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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反转了

2019-06-05 10:12:38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6月上   作者:黄杨

摘要:  说法与事实,中间就是记者。

  这是一起“五幕”闹剧:一开始是犯罪片:婴儿“被盗”是个悲剧;然后破案了:三天就找到了是个喜剧;然后一不小心“被盗”变成“丢失”,似有隐情,变成了悬疑片;再之后突然又出现婚外情与非婚生子情节,变成了狗血的伦理片;最后又有发展成反腐片的样子,某当事人还是个干部。

  这么匪夷所思的剧情发展,就像警方和家属的悬赏金额的提升幅度,从5万元,到10万元,又提到15万元。

  在三月的专栏文章中,笔者曾以反转为题写了一篇,这次本来不想写反转,但如此让人拍案惊奇的“大忽悠”情节,始终又绕不过去。那就试着继续从“防坑”的角度来说说。

  其实,事件当事人策划、实施过程并没有啥高明的障眼法,甚至舆论的情绪阶段,也几乎和去年浙江乐清的“失联男孩”事件如出一辙。

  类似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上演。2016年夏天,在广州也曾发生一起女婴失踪案。事后警方查明,女婴并未丢失,一直由其母照顾,失踪事件系孩子父亲因见不到孩子(非婚生育)而自导自演。

  先说说最早的消息,周口市公安局微博5月16日23时发布悬赏通告,第一句话就是:“16日11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周口公园附近发生一起盗婴(男,四个月大,身穿淡青色连体衣)案。”随后是“当前公安机关正全力侦破此案,对提供线索破案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从文本看,警方已经将此事件界定为一起已定性并亟待侦破的案件。

  而根据上述通报,媒体报道标题描述的事情多为“河南周口一女子中午散步晕倒后男婴被盗,警方悬赏征集线索”,也有媒体17日的报道开头这么写:“5月16日12时左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公园附近,一名女子晕倒后,4个月大的男婴不见了。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多位明星转发寻人信息。”

  警方的案情通报,往往会先描述案情。媒体在引用的时候,如果将此类报警的案情通报直接作为事实来写,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作为执法机关,警方的案情通报往往在描述的时候存在自己的逻辑结构,但由于警方的公信力,有时会被公众直接当成警方经过调查后认定的事实,因此通报的严谨程度和措辞的分寸感,会直接影响到媒体和公众对事件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认定。而近些年,报假警的消息屡见报端,警方在通报时如果把风险想到前面,有助于减少可能的误读。

  当然,可以理解的是,据报道,此次周口事件中,孩子母亲走的是小路,监控视频未能捕捉到事件发生的位置。而从媒体公布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刘女士推着婴儿车过马路,但没有孩子被抱走的画面。这些也使警方难以取证。

  因此,此事也再次给警方提了个醒,当事人报警的内容不宜在通报中直接作为事实陈述,对仅仅是报案人描述的情节应做出更审慎的描述,如开头“16日11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周口公园附近发生一起盗婴案”直接改为“警方接到市民报警称……”,并在之后强调“当前公安机关正全力调查核实该举报”。这样在语法上,对事件过程用报警人的说法而不是直接作为事实性描述,能更精准地让读者了解到该情节仍在调查核实中,尚未查实清楚。

  媒体报道中也应对并无证据支撑的原因猜测审慎处理,如有媒体报道称《河南周口4个月大男婴失踪,亲属怀疑孩子母亲被下药迷晕》,这一标题内容来源于纯粹的猜测:孩子一位从医的亲属怀疑,可能被人为下药迷晕的,是专业偷小孩的人所为。

  在事情未明的前提下,媒体报道的表述同样可以采取这样的策略,就是强调报案人说了什么,或者警方说了什么,而不是直接把说法作为事实来描述,同时分析已掌握信息的证据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报道反转的可能性。

  同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当事人的说法,要保持足够的审慎,特别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说法无法证实的,应该尽量不引用,因内容考虑必须引用时,应尽量向其他人或单位核实,并写明核实的结果。

  说法与事实,中间就是记者。

  (作者为澎湃新闻副总编辑)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6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