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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报道的细节

2020-01-02 16:07:05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月上   作者:黄杨

摘要:  对于自杀尤其是药物的细节报道,可以休矣。

  2019年12月12日,《南方周末》一篇《“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引发广泛关注,同样引发了争议。

  抛开文章因为立场和描述事件选择的方式——是否“有罪推定”以及依托个人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靠等争议,有一个细节引发了笔者的注意,文章这样描述北大女生包丽(化名)自杀的过程:

  包丽乘地铁到了学校附近的海淀黄庄站。出站后先是用手机在网上预订了旅馆房间,之后又在网上下单购买2盒××药(注:原文有某常见药物类别,援引时隐去,全文以下同),于下午5:40进入位于11层的旅馆房间。

  2019年10月9日下午6:18,药送至包丽所住旅店房间。

  服药轻生之前,包丽先后向两人发了微信。

  当天,包丽服药自杀陷入昏迷,后被宣布“脑死亡”。

  在这一段描述中,笔者认为,确实如网文所称,文章“传播了一种冷门的自杀方式”。包丽先用手机在网上预订旅馆房间,后又用手机在网上购买了一种常见的可购买的药物类别,文章写明了剂量,然后人住到旅店,药送到旅店房间,包丽服药自杀陷入昏迷。在这一段描述中,笔者认为,确实不应该点出这一种药物类别的名字。

  用这一药物和自杀两个关键词在搜索引擎搜索,同样能搜出此类新闻,如《女子买了720颗××药在宾馆自杀 疑近日遭遇骗财》《男子求大四前女友复合不成威胁发裸照 女孩儿服200颗××药自杀脑死亡》等,均提及了这一种自杀方式。

  在另一篇讲述安庆某学校高一女生服××药自杀身亡的报道中,还点出了这一类药物的具体成分的专业名称:该女生到县一药房“购买了两瓶××××(原文为四字药物成分名)、××(原文为两字药物类别名)药服药自杀”。文中还附上了司法鉴定书的照片,在鉴定意见中,不止一次提到该药物成分的名称。文章同时还写明了这两瓶药服用后达到的毒性程度:通过司法鉴定,该女生检测出该成分的“血药浓度81.2μg,超出常规1000倍以上”。

  在某问答网站的问医社区,还有医生说了这样一段话:“假如有人想自杀,但是很难购买得到安眠药,而购买××药就很容易,那么有可能就会购买××药代替安眠药。但是××药的剂量要高出好多倍才有安眠药的效果。也就是说,××药要吃好多瓶才能起到安眠药的作用。”说这段话的医生本意是劝说读者“遵从服药说明书服用××药”,但上述表述,却清晰地提出了××药的自杀药替代作用。

  笔者所在澎湃新闻时事新闻中心的采编规范里,对法治报道有这样的要求:“恶性案件不过分展示细节(如强奸细节、杀人细节)。”而在日常案件报道的审核实践中,我们也往往在文章采编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暴力犯罪、自杀等的细节描述,尤其对是一些特殊的作案工具、处置手法、自杀方式的细节、药物的名称等,尽量淡化简化,以防止出现可能的效仿或诱发犯罪的情节。

  对犯罪或自杀报道的过于细节化,会强化可模仿性,而写出自杀所用的药物名称和剂量,描述其毒性和特点,写明其来历和功能,以及对自杀原因做简单的归因,确实有可能成为看到这一报道的读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诱发犯罪的细节。

  18世纪,德国作家歌德的名作《少年维特之烦恼》一度风靡全球,但心理学家援引发生在18世纪的类似事件称,该书的出版曾引起轩然大波,小说中主人公因失恋而自杀的情节曾经引发一系列年轻人自杀事件,被称为“维特效应”。不同的是,如今网络取代了小说,成为自杀事件的传播渠道之一。所以,也有不要让青少年读《少年维特之烦恼》的说法。对于思想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还不够成熟的孩子来说,老师向家长告状、被劝退学,甚至写不完作业,一点小事都可能导致他们去仿效报道的情节而自杀。

  对于自杀尤其是药物的细节报道,可以休矣。

  (作者为澎湃新闻副总编辑)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