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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导致了公共道德的滑坡吗

2020-01-02 16:09:02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月上   作者:常江

摘要:  提升互联网时代的公共道德水准,最终有赖于一种“合作主义”的群体价值观的形成。

  最近,通过短视频平台在海外走红的自媒体人李子柒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她在被誉为“近年来最成功的文化输出”的同时,也同时遭遇了不明来由的网络暴力。不少网民称其作品“虚假”“做作”“没脑子”,其中甚至夹杂着各种来源不明的谣言,和带有仇视女性色彩的人身攻击。与李子柒的视频在YouTube上受到的大量来自异国陌生人的赞誉相比,在她自己的国家里,她反而被贴上了十分恶意的标签,甚至要通过微博停更的方式来减轻伤害。

  利用互联网的(前台)匿名环境对特定个体施加言语暴力甚至身体威胁,已是我们的网络生活的常态。仅在近两年,就发生过多起极端事件。比如,在江歌案中,大量网民对江歌母亲“坚持不懈”的言语暴力,业已成为我们理解整个事件的过程中难以忽视的不和谐音。2018年,因为一条明显被剥离出具体情境的、带有煽动色彩的视频,四川德阳一位女医生遭遇惨烈的网络暴力,最终以服药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类似的悲剧层出不穷,令人除了痛心于当下的制度环境难以对匿名的群体暴力实现有效治理外,也不免去反思: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化的生态,是否正在系统性地导致公共道德的滑坡?

  互联网学术界其实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着密切的关注。比如,美国学者舒尔茨(Robert Schultz)就曾经提出,互联网时代的个体和公共道德需要的是新的“框架”而不仅仅是新的“行为准则”。换言之,作为技术和作为生态的互联网,在本质上改变了个体行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个体行为出现的道德偏差是无法仅在个体行为的范畴内解决的。他呼吁建立一种“合作主义”或“社团主义”的新的伦理框架,将“仲裁因素”(arbitrary elements)视为互联网伦理的核心概念。这样的理论设计固然有其价值,但在“落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受到各种具体的社会条件的限制,比如主流的治理政策、大众心理,以及网络技术的多变性,等等。

  基于网络舆论的各种暴力现象及其背后的公共道德滑坡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当下针对互联网生态的种种制度设计无法跟上网络技术发展的速度。信息的全方位社交化共享,在互联网发展史中不过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就充分实现了,但要让大众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培育出可与之相匹配的“群体道德”,则是难以想象的。这个过程既有赖于互联网治理主体(如政府)的技术素养,也必须通过其他的社会化机制,如教育,来巩固。

  在网络言论实质上已经实名制的国家和地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严峻立法其实在理论上已完全可行,但这样大规模的政策转向必须有大的互联网平台和机构的配合。基于商业逻辑运作的高科技公司,究竟愿意在多大程度上舍弃前台匿名的、观点极化的数据输出所具有的流量价值,而积极参与到对“公共道德”这个多少有些抽象的文化价值的建设中去?谁也不知道答案。不过,一些平台还是做出了有益的姿态。比如微博2019年新推出了“仅显示半年内微博”的设置,使匿名网友通过“挖坟”的方式对攻击对象进行人肉搜索的能力受到有力的限制,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令网络舆论更加清朗。在国外方面,谷歌于2019年11月宣布,对自己平台上投放的政治广告予以严格的限制,此举虽然主要是为了应对大众对其侵犯用户隐私的指责,但在客观上促进了平台在各种极化观点的对冲中保持克制。

  然而,更重要的仍然是每一个人的个体选择。正如科林斯沃斯(Eden Collinsworth)在《坏行为:政治、性与商业的新伦理》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的:“道德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绝大多数道德需要个体在后天努力获得。”由于机构利益的存在,无论互联网舆论的治理主体还是掌握前沿技术的高科技公司,都不可能完全将公共道德置于自身的发展需求之上,因此提升互联网时代的公共道德水准,最终有赖于一种“合作主义”的群体价值观的形成。新媒体素养教育与网络暴力立法一样,都是我们这个时代迫在眉睫的任务。

  (作者为深圳大学传播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