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空间中司法公正社会认知建构的心理基础与传播策略
2024-08-14 15:35:23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8月 作者:杨宇琦
摘要:媒介传播策略有助于实现人与社会、制度与情感相协调的媒介场域,服务于个人内心平静,服务于社会稳定平和。
摘 要:媒介空间中司法公正感知存在三种传播心理特征:以遭遇风险高估偏好与伤害程度放大偏好为特征的高风险认知偏好;以道德原则广泛应用与道德阵营社会分类为特征的泛事实道德判断;以信息不对称诱发情绪迁移与信息囤积产出低效满足感为特征的强信息情绪唤起。针对上述传播心理特征,应当在传播内容上缩限认知风险化,塑造对司法公正的理性期待;在传播倾向上避免道德极化,维护公正司法的制度威信;在传播形式上警惕信息空心化,优化司法公正的传播效果。这些媒介传播策略有助于实现人与社会、制度与情感相协调的媒介场域,服务于个人内心平静,服务于社会稳定平和。
关键词:司法公正感;社会心理;媒介空间;传播心理;认知建构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众司法公正的社会感知状况直接决定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精神培植的成效,公众在现实生活中寻找法治精神与司法公正的经验感受,也在媒介空间中体验跨地域、跨时间、跨情境的法治建设状况。数字时代信息传播的高效性与富集性使得媒介空间成为公众感知形塑司法公正的主要渠道。不论公平正义感受,还是法治精神信念,都离不开司法公正的心理认知。媒体对案件事件的策略性焦点关注、提炼式关键词概括、道德化信息呈现、背景性情绪调动使得公众能迅速获取并感知司法实践中与公平正义相关的信息资讯。在现实再现与媒介呈现的双重作用下,公众在媒介空间中完成了对司法制度、司法实践、司法公正的初步社会认知,形成个体性司法公正感知状况。作为社会参与的形式之一,公众已经固着的司法公正感与司法公正认知模式,通过媒介使用与媒介参与等形式反作用于媒介空间,汇聚为具有社会性的司法公正感知的共识。因此,关注媒介空间中司法公正感形成的心理基础与认知模式,有助于塑造尊崇法治精神与公平正义的社会心态;探讨司法公正感生成的传播心理与传播策略,也可为维护理性平和的媒介环境、合理和谐的媒介生态提供启示。
二、司法公正感建构的心理基础
伴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精神培育的不断推进,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观认知呈现从好恶判断向制度认同回归的态势,摈弃单纯个人好恶与道德教条的原则,主动检索案件相关法条的科普视频,并以此为据加强对媒介空间信息的认知建构。然而,公众对伤害事实的卷入性、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刑罚惩处的情绪性具有很高的敏感度与反应度,难以摆脱司法公正感建构的主观偏狭。
(一)高风险认知偏好
1.案件遭遇风险的高估偏好
在司法舆情案件中,媒体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勾勒与细致报道,会诱发公众对信息情境的深度卷入,通过将自己代入案情中,来体会伤害性事实可能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的潜在影响。这种站在受害者角度对案件信息的主观卷入,是个体在长期进化心理中对风险认知的主观偏好。一方面,对于偶发性的社会案件,公众会高估案件的真实发生率[1]。“离奇且恶劣的案件”比“平凡而普通的一天”更具有新闻价值,能够激起受众的风险感知,引起社会讨论,故而媒体可能选择性呈现那些伤害事实严重、行凶手段恶劣的案件。通过对案件中道德伦理信息的策略性包装,在司法审判制度理性之外,突出案件的社会性、感性一面,使得公众被更容易地卷入案情中,感知到“案件发生在身边”的可能性。因此,媒体对报道内容的选择性呈现与策略性包装,在媒介空间中变相提高了案件的“曝光度”,人为地建构出案件发生率较高的虚假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个体对案件的社会认知存在风险偏好。这主要是因为个体在评估风险的过程中,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体验伤害事实带来的损失。按照前景理论损失规避原理,个体在面对损失时,往往选择回避损失风险的行动策略[2]。公众无法预测侵害会否、何时发生在自己身上,因而只能通过高估预想的伤害、损失来限制自己的行为,即呈现出风险偏好。媒体对案情信息的高度还原和深入描述,使得公众“身临其境”与“感同身受”成为可能,提升其基于案情的主观痛苦,进一步提升风险评估结果,表现出对舆情案件的更高关注、更多参与、更强情绪。
2.案件伤害程度的放大偏好
媒介空间中伤害与损失的信息直指受众对受到伤害风险的评估,生发出对加害者的愤怒、对受害者的同情,这一切建立在受众对案件伤害信息的认知之上。公众认知案件伤害程度的第一层次,是对案件事实伤害的认识。但是,案件事实伤害与受众的主观评估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例如,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司法鉴定为“轻伤”,但暴力行为的媒介呈现塑造出“重伤”的社会认知。这种伤害程度的认知差异,一方面来自司法制度理性对伤害的界定与个体性感性认知的错位,另一方面来自媒介呈现中公众关注焦点与司法审判事实要点的疏离。由于公众对伤害事实的媒介认知属于“感性模式”,这种感性、情绪性的认知模式很容易与其他“感受”发生联结,尤其是对伤害结果的焦点式呈现加深了受众的卷入程度,例如受伤治疗时病床上的疼痛、面容毁伤后自信自尊的降低,在个人卷入与媒体深描的叠加效应下,伤害事实的广泛联结会放大伤害事实对受害者生活的影响之深、时间之长、恢复之难。另外,公众认知案件伤害程度的第二层次,是对案件审判结果的社会效应的认识。与司法审判仅关注案件中的权责关系、侵害事实不同,公众将司法审判的结果置于社会发展中去认识与理解。例如,2006年彭宇案就直接引发了老人摔倒后“扶不扶”的社会大讨论。很显然媒介空间是社会讨论得以实现的容留空间,既有主流媒体的观念引导,也有意见领袖的代表性发言,还有媒介用户的个体性表达,但其特征都是将认知与观念从案件的“点”推进到社会的“面”。媒介空间恰好是联结个体性的现实生活与群体性的社会生态的交汇空间,个体经验世界的认知结果通过媒介空间中的观点交融,被推广至社会认知中。这种空间结果必然导致对案件审判的伤害程度评估从个体跃迁到社会,即案件中伤害行为本身也是对社会整体的一种伤害。在媒介加持下,公众对案件伤害程度的评估必然会脱离加害者与受害者,会泛化到对社会环境的整体讨论中,例如被认为破坏了社会风气[3]。也就是说,公众在媒介空间中既讨论案件,又脱离案件,将(受害者的)实体的伤害与(社会的)拟态的伤害相结合,相较于司法审判,整体上放大了对案件伤害程度的评估。
(二)泛事实道德判断
1.道德原则的广泛应用
司法公正感的心理内核是对惩罚程度的主观评估,亦被称为报复公正,其内在基底是“一报还一报”“善恶有报”的道德逻辑[4]。公众司法公正感知主要来自惩罚主观评估结果与司法审判结果的差异比较,当两者一致时就被认为是公正的,否则反之。学者发现媒介空间的信息呈现会影响受众的判断。受众往往只根据非常少的信息就做出中等程度惩罚的判断[5],而且在媒介空间持续暴露案件信息,惩罚强度也会增加[6],呈现出放大惩罚程度的倾向[7]。即“善恶有报”道德原则指导下的惩罚诉求与罪刑相当法律原则下对司法审判结果的预估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案件的媒介呈现往往也无意识地向道德信息靠拢,或媒介信息被以道德的形式所觉察。例如2017年杭州保姆纵火案,媒介空间中充斥着对案件案情的讨论,包括对罪犯莫某恩将仇报的愤怒、对女主人及其小孩无辜丧生的同情等,大多数是关于案件及其衍生话题的道德讨论。一方面,对案件本身的伤害事实可以从原始的道德情感角度去认识。另一方面,由于公众从案件与审判的社会影响去认知,在缺乏认知参照时,更倾向于将意见锚定在道德层面,利用道德原则讨论案件及关联信息。而媒介空间使得道德观点富集、道德情绪串联、道德符号传播,将法律从业人士与无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大众放置于同一媒介平台上讨论,理性且抽象的专业符码难以通过道德情绪传播开来,必然导致理性声音式微。更重要的是,当道德原则的应用成为一种常态,或者理解为媒介讨论的一种常态模式,那么案件的偶然性与特殊性将不再被关注,司法公正的主观评估将可能脱离案件事实。基于案件事实的司法审判将与基于道德原则的主观判断分离,道德原则的全方位应用会进一步压缩媒介中理性声音的传播空间。
2.道德阵营的社会分类
审判书中惩罚加害者与补偿受害者的判决,在形式上对善与恶、对与错做出界定。公众在阅读判决结果的同时就天然地利用道德原则进行道德推定。然而,有研究者认为司法审判应该是具有反多数主义性质的,即司法审判结果可能与大多数人所预设的结果相悖[8]。如果大多数人以道德原则做推定依据,那么司法审判就需要尽力规避道德对其的影响,才能反多数主义。也有研究者认为司法审判应当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而法律制度中凝结着道德要素[9],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司法审判需要彰显出法律制度的道德渊源,那么司法审判与道德就应该是“殊途同归”。例如2022年江歌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分别写道“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体现出法院在审结案件时会酌情考量社会道德因素,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事实上,2016年江歌案在网络中引起热议,其原因在于媒体采用“恩将仇报”框架,而非刑事案件信息模式,且在媒介呈现中表现出情感倾向[10],具有很强的道德色彩,可以说是用户与媒体对道德原则利用的共谋。公众与媒体均关注道德信息,并且或主动或被动地建构道德诠释的认知模式,而司法审判中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在媒介空间中被转译成道德化的主观解读,司法审判在媒介空间中被道德化,公众与媒体“道德站队”,不仅区分出受害者与加害者好与坏的道德阵营,还区分出支持受害者还是支持加害者好与坏的道德阵营。更重要的是,媒介空间充斥着或与案情直接相关、或与案情看似相关的各类信息,甚至充斥着不同程度的片面曲解与恶意谣传。因此,从个体认知资源的利用来看,经济、节约的认知模式便是利用道德原则,对所有信息进行极简的道德推定,实现道德认同。道德判断在很快的时间内对好与坏、对与错做出反应,将那些冗余的、欠重要的、非道德的、须辨别的信息置于意识之外,仅仅根据媒介空间中的只言片语做出结论性的、道德性的、情绪性的观点陈述,以便将自己纳入对应的道德阵营之中,继而能够为确证道德认同、实现社会分类、维护个人自尊提供心理依据。
(三)强信息情绪唤起
1.信息不对称诱发情绪迁移
媒介空间中关于案件事实的信息或受限于篇幅或须满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于绝大多数公众而言,往往不能获悉案件全貌,自然人与公检法人员相比,必然存在难以逾越的信息差,而勾连双方的媒体是控制信息传递的筛选器与放大器。也就是说,媒介空间中的涉案信息是经过筛选的,那些与案件不直接相关的、不允许对外披露的、易引发舆情与轰动效应的信息难以出现在媒介空间中。“自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选择性关注、片面性解读、情绪性表达使得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全面性、真实性、理性大打折扣,进而放大信息差。此外,网络空间还存在着人为的谣言、虚假的臆测、反事实的剪辑,进一步降低信息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公众可用于认知建构的信息极度减少,甚至基于这些片面、偏误、感性的“认知点”激活分享情绪,导致信息向外围、向下游传播。非理性的信息期待、缺乏持续且深度的信息会放大公众的风险感知[11],进而诱发对不安全社会、不公正裁决、不恰当对待的广泛焦虑。例如2020年孙小果案一经公布,“死刑不死”“死刑犯复活作恶”等网络评论立即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除残忍的罪行外,违规减刑、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等细节均唤起公众强烈的道德义愤,大大挑战了认知体系中“罪有应得”“善恶有报”的道德原则,进而从对罪犯、罪案的谴责发展为对司法不公的潜在焦虑,甚至有演变为对司法体制不信任的可能。可以发现,公众只能从媒介空间中获得有限的、片面的信息资源,仅以最便捷的道德判断加以诠释,并引发由点及面的情绪迁移,从愤怒到焦虑再发展到不信任。遗憾的是,媒介空间中自然人与公检法人员必然存在信息缺乏与信息富集的信息差、道德义愤与态度中立的情绪差、感性传播与理性发布的行动差,而媒体与媒介空间只能扮演放大或缩小这些差距的角色,但无法消除。
2.信息囤积产出低效满足感
媒介空间中案件信息及其关联信号放大了公众对潜在伤害行为的风险感知,诱发了对案件情境的自我卷入并伴生强烈的道德情绪,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匮乏的媒介环境中,公众势必需要探索出一种应对风险焦虑、满足自我保护心理的媒介行动。不论是对信息的卷入性感知,还是道德性解读,归根结底是对信息相对缺乏的心理反应。占有尽可能多的信息、汇总与整理信息资料,是合理评估风险、客观判断境遇的有效途径。在媒介空间中对案件信息的占有,有助于公众合理建构司法公正的社会认知。然而,当前公众在媒介使用上存在着数字信息囤积的倾向。数字囤积是指对数字信息或文件大量积累占有到产生自我损耗的行为[12]。在司法公正感知的语境下,数字信息仍然有被囤积和大量无意义转发的可能,可概括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高相似度信息的仪式性分享,第二种是风险回避与应对方式信息的无差别囤积。对于第一种形式,媒介空间中对案件信息的描述,往往给公众带来对潜在风险的焦虑、对想象受到伤害的畏惧、对伤害事实的愤怒,其中焦虑与畏惧情绪会促使受众产生“不断警醒自己和亲友”的仪式性分享行为。通过反复强调或突出伤害性事实,通过焦虑与畏惧情绪实现提醒自己与他人保持警觉的目标。但案件信息的反复分享,会导致受众对高相似度信息的反复接收,一方面提高对危险的知觉阈限,另一方面又造成个体长期处于高度紧张与焦虑的心理状态。因此,对分享行为的囤积是一种仪式化心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自我心理安慰与“给大家提个醒、为大家好”的过度分享行动,使得受众对所分享的信息产生认知上的心理疲劳,弱化分享行动的目标与价值。针对第二种形式,如果无法完全避免陷入风险,关注合理的预防办法与风险管理手段是避免伤害的必要措施。有研究者认为错失焦虑是诱发囤积行为的重要原因[13]。公众在对不同公众号、视频号的阅读与观看中,反复觉察部分日常生活中的风险,对预防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对公众号、视频号所提出的预防办法表现出强烈的“有备无患”心理。但是在缺乏信息整合与应用情境判断的指导下,盲从囤积各种预防办法只会导致信息过载与认知冲突,同时面对“阅读大量信息”与“大量未阅读信息”的双重焦虑,产生自我损耗。信息囤积行为看似大量占有“有用”信息,可以为公众带来短暂的心理满足,但缺乏应用的机会。因此,信息囤积行为产出低效满足感,仅在囤积那一刻唤起心理满足与自我安慰。
三、司法公正感建构的传播策略
新时代司法公正感建构的场景设置依赖媒介空间,存在着传播内容上的风险认知偏好、传播倾向上的道德判断、传播形式上的情绪串联等现实问题,这些传播心理特征一方面是媒介对社会风险的呈现,另一方面也会诱发以非理性网络参与为内容的“次生风险”[14]。在法治社会与法治精神建设的大背景下,培植司法公正感须克服媒介空间中传播认知、传播情绪、传播行为的种种阻碍,从传播心理的角度设计司法公正感建构的传播策略。
(一)传播内容上缩限认知风险化,塑造对司法公正的理性期待
公众在面对潜在伤害时有高估风险的认知偏好,这种风险偏好既是人类长期生存中对潜在风险提前卷入与高度回避的进化心理结果,也是媒介空间中媒体对伤害事实与受害风险的全面渲染与选择性关注的报道生态后果。研究者借助医患关系报道发现媒体在事件关注焦点上存在着“赋予公共性”的倾向,即对于负面事件倾向于采用宏大的社会事件或社会议题呈现事件的连续性,在公共空间中履行监督、问责、评论的功能,而对于正面事件的报道则更多地“弱化公共性”,将其“处理”为“个体”或“私人”事务[15]。同理,对于司法不公正的媒介呈现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赋予公共性”的实践策略,从探讨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来凸显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倾向于从公共性、一般性的角度去诠释案件、理解司法制度,以便维护对司法公正的心理期待。可见,当下媒介传播内容的倾向性与偏好性,存在着“消极—公共”联结,与公众的风险认知偏好存在心理耦合。
若想建构司法公正感,首先需要打破“消极—公共”联结。由于媒介空间中对社会问题的讨论与监督是媒体的重要功能,从公共性角度去反思、检讨社会问题存在的一般原因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现实价值。因此,需要变相打破“积极—个体”联结,即媒体报道服务于传播公正理念目标的、促进生成结果公正或程序公正积极心理认知的案例,需要考虑弱化或模糊案例发生的偶然性与特殊性,将案例变成惯例,把对公正的细节描述与情境卷入转化为“公正是制度性产出”的认知。故在媒介传播的内容上,需要缩限对案件信息、不公正对待认知的风险偏好,打破“积极—个体”联结,或塑造“积极—公共”联结,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制度信任与理性期待,而非将司法公正感知建立在某位法官的敬业、某位律师的善良等偶发性、个体性因素之上。从司法实践角度上讲,以公平正义为底色的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应当被公众认可,不论是在现实环境还是媒介空间中,公众对“公正的程序输出公正的结果”应当具有一般性的共识,其根源是对制度理性的广泛认可。因此,将制度理性深度嵌入公众对司法制度的理性期待之后,媒介空间中关于风险、道德的选择性关注及其心理顾虑不会颠覆基本的司法公正理性期待,进而能够从媒介空间中的客观、真实、理性的“声音”中汲取司法公正感建构的心理力量。
(二)传播倾向上避免道德极化,维护公正司法的制度威信
公众在媒介空间中开展认知活动时优先采用道德判断,媒体在呈现案件时也倾向于深度叙述与道德相关或能唤起道德情绪的信息,尤其是在短视频、直播媒介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基于情境的高度卷入与受害者的积极代入,通过视觉信号、听觉信息、介绍性及概括性话题关键词等多种认知渠道推动道德判断的运转。例如2021年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媒介空间中的关注焦点与“妇女拐卖”“非人道对待”“精神障碍女性”“生育多孩”“强奸”广泛且交叉牵连,公众从媒介空间中直观地“体验”到精神与话语失常、被铁链拴着、住在破屋的状态,激活同情这一道德情绪,在道德情绪传播下,对事件的关注才逐渐从追问走向质疑再走向问责,从“自媒体”关注发展到地方回应再发展到主流媒体介入。可见,公众在媒介空间中追问案件的第一视角往往为道德情绪,并快速形成道德判断,并凝聚为对案件的道德认知。尽管道德与法律存在交集与相似性,但是道德的感性判断必然与司法的理性输出有所不同[16],在案件中以道德判断作为司法公正预期,极有可能出现因为道德判断极化而带来的简单化、虚无化司法审判与法理法哲的复杂性与科学性。而且,道德判断极化在媒介空间中极易发展为不平衡的二元对立,对非道德的、非主流的观点与态度表现出话语排斥或网络暴力,挤占并压缩理性讨论的声音。如果道德判断结果与司法审判输出存在不一致,且道德感性话语占据主流时,那么为司法机关“发声”、为司法判决“解释”将是避免极化思维、容留多元观点、尊重表达权利的实际需要,是公众重新理解司法公正的认知协调手段。这种表达并不涉及事实对错、恰当与否,而是为媒介空间容留理性声音,并非为了唱反调,而是重塑辩证统一、多元共融的媒介认知模式,再造理性、平和、安全的媒介空间。
媒介传播中另一大挑战是文化工业、消费主义对信息严肃性的消解。媒体(尤其是“自媒体”)需要通过“引流”等方式来获取关注度及其收益。部分媒体对媒介产品遵循标准化、统一化、流程化的制作模式,并建立起一套基于道德与情绪的审美旨趣与评判标准,同时规避道德好恶以外的第三种认知结果。受道德情绪与道德关注的启发,受众通过内容转译、编辑再造等参与形式制造出大量的重复、低质、劣质、无序的文化产品[17],不断强化道德判断的认知结果,以信息的道德性、情绪性替代信息的客观性与严肃性。在信息生产与再造过程中,公众难以持续保持道德唤起与高度情绪关注,在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下,与其说案件信息不断迭代而失去热度,不如说案件信息在媒介空间中因受众不断“追新”而“失宠、失焦”。其本质是受众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中贪恋追逐个人情感情绪价值的利己满足[18],在情绪“嗨点”上以“用后即弃”模式完成自我娱乐与精神享受。这种消费主义文化最直接的表现便是“短暂的停留”,是对理性、权威的声音不屑一顾,这种“短暂的停留”无视司法制度背后的大量哲理与法理,其直接影响便是媒介空间中对司法制度权威性、严肃性的潜在消解。因此,除了容留多元交融、理性讨论的媒介空间外,还需警惕文化工业、消费主义对司法公正制度权威的消解作用。
(三)传播形式上警惕信息空心化,优化司法公正的传播效果
认知传播强调传播过程中人脑的认知作用,通过互动来体现传播效应,具有较强的认识论取向[19]。认知传播过程历经了符号认知加工到具身认知的传播方式转型,受众通过对情境性、发展性、具身性的媒介信号深度觉知,来形成对某一事件、某个对象或某类现象的基本观点和态度[20]。司法公正的媒介呈现完全符合认知传播的基本模式,公众实时追踪信息流动,在视觉、听觉信号的不断刺激下,个体深度卷入促成具身认知。但司法公正的社会认知及其传播具有特殊性,不论是出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保密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的需要,还是出于公众对案件信息“全知”状态的无法企及,又或是对似假非真的媒介信息表现出辨别无力,都代表着司法公正的认知传播形式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性。从朴素的道德期待出发,公众具有寻找符合道德、满足公正的信息的心理需要[21]。在面对伤害事实或案件的前提下,公众具有尽可能占有更多信息的意愿与行为倾向,以便维护内心世界的道德平衡与道德认同。但媒介空间中信息真实性辨别难度较高、案件解读视角多样化、低质重复信息冗杂,使得对案件信息的简单占有代替了对案件信息的深度思考,形塑了片面化、二元化、标签化的认知模式,以虚假的信息广度代替理性的信息深度。媒介空间中被变相“稀释”的信息真实性,最终会异化信息应有的社会价值与认知价值。
司法公正信息的知觉往往唤起强烈的道德情绪,情绪分享与次级的信息分享行为被激活,情绪强度越高会激发越强的分享意愿[22]。尤其是考虑到物理空间、网络空间、心理空间在突发性司法舆情事件中存在多维耦合的情况[23],媒介空间中信息从媒介传播通过人际间分享、评论等形式升位于人际传播,借助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实现信息可信度的虚假提升。费孝通曾指出社会信任包括对家人、对熟人、对陌生人的信任,信任程度依次递减[24]。当道德情绪诱发强烈分享意愿时,信息流动将会存在形式性、难辨(别)性、融合性的问题。所谓形式性问题,指媒介信息分享行为本身对分享者而言成为一种信息分享仪式,对于接收者是否关注信息内容并不在意;难辨性问题指媒介空间中受众往往不能分辨信息真假,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虽然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注意一下也没什么损失”等风险回避心理的作用下,全盘接收各类信息;融合性问题是指公众从不同媒介渠道、分享对象那里获得的信息缺乏纵向整合,甚至会出现两次分享内容矛盾的问题。面对上述问题时,基于人际信任的信息传播中谣言更容易被认可,即便存在但受限于传播范围,消极影响有限。但在信息时代,人际传播助推假信息、无效信息通过人际信任的途径被接收、被取信、被再分享。公众将对人际的信任(亲人、熟人的信任)替换为对信息的信任,实现从公众传播(微博等)向小世界网络传播(微信群等)的传播深化[25],变相地容忍了虚假信息的存在并扩大了其传播范围,甚至“纵容”其构建公众的社会认知。因此,虚假信息、无效信息稀释了媒介空间的信息浓度,使之“空心化”,公众需要经过检索、对比、辨别等一系列认知环节才能获取真正所需的有效信息,故需要优化媒介传播效果,在重大事件上增强主流媒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同时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
四、结语
公众从媒介空间中接收、编译、觉知、传播信息的一连串认知活动中,存在着偏好风险、泛用道德、情绪为先的心理惯性,构成一幅后真相时代的媒介图景。新传播技术的出现既给司法公正感培植带来新的机遇,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带来便利,让公众无所适从[26]。应从媒介空间中提升真信息、真观点、真理性的“浓度”,利用媒介制度建设和社会宣传导向两个途径,合理利用风险与道德两个手段,不让风险认知与道德判断对司法公正感知形成反作用,最终营造理性、健康的媒介氛围。反观司法公正感建构的心理基础,与其说媒介技术与媒介生态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不理性情绪提供了传播空间,不如说公众的不理性情绪挑战了司法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司法公正感建构的目标是服务于社会治理,而非将制度与人对立起来,在理性与感性之间做出抉择。司法公正感的媒介传播策略,就是要在媒介空间中避免陷入道德与法治、感性与理性的选择,而是将媒介作为一种调和方式,形成制度与道德对话的可能,彼此获取优化调整的“灵感”,实现人与社会、制度与情感相协调的媒介场域,服务于个人内心平静,服务于社会稳定平和。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批准号:18VZL009)阶段性成果、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媒介社会中社会公正感知培育路径的构建与实践”(编号:2022CZ037)结题成果】
参考文献:
[1]Ambrey C,Fleming C, Manning M.Perception or Reality, What Matters Most When it Comes to Crime in Your Neighbourhood?[J].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2014,119(2):877-896.
[2]Tversky K A.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J].Econometrica,1979,47(2):263-291.?
[3]杨宇琦,伍麟.司法公正感的变迁:基于微博的舆情分析(2013—2016年)[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05):81-96.
[4]杨宇琦,陈华.报复公正心理基础与公民道德建设[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2(08):209-217.
[5]Albrecht K, Nadler J.Assigning Punishment:Reader Responses to Crime News[J].Frontiers in Psychology,2022,13:784428.
[6]Staggs S M, Landreville K D.The Impact of Pretrial Publicity on “Eye for an Eye” Retributivist Support and Malicious Perceptions of Criminal Offenders[J].Mass Communication & Society,2017,20(1):116-135.
[7]须大为.网络道德审判的伦理困境及其化解[J].伦理学研究,2022(02):94-102.
[8]Mishler W,Sheehan R S. The Supreme Court as a Countermajoritarian Institution the Impact of Public Opinion on Supreme Court Decisions[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3,87(1):87-101.
[9]王申.法官的实践性知识与智慧导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7(06):37-48.
[10]曾庆香,李秀莉,吴晓虹.永恒故事:社会记忆对新闻框架和舆论爆点的形塑:以“江歌案”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 27(01):21-37+126.
[11]伍麟,杨宇琦.网络舆情事件信息风险放大的心理抑制策略[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6(01):108-115.
[12]van Bennekom M J,Blom R M,Vulink N,et al.A Case of Digital Hoarding[J].BMJ Case Reports,2015:bcr2015210814.
[13]刘天元,贾煜.青年群体数字囤积行为的形成机理及其结果效应:基于内部动因视角的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3(2):93-100.
[14]张杰,聂茜.风险网络:作为非人行动者的媒介与社会风险的生成[J].新闻界,2023(01):57-65.
[15]戴骋.新世纪以来“医患关系”报道研究:基于媒介框架的分析视角[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124-126.
[16]王淑荣,张博.富勒对法律与道德“中间地带”的划定及启示[J].社会科学战线,2022(07):215-223.
[17]张宏伟.参与式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转向与变革[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22(11):109-117.
[18]彭继裕,郭丰荣.对中国文化消费主义的审视与超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3(02):71-77.
[19]梁湘梓,欧阳宏生.认知传播的理论溯源、建构模式与现实考察[J].编辑之友,2016(09):20-25.?
[20]晏青.认知传播的研究取向、方法与趋势[J].南京社会科学,2020(05):97-108.
[21]Christians C G. Social Justice and Internet Technology[J].New Media & Society,2016,18(11):2760-2773.
[22]Christophe V, Rimé B.Exposure to The Social Sharing of Emotion: Emotional Impact,Listener Responses and Secondary Social Sharing[J].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1997,27(01):37-54.
[23]赵卫东,赵旭东,戴伟辉,等.突发事件的网络情绪传播机制及仿真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5,35(10):2573-2581.
[2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8.
[25]Dai W,Han D,Dai Y,et al.Emotion Recognition and Affective Computing on Vocal Social Media[J].Information & Management,2015,52(07):777-788.
[26]谢金文,王健美.社会信任的多学科研究及影响因素[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9(6):63-73.
(杨宇琦: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8月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