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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泄密与保密

2014-09-02 23:29:42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霍 然 《保密工作》杂志编辑部主任

  丁 川 荆门晚报总编辑

  陈为镛 日照日报社编委

  

  主持人的话: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在7月15日启动的新版记者证换发工作中,首次要求新闻单位提供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新闻泄密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保密协议”与记者采访的独立性和知情权是一种矛盾吗?新闻从业人员应掌握哪些保密知识?请看嘉宾观点。

  

  

  

  新闻泄密的几种情况

  霍 然

  

  长期以来,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搜集情报是世界各国情报机关一种公开、合法、有效的手段。美国、俄罗斯等国的情报官员曾公开表示,从新闻报道渠道获取的情报占整个情报获取的很大部分。

  新闻宣传领域一直是我国泄密事件的高发领域。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用一枚火箭发射三颗卫星,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某工程师在卫星发射前,就给某报社和电台送去相关文章,内容涉及卫星运行细节等国家秘密信息。两家新闻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在卫星发射后第二天刊登、播出了这篇文章,国外很快全文转发,造成卫星有关技术参数泄密。时至新世纪,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闻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捷,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而新闻领域的泄密事件频频发生,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分析近几年新闻泄密事件,笔者发现少数新闻工作者,有的思想麻痹,缺乏保密意识;有的受西方“新闻自由”思想影响,将涉密内容作为公开信息进行报道,盲目追求新闻效应;有的名利思想严重,将国家利益作为自己出名牟利的砝码,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也有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差,保密意识淡薄,缺乏分辨能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违规报道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有关情况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在明知参加的是涉密会议或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涉密内容进行公开报道造成泄密。如2005年,领导同志到某重点军工企业视察工作,当地电视台派记者跟随报道,该企业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场景涉密,不能拍摄。但该记者明知故犯,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危害。

  再如2004年,某自治区法制报社记者应邀采访该区法院工作会议,会后在采写的稿件中擅自摘录涉密报告的部分内容,并谎称已经办会单位审稿,致使有关内容在报纸上刊登,造成严重后果。又如2006年,某省报记者在参加某涉密工作会议后,认为应深入报道会议内容。他漠视保密纪律,不采用经审核的新闻稿,擅自在报纸上撰写含有涉密内容的稿件,造成严重泄密。

  采编过程擅自使用涉密文件资料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保密意识淡薄,在对外采访过程中索要涉密文件资料,并且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涉密文件资料内容造成泄密。如2008年,某杂志社记者在对某政府部门采访过程中,发现采访对象桌上放有一份涉密文件,该记者未经采访对象同意,要求与采访对象同办公室的同事复印了该涉密文件,全文刊登在杂志上,造成泄密。

  采编过程中将涉密稿件扩大知悉范围造成泄密。一些新闻单位既承担着面对社会公众的新闻报道工作,又承担着涉密稿件的编写报送任务。在有关稿件处理过程中,由于保密管理混乱,导致涉密稿件扩大知悉范围,甚至公开发表,造成泄密。如2004年,某地召开涉密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某媒体记者。该记者根据会议精神起草了一份内参,会议主办方告知记者会议内容涉密较深,不宜写成内参。但该记者称内参也是涉密的,发放范围很小,仅供部分领导同志参阅,会议主办方便同意了记者的意见。随后,该记者将内参初稿投至发放范围极小的某内参编辑室,该室编辑认为稿件内容略显单薄,未予编发。该记者又将此稿投至发放范围较大的另一内参编辑室,未对此稿背景情况进行说明,最终刊登,导致知悉范围扩大,造成泄密。

  采访报道中涉及敏感信息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中追求眼球效应,肆意报道敏感甚至涉密内容,造成泄密。如2007年,某军工企业一架飞机因故滞留某地,某报社记者赶往现场进行采访并拍照,现场保卫人员对其进行了劝阻,告知其涉及国家秘密,禁止拍照。但该记者不听劝阻,仍将涉密稿件和图片刊登在报纸上,造成泄密。

  处理涉密稿件过程中保密管理不严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在处理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有关稿件过程中,保密意识淡薄,违规处理涉密文件资料,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如某媒体记者在参加一个高涉密会议过程中,严重缺乏保密常识,不仅在会场上使用无线联网计算机记录会议内容,而且会后将会议材料整理工作交由实习生操作,未对其提出任何保密要求。该实习生将整理的涉密稿件擅自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同学、朋友,最后被刊登在互联网上,造成严重泄密。

  

  

  

  新闻保密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丁 川

  

  新闻是公开,保密是隐匿,从本质上讲是一对矛盾。随着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保密工作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其一,信息渠道大大拓展。其二,在市场经济时代加盟的传媒从业人员具备了浓厚的市场竞争意识,但保密知识相对缺乏,保密意识不强。其三,经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生活重心,过去不被重视的一般经济组织的经营、技术和金融信息的保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驾齐驱,成为新闻保密的新焦点。其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逐步完善加强,“公民知情权”、“透明政府”的呼声日高,新闻保密与政务(厂务)公开、信息披露等政府和企业行为的关系协调成为一个新课题。

  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新闻竞争与保密的关系。在越来越激烈的新闻竞争中,独家新闻、首发新闻、精确新闻、背景新闻等一系列“特色菜”被开发出来并发扬光大,成为竞争的制胜法宝,新闻越做越快,越做越细,越做越深。这些做法,是建立在充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基础之上的,基本符合新闻的竞争规律,推动了新闻事业的发展。但是,新闻在做快、做精、做深的时候,也正是新闻泄密容易发生的时候。

  比如,抢新闻最容易导致新闻泄密。1992年,国家调整储蓄利率,4月9日,某报发表了《利率调整问答录》的文章,把国家将于4月15日出台的储蓄利率调整方案提前捅了出去,虽然抢得了独家新闻,但造成严重泄密。新闻竞争主要代表的是新闻媒体的利益,新闻保密应当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当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优先考虑保护国家、集体的正当利益,必要的时候,甚至要牺牲媒体的“卖点”,新闻史上这一类的著名事例很多。如苏联卫国战争期间,由著名记者波列伏依采写的苏军坦克部队用大量拖拉机冒充坦克借以欺敌、以寡胜众的通讯,虽然宣传了苏军的英勇机智,但因有泄露苏军战斗力薄弱的机密之嫌而被取消。

  新闻事实与保密的关系。一般来说,事实是否准确和能否公开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有价值的新闻却不能报,准确的新闻事实要模糊地报,这就是新闻保密纪律的约束。新闻保密纪律如汽车的刹车,制约了汽车的行驶,也保护了汽车的安全。事实证明,新闻泄密中,不遵守保密纪律造成的泄密占有相当的比例。如在对伊战争中,美国资深战地记者比得·阿内特接受伊拉克国家电视台采访,道出了自己对战争的看法后,2003年3月31日,先后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国家地理探索频道炒鱿鱼。由此可见,新闻记者并非是有了准确事实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无冕之王”,新闻报道还必须妥善处理好新闻自由与新闻保密的关系。

  事实上,保密纪律是在无数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保护措施。新闻保密纪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单位在稿件“三审制”的基础上,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既能有效保证新闻的信息含量和导向,又能起到保密防范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政策性较强的热点新闻,或是一些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内容,如自觉接受采访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则既保证了稿件的新闻质量,又把好了稿件的涉密关口。

  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空前繁荣,信息来源广泛,政策也较为宽松,加之新闻竞争导致的时效性的压力,新闻单位稿件送审的程序已大为简化。要在这样的条件下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尤其要强调保密纪律的严肃性。那种明明知道某些信息可能带来不良后果,但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在小集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保密规定和社会责任,逃避审查将新闻捅出去的做法是非常危险的。

  新闻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知情权是民主社会里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享有知情权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有关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知情权日益凸显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方式。应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级政府的透明度已显著增强。但毫不讳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满足不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在有些地方,有的政府官员乱用新闻保密损害公民知情权的现象还非常普遍,尤其当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发生时,因担心引起民众恐慌和紧张,怕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希望媒体三缄其口。从大众传播及社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是相互依存、互相尊重的。一方面媒体需要负责任地自律,另一方面,政府也要负责任地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当犯罪行为(如持枪抢劫案件)、违规操作(如矿难)、疫情蔓延(如非典)等危及、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应当借助媒体曝光和对外发布信息,不能以保密为借口,采取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态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民众对知情权的诉求迅速提高,要处理好新闻保密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要把握对外公开的时间。涉密事项是有保密期限的,期限届满的事项可以及时公开。有些重大事件虽然还在保密期限内,但政府考虑到公布后利大于弊,也可以公开。

  其二,做好技术处理工作。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事件的真相又不影响保密,对事件公布时,可以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剔除掉,有些保密事项只公布粗略的概况。如抢劫案件,可以公布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不公布公安机关的侦察方案、手段等。

  其三,创新新闻发布机制。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让人民群众知晓。

  

  

  

  新闻工作者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陈为镛

  

  如今是信息时代,新闻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先锋,社会的发展把新闻工作者推到了保密工作的前沿阵地。因此,如何加强新闻保密工作已是业内人员,特别是媒体领导们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强化一个前提。强化保密意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新闻工作的性质,赋予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保密的责任,决定了新闻工作者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必须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和利益的高度去认识保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如果脑海里根本没有保密意识,或者说没有从思想上绷紧保密这根弦,那么,泄密的事是无法避免的。

  打好一个基础。熟知保密知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如果强求编采人员在理论上完全理解所有的保密法规,显然是苛刻了些,但是,如果要求他们熟记国家规定的保密条款,应该是不过分的。倘若连什么东西属于保密的范畴都不知道,还谈何保密?

  就目前来讲,新闻工作人员起码应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加强军事宣传纪律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关于不得擅自出版、发行涉及对台工作保密史料的通知》、《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须知》及《宪法》、《统计法》中的有关条款。

  掌握一个原则。预防为主,是我国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工作做在前面,就是要在布置报道任务的同时也要布置保密任务,就是要将编采工作和保密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提出的各条措施,将其融入采、写、编、审、校的各个环节中,把保密工作作为一个实际的不可稍有疏忽的工作步骤纳入整个工作的流程,纳人正常的业务工作管理范畴,使防止泄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

  澄清一个认识。不允许任何一个国民泄露国家秘密,这是国际惯例,理应成为所有新闻从业人员的共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人老是片面强调“新闻是公开的,我有言论自由,文责自负”等观点,而不情愿接受保密纪律的严格约束,从而导致大小泄密事件频频出现。公开,是新闻的基本属性之一,新闻只有公开,才能达到广泛传播的目的。但是,这个“公开”是以不泄密为前提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新闻宣传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同样,言论自由,也是正确的。但是,这个“自由”是受纪律约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给任何人以借新闻宣传而泄密的自由,世界上最善于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却恰恰是对泄密记者惩处最严厉的国家——不管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至于文责自负,也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自负”也是有限度的,因为有些泄密文章造成的损失太大,大到不管哪个人、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弥补措施都根本不能挽回的程度,如此文责,谁能自负得起呢?即使你敢于自负或乐于自负,那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一言以蔽之,对新闻保密这个问题,不管你是理解还是不理解,没有打折扣的余地。

  研究一个课题。眼下,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防止网络泄密,已成为新闻保密工作的一个新课题。据媒体报道,近些年来,网上情报战已经覆盖了国家间、企业间乃至家庭间等多个领域,窃密活动十分猖獗。可以这样说,先进的通信技术已向保密工作提出了更严峻、更复杂的挑战,增强新闻媒体的技术含量和制定网上专项保密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就目前来说,就是要加强硬件建设,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同时还要明确具体操作规程,对哪些新闻可以上网、哪些新闻不能上网,网上的哪些新闻可用、哪些新闻不可用,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做到有章可循。○

  来源:青年记者20148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