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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需营造同情共感而非同情消费

2017-02-15 14:37:02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2月上   作者:赵新宁 乌日根

摘要:  英国思想家休谟提出过与他人的同胞感的概念,也就是同情、仁爱和道德,每个个体都是构成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或幸福或痛苦的

  英国思想家休谟提出过“与他人的同胞感”的概念,也就是同情、仁爱和道德,每个个体都是构成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或幸福或痛苦的感觉,他人在某种程度上能产生共感。基于同情和道德的共感共通,形成对行为活动的赞美。现代哲学人类学的奠基者、思想家、伦理学家舍勒指出,现代人不在情感生命和爱与恨的领域之内寻求明证性和合规律性,丧失了良知和细腻,而去探讨一切不会成为合乎理智的决断的问题。①

  笔者结合去年年底发生的“罗尔事件”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仁者爱人”是我们的文化传统和一切社会行为活动的道德原则,在移动互联网的新媒体生态环境下,仍然需要营造同情共感的良好社会氛围,而不是拿同情作为卖点,造成人际的冷漠和诚信体系的坍塌。

  同情共感的伦理基础

  孔子说过,“人而不仁如礼何, 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从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即一个人没有仁爱之心,遵守礼仪有什么用呢?一个人没有仁爱之心,奏乐有什么用呢?再进一步解释,人是道德的主体,而“仁”则是道德主体的主观表现,“仁”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根源,道德价值的基本原则,也是人作为联结社会关系的价值纽带。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同情,是人类谋求生活幸福和社会共同进步的具有认同感的桥梁,在同情共感中,人们更容易达成符合道德判断的较为一致的行为活动。

  休谟提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②理性是关乎真伪的,而道德是关乎善恶,源于情感的,在善念的支配作用下,能够帮助人们形成道德判断的合理标准,最大程度地契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建立同情共感有助于理性行为的实施。因为,人们以“不忍人的生命受到伤害”为直接的明确的指向,从道德理性出发,将消除对生命的伤害作为自己的义务。③

  将传统的“仁爱”理念推而远之,每个个体的属性以及在社会道德网络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促使个体去履行道德情感的使命,而不能局限于一己之私。因为良知是道德的普遍表现,同情共感是一种道德关怀,由近而远推广至无穷无尽,推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情共感的现实依据

  同情共感作为伦理层面的一套规范和情感认同,有助于增进个人修养、人际交往、集体活动和社会整体有序运行。而具体到承载社会情感的信息领域,同情共感作为价值和道德层面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表现,其现实依据可以从媒体的社会角色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要求两个层面来找到支撑。

  1.媒体旨在提升公众思想境界。媒体是以传播信息,满足社会需求为职责和己任的社会行业,信息产品属于社会精神领域,在构建社会意识形态,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领域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其“传承文化”的社会功能看,当前的环境充满了多元个性的价值和喧嚣的声音,社会的潮流趋势、公众的思想倾向,以怎样的方式,站在什么立场,表达怎样的言论,怎样表达言论等等,都无时无刻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的媒体生态环境中,提升公众的思想境界,传播主流的价值观,新闻媒体的任务挑战更大,引导社会发展的使命也更加艰巨。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信息传播形式、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上有着不同的社会影响力,在提升公众思想境界的方式上,二者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新媒体需要向传统媒体借鉴有益的经验。传统媒体更注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推动公众达成价值观的统一和情绪情感的认同,而新媒体虽然能够迅速集聚最大范围的公众,满足其“随手传递正能量”的心理,尤其是微信朋友圈本身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信息渠道,一旦违规利用公众的情感,则容易陷入圈层式营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更严重。

  2.新闻工作者承担职业化经营的职责。媒体要发挥社会服务功能,营造同情共感的氛围,可以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标准中体现出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在经营方面有这样的规定,“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严格分开,不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④

  关于新媒体,虽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但从道德和伦理层面上来分析,在职业认同、媒体精神、理念塑造、价值引导上应该是共通的。以微信为例,早在2014年4月,微信官方团队就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其原则是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打造一个企业、机构与用户之间交流和服务的优质平台,给予用户更多的选择和便利,降低沟通和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2016年1月,针对微信公众号滥用客服接口和模板消息过度营销的做法,微信团队声明其属于违规行为,会进行严厉整顿。

  媒体活动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因此必须具有实践性的道德精神,自觉地接受新闻伦理的约束和道德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建构新闻的伦理规范,实现新闻的道德意识与实践精神在“知”与“行”上的统一。⑤涉及媒体运营时同样如此,因为运营的环节正是与公众或用户互动交流的关键环节,能否调动公众的情绪情感,得到公众的赞赏认同,与运营的方式和手段紧密相关。

  同情消费的社会危害

  道德价值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其初衷是真善美的,符合伦理规范的,因为同情是作为人的一种情感而共通存在的。然而,由于每个个体本身相异的经历、经验及主观能动性,影响着同情共感的表达,当公众的同情被作为一种社会利益而肆意消费时,其结果将是对从个人心灵到社会运行的沉重打击,消解现代社会公众的善心,分解社会的信任体系。

  1.破坏道德的桥梁。出于怜悯和同情的心理,人们会给予困境中的人以爱心和帮助,这是人内在的情感,是社会人所具有的最有价值的助力,因为社会中的多数人是普通人,不是完美无缺,也无法独自在社会中发展,而是需要在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和相互尊重的社会活动中营造真善美的氛围。同情我们的同类能够使人们通过想象超越自私心理,在自我和世界之间架起一个道德的桥梁。⑥当这种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情感被用来消费,尤其是当借助新媒体的形式被消费时,缺失了人文的色彩和把关,容易倒向鲍德里亚所说的消费社会,也就是在道德桥梁断裂的媒体生态环境下,所有的消费不再含有人们的情绪和情感,变成了符号的意义,人们的心灵也面临异化的风险,影响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思想道德的构建。

  “罗尔事件”的过程比较简单,但事件折射出的诸多社会问题引发人们更多的忧虑和反思。清博舆情列举了类似事件,如,2015年8月的天津港爆炸事故中,杨彩兰利用新浪微博打赏,骗取9万多元;2015年9月,张宏宇以“女子被狗咬”谎称救人,利用媒体骗取80万元;2016年1月,“知乎女神”童瑶利用支付宝转账平台,骗取近10万元。这些事件的共同点在于,通过塑造一个悲情的正面形象,不同程度地欺瞒博取公众的同情心,最后剧情反转,当事人被人肉搜索,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些事件不但给个人造成了损失,降低了人与人之间善意的效度,而且对社会道德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透支社会的公信。凡是根据理性的指示而判定为善的或为恶的,必然是善的或恶的,人们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才可以做出有益于他人、有益于整体、符合个体本性的事情。因为,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善是人人共同的,而且是人人皆可同等共享的。⑦相反,当人们违背这种理性指导的时候,则会滑向恶的边缘,人性的仁爱与德量变为猜忌、怨恨甚至情绪情感的恐惧。新媒体的低门槛为公众践行公共精神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增加了信息筛选和甄别的难度,于是部分个人或机构则以慈善的名义进行营销推广,这种外界因素的刺激减弱了个人用爱心增进快乐的信心,转为与同情共感相对立的情感的角度厌恶与拒绝甚至愤怒。

  类似事件,是在人道价值和智力判断之间的权衡博弈,人们在同情心理的机制下,并没有做出明智的选择,反而在同情心被消费之后才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然而,事件引发消极社会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媒体公众号运营者,在隐瞒实情的情况下,以煽情的民间救助的形式触发了大规模的P2P营销。人们的一次转发或爱心传递,本是基于人性的善念之举,反而遭到了欺骗性的回馈,并遭到当事人“没有同情心”的答复。从小范围来讲,看似伤害的是个人一时的同情心,但从长远来看,是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一种伤害,透支了公众的信任与善良。长此以往,将模糊善恶的判断标准,难以建立同情共感。最终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公众个体利益的受损,更是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丧失、人际的冷漠,社会诚信运营机制的难以为继。

  结  语

  在喧嚣的媒体生态环境下,公众善意的同情共感依然是促进社会良性运行的积极因素,网民的网络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成为具有公共影响力并且可能引发蝴蝶效应的社会行为。从公众个体角度来说,要提升自己的信息判断力和鉴别力,从社会角度来说,需要进一步的科学理性的引导。肆意消费公众同情共感的后果和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媒体工作者引领主流价值观,挖掘社会真相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同时,新媒体的管理者和运营者,需要采取严格的措施制止各种投机行为,在平台内容的发布、价值观的引导和运行的监管上,贯穿科学理性的现代伦理,构筑主流价值的坚固“城墙”。

  注释:

  ①【德】马克思?舍勒著,孙周兴等译:《爱的秩序》[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版,第115页

  ②【英】大卫?休谟著,关文运译,郑之骧校:《人性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53页

  ③李瑞全:《儒家生命伦理之方向与实践:同情共感与理性分析并进之路》[J],《中国医药伦理学》,2009年12月,第22卷,第6期

  ④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S],2009年11月

  ⑤吴铁鸣 戎融:《从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看新闻伦理》[J],《今传媒》,2014年第7期

  ⑥韩晓华:《从〈亚当·比德〉看爱略特对消费文化的回应》[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

  ⑦【荷兰】斯宾诺莎:《斯宾诺莎文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2014年7月版,第194-196页

  (赵新宁: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乌日根: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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