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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不应成为记者的紧箍咒

2016-03-10 10:21:04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3月上   作者:乔新生

摘要:  切实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基本权利,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确保记者的人身自由不受损害,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党政机关的首要职责。

  前段时间,甘肃武威司法机关对记者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记者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新闻被报道后,新闻界一片哗然。近些年来,新闻界发生多起敲诈勒索案件,一些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分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探讨记者的职业特征,对于保护记者合法权利,维护良好新闻舆论环境至关重要。

  首先,从敲诈勒索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敲诈勒索往往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钱。假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即使记者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索要财物,其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部分学者认为,抢劫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诈取钱财,而敲诈勒索则是一种精神暴力,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这种理解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不管是采用暴力的手段还是精神上的控制,其最终结果都是为了迫使他人屈服。从这个角度来说,敲诈勒索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记者公开采访报道的信息,固然能给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但只要记者的采访报道是真实客观的,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即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精神上的压力而满足记者的要求,其行为属于权钱交易,而不是敲诈勒索。如果被采访对象拒绝交易,那么,只要向新闻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司法机关举报,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不法交易活动。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存在敲诈勒索未遂,也不存在敲诈勒索被迫中止的现象。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被采访对象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被采访对象可以采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如果记者采用暴力的方式,要求被采访对象必须交出财产,那么,其行为构成抢劫而不是敲诈勒索。

  总之,从主观方面来看,即使采用公开曝光威胁的方式迫使被采访对象支付一定的金钱,只要被采访对象不予配合,那么犯罪行为不可能成立。一些被采访对象之所以乖乖就范,原因就在于缺乏法律意识,没有采取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敲诈勒索罪适用于新闻采访报道案件过于牵强。从客观要件来看,记者采访报道如果属于职务行为,公开与否必须征得新闻媒体负责人同意。假如记者的要挟或者威胁行为属于受人指使,那么新闻媒体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记者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钓鱼执法”的现象,一些被采访单位为了搜集证据,故意设置陷阱,让记者落入其中。这种“钓鱼执法”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记者的职业特征以及采访报道的流程决定了,记者单独依靠个人的力量无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如果被采访对象不予配合,或者记者所在的新闻媒体负责人不予认可,那么,记者的敲诈勒索行为就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把“敲诈勒索”作为记者的紧箍咒,试图限制记者的监督行为是极其不适当的。

  其次,新闻报道权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公民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内容上来看具有社会权利的基本特征。记者监督采访报道行为不是单纯的事实求证行为,而是体现公民监督权利、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行为。记者违反党的新闻纪律,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违法,但是不构成犯罪。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接受或者索要他人的财物,属于典型的“公器私用”,只要被害人向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投诉,那么记者的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地制止。除非被采访对象或者某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图嫁祸于人,否则,记者敲诈勒索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被采访单位一方面声称被敲诈勒索,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追究记者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却不能证明记者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这本身就说明部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试图恶化新闻监督环境,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只要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那么,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就不会得逞。

  笔者建议甘肃政法机关深入调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如果记者的确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索要财物,那么应当提请记者管理部门取消其新闻记者资格;如果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设置圈套,试图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那么新闻工作者协会应当采取行动,为保护记者的正当权利发出声音。

  新闻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新闻媒体和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如果把一般违法行为等同于犯罪行为,甚至动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记者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会导致寒蝉效应,腐败现象就难以得到新闻舆论监督。切实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基本权利,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确保记者的人身自由不受损害,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党政机关的首要职责。在营造良好新闻监督环境方面,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无旁贷。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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