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如何呼唤公平正义
2018-04-21 20:54:44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3月上 作者:张灿灿
摘要: 案件报道绝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代言人”,记者更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痛苦表述而为其背书。
新年伊始,汤兰兰、张扣扣等几起案件迅速燃起舆论热潮。不同于以往,这次公众的讨论不再围绕犯罪行为和嫌疑人本身,而是将焦点转移到媒体身上。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媒体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这种角色价值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实现,这些问题似乎还需要深思。
在这两起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呼唤公平正义似乎一定要与司法判决对着干。在已生效判决中,汤兰兰是受害人,但媒体质疑其制造冤屈;张扣扣春节行凶杀人,媒体报道却不断透露其“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相关情节,明里暗里传递他动用私刑进行私力救济的无奈。可见,不足额的法治思维还是难以抑制媒体审判的冲动。现在,媒体进行事件判断的价值取向也越来越“震惊化”,例如对汤兰兰案件的描述中,不少媒体直接表述事件过程“不合常理”,这也暴露了不少记者仍然停留在新闻线索“事出反常必有妖”的初级阶段。
本身惊奇、怪异的事件是重磅新闻的源头,但对案件报道来说,仅仅渲染其反常态的信息,而缺乏法律层面的分析和验证,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报道失职。这样下去,或损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或自损媒体的公信力,有百害无一利。
媒体与司法机关并非天然对立,反而都是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强势力量。对一起判决生疑的案件,媒体先吹起前哨,但后续仍有大量、严谨的法律程序要走。在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有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和抗诉,以及审判机关的再审判决支持。因此,盲目夸大质疑的第一声号角并不理性,司法行为终归要走司法程序才能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为什么一些案件报道中,媒体与司法机关无法达成合力?这里先不谈司法机关舆情处置能力以及司法公开力度,单纯讨论媒体的案件报道现状。
首先,媒体对于案件报道的预设立场过于强烈。这里有一个“规律”:每个引发强烈舆论冲突的案件报道,都是以采访当事一方的内容为主甚至占有全部篇幅。很显然,倚重单方面声音的报道肯定不会客观理性,更不要说还原事实真相了。另外,不少记者本能地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听了一方讲述后就有了冤案假设,继而在报道中渲染冤情。但事实上,申诉也不代表存在冤情,大胆假设的后续还要小心求证,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不可以无证据地全盘否定,毕竟胡编乱造法律文书、刻意制造一起冤案的概率,远远小于不了解案情,根据单方面采访就做出正确判断的概率。
其次,司法机关寻求事实真相的力度不可能比媒体弱,而他们之间的分歧也恰恰在“事实”上。记者应该明白一个常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不是一回事。法律事实是在司法程序中可以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新闻事实是记者了解到的事实,它有一个不断接近真相的过程。它们之间有交集,又各有侧重点。但由于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对其报道的真实性,不可能苛求达到像法律事实那样言语物证都有迹可循的程度。
倘若报道的多数内容都恰好运用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错开的部分,那么很显然这则报道极易得出与法律认定不同的判断,这种思路下隐藏的舆论风险和法律风险极易爆发,继而引发舆论对于司法机关的质疑。因为很多人都喜欢依据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进行评说,而不是根据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复杂琐碎的,普通网友根本无暇去逐字逐句、逐分逐秒分析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
原本,新闻报道在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较真、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有更新认识,继而推动瑕疵案件重新走上司法程序,最终实现公平判决。但案件报道绝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代言人”,记者更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痛苦表述而为其背书。事实上,“不合常理”“当事一方执着数十年不认定判决”等,都不能成为记者撰写倾向性报道的理由。质疑和一方阐述只是采访的第一步,后续还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听听双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说法,最终新闻稿件的观点会更加全面。
不过,假如现实条件实现不了兼听则明,有多少媒体能够拒绝偏听则暗呢?很难。“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将腐败。”报道权也一样。相比舆论场动辄口水混战的案件讨论,或许我们更应该提前考虑这个问题:什么样才是媒体呼叫公平正义的正确姿势?
(作者为检察日报记者)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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