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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算法问题还是经营观念问题

2018-04-30 00:17:00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4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网站经营者通过所谓的“算法”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最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快手”“火山小视频”暂停有关算法推荐功能。这是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一些学者发表文章认为,这是网站经营者“算法”存在问题,因为不同的算法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出现计算逻辑错误,就有可能会在信息传播方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不是“算法”出现问题,而是网站经营者“算法的目标”出现了问题。由于过分强调新奇古怪,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忽视了对信息内容的审查和监管。

  坦率地说,这种技术主义分析方法不利于解决我国网络信息传播中出现的问题。一些网站之所以会大规模出现违法的视频信息,是因为网站经营者经营理念出现了问题,他们为了引起受众注意,故意将一些低级下流信息推送到受众面前。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放任网站的“算法”不断传播低级下流或者色情淫秽信息,那么网站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只不过和直接故意相比,这是一种间接故意,网站经营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供给和需求是一对矛盾,正是因为受众需要特殊信息,网站经营者才会通过“算法”不断推送这样的信息,如果把责任都推卸给网站经营者,有失公允。从表面上来看,这种分析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网络信息消费过程中,受众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如果网站经营者不断地向受众推荐或者发布有关信息,就可能会培养或者改变受众的消费偏好,也可能会影响受众的自主选择权利。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网站经营者通过所谓的“算法”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网络发展似乎进入了“丛林时代”,许多网站经营者为了吸引受众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他们使用“爬虫技术”将他人作品传送到受众面前,或者以所谓“算法”不断地强化受众的特殊消费偏好,向他们发送那些低级趣味或者带有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

  笔者建议,在加强对网络信息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大对网站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确保网站经营者切实履行自己的内容审查责任,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卸给“算法”。

  网络信息监管应当坚持科学主义,摒弃技术主义。科学主义坚持以人为本,强调网络监管必须强化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网站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向受众提供信息。如果只是对网站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而没有关闭非法经营的网站,那么网站经营者还会卷土重来。

  改变网站经营者的观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29条)建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规定,所有“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提供商或者网站经营者都必须在传送有关信息协议中增加有关“拒绝”的功能。如果受众拒绝接收有关信息,网站经营者就不得向其传送有关信息。不能以所谓默认方式强迫受众持续不断地接受网站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当然更不能以所谓的“算法”不断向受众传送信息垃圾。改变现有的服务协议并不困难,只要增加有关的“选择项”,就可以立即解决这个问题。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广告就有这项功能,只要消费者拒绝广告,就不会再次出现广告。因此,笔者建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我国互联网络领域推广这一办法,以便切实保护受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4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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