的这篇讲话中还指出:“我们还要进一步使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一直到检查公安、司法工作。”53年之后的今天,人大代表对政法机关的检查、视察已经形成制度,这是令人庆幸的。更加可喜的是,不少政法机关敞开大门,欢迎新闻媒体对政法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已经初见成效。客观地说,政法机关与新闻媒体虽然社会分工不同,但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并不矛盾的,民主法制建设所要做的不是限制公众对政府工作和公权力运行的知情、参与、表达与监督,不是指责网民的偏激,而是通过增大公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
  周恩来总理53年前语重心长的话语至今回响在我们耳旁:“要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实行得更好,必须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经常反对官僚主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官僚主义不是能够一下子彻底反掉的,今天反掉了,明天它又来了。你掌握政权,总有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时就会有偏向。特别是因为我们搞社会主义,为最大多数人民谋最大利益,集中最大权力,做最大的好事,人民比较满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做错了一点事情,容易为人民谅解,这就使我们很容易忽视发扬民主而犯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错误。”

  周俊:重温“有机的报纸运动”,再谈对新闻传播规律的尊重
  2009年8月中旬,一份落款“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调查组”的红头文件似乎对喧嚣一时并具有戏剧化进程的昆明“少女卖淫案”做了盖棺定论。虽然该红头文件能从官方层面了结此案,但是并不能从思想上了结我们对此案的反思。诚然,新闻媒体在对此案的报道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该红头文件对新闻媒体的评价和处罚建议暴露出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对新闻传播规律的无知和漠视。这与胡锦涛同志“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的要求显然是相悖的。
  大家对“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的比喻耳熟能详,其实,这只是新闻与真实关系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新闻对事件真实的表现在现实复杂的环境中一般很难一蹴而就,这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认识过程。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的真实性,表现为各媒体从不同的角度、依事件发生的顺序进行报道的总和,每篇报道可能会是片面的,甚至有差错,但是后面的报道会自然纠正前面的差错。
  马克思使用“有机的报纸运动”这个概念说明新闻媒体对事件真实的报道特点。“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页)这是新闻报道真实表现事实的一个重要的新闻传播规律。
  而在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的这份红头文件中提到:“云南信息报社把关不严,采访不够深入,导致报道严重失实”。这种对新闻报道失实的认定是有悖于“有机的报纸运动”的新闻规律的。《云南信息报》较早地对“少女卖淫案”进行了报道,这种早期的报道由于事件的复杂而只能对真相进行部分和某个角度的揭露,从该报的单篇报道来看,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误差。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该报的报道是“严重失实”。因为,该报后来对此报道刊登了《更正启事》(尽管可能是受到某种压力而为),也就是说,该报此时对自己的第一篇报道进行了纠偏,恰恰是符合“有机的报纸运动”的新闻传播规律的。很可惜,该报对此案的报道迫于某种压力并没有进行更多的跟踪报道,以进一步完成对真相的还原。不过,按照“有机的报纸运动”的规律,该报对此案的报道只是揭露真相的一方面,而其他新闻媒体的报道又从其他方面对真相的还原进行了补充和修正,经过全国众多新闻媒体的多角度的连续报道,这样才会较好地实现新闻的真实。
  实际上,我国各地新闻媒体对“少女卖淫案”的持续多方面的报道恰好是“有机的报纸运动”这一新闻传播规律的体现。从这点来看,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对云南省外报道此案的新闻媒体的指责也是对这一新闻传播规律的漠视,对于这样一个复杂案件(本来应该不是很复杂的)的报道,是不能仅凭某个新闻媒体的某个单篇报道来判断该媒体的报道是否失实。
  对“有机的报纸运动”新闻传播规律的尊重已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权案”中,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的有关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应将该组报道割裂。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一般要求严格的法律真实,而在范志毅诉讼侵权案中,法院对新闻真实的强调,实际上是在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有机的报纸运动”这一新闻传播规律的尊重和认可。而这一新闻传播规律在世界范围也是通行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美国著名记者李普曼认为:“新闻与真实并非同一回事,而且必须加以清楚的区分。新闻的作用在于突出一个事件,而真相的作用则是揭露隐藏的事实,确立其相互关系,描绘出人们可以在其中采取行动的现实画面。”这里,新闻突出的是事实中具有新闻价值的一面,相当程度上只是真相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尽管新闻是事实的一种反映,但是新闻并不完全等于真相。而各新闻媒体的每次新闻报道只是揭露真相的一个片段,但是将这些片段联系起来,我们就有可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去认识真相。
  对比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的红头文件和范志毅诉讼侵权案的法律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对新闻传播规律的尊重不应也不会只停留在司法实践领域,在我国有关新闻和宣传管理的领域也是适用的。对于一些党政部门及领导如何处理好与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传播规律的关系,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要“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这就要求党政部门及其领导在遵循我们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前提下,不能把新闻等同于宣传,要认识和尊重新闻传播的规律,对宣传、舆论引导以及对新闻媒体行为的判断和处置,都要按照新闻传播的规律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诉诸权力和命令。

  链接:各方热议
  ●云南省的一名社会学者认为:此文件“对‘说话’的宣传部门和媒体方面的处罚似乎很严,但对‘做事’的警方处罚似乎有点儿戏。”“调查组的处理说明不是‘各打50大板’,显然是宣传部和媒体犯了更主要的错误”。“中央有关领导一直在呼吁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不得利用公权力干涉媒体的报道、监督工作。但是,通过云南省近期的一些具体事件来看,这方面官员们还需要加强学习。我觉得有些强势机构应该早点认识到,千方百计掩盖事情真相不是长久之计,而且最终只会败坏党委和政府的形象。”
  ●某媒体人士说:云南信息报社、春城晚报社被行政处罚,相当于被亮了一张“黄牌”,这样的处罚决定对报社是很重的。而《生活新报》对该事件并没有多少涉足,但是也被一并处罚,只是程度较轻;仅剩昆明日报旗下的《都市时报》由于“认真执行宣传部的通知,报道举动谨慎”,得以置身事外。
  其实在整个事件中媒体和警方一样受了“蒙骗”,即媒体因为看到作假的“处女检验报告”而刊登了错误报道,但是警方同样声称“因为被对方临时换衣服蒙骗而错抓了少女”。虽然双方都有被当事人蒙骗的情节,但是最后媒体为此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警方,只因为警方伤害的是普通老百姓,而媒体伤害的却是力量强大的警方。
  ●某法律专家认为:由于在“少女卖淫案”中宣传部门和媒体的报道“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不是常规的违纪、违法或犯罪,由纪委、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似乎不是最好的方法。如果媒体的报道真的有错,甚至会涉及诽谤情形,那么让司法部门调查、让法院审理、判决的效果会更好,公众更容易了解和接受。
  ●针对伍浩被“谈话提醒”,国内著名网站凯迪互动网媒总编辑牧沐说:“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宣传部门领导被问责,这在全国可谓‘第一例’。按以往的惯例,如果媒体有错误,一般都是由宣传部门出面处理,而此次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不但直接决定处理了媒体,还把宣传部门的领导一并处理了,可谓开了个先例。”
  ●“中国网络知道分子”之一的云南籍网络人士“饕餮”认为:如果对这个事件的处罚结果让宣传部门和媒体得到了沉重的教训,而云南省、昆明市警方“仅伤皮毛”,根本起不到什么警诫作用,无法保证后者会不会在利益驱动下继续“铤而走险”。
  ●云南大学教授石鹏飞认为:以前一直有人说“宣传部门没有人监督”,现在云南省纪委、监察部门已经开了头。只是不清楚这样的工作方式能不能形成惯例,并逐步向全省,甚至在全国范围推广。“今后纪委、监察部门不应该仅仅对宣传部‘右’的方面进行监督,‘左’的方面同样也应该进行疏导与规范。”
  ●昆明市公安局某警察说:“早就应该严肃处理一下那些媒体和记者了,警察队伍不能成为随便可捏的软柿子。现在媒体暴力和网络暴力越来越泛滥,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和压力,警察现在都快变成弱势群体了。”
  ●云南省某检察官认为:“伍皓也好,许多媒体和记者也罢,很多时候的言行与法盲差不多,已经干预了云南司法的程序,影响了云南司法的尊严,此次处理他们是正确和及时的,建议以后继续对他们加强监督。”○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10月上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