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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逝者保留最后的尊严

2020-07-03 14:51:54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6月下   作者:高金国

摘要:  记者不是法官,对案件“只报道事实、不陈述观点”,没什么不可以;但可不可以对死者多一些尊重,不要报道嫌犯的一面之词?

  5月24日,《纽约时报》头版列出了1000名新冠肺炎死者的姓名、年龄和身份,并这样写道:“他们不仅是一个个名字,他们曾经是我们。”

  对逝者的尊重,是媒体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一点上,东西方媒体没有区别。遗憾的是,我们不难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对逝者不尊重的情况出现。

  一个人去世,通常有因病死亡和意外死亡两种情况。前者,除非是重要人物,或者和重大事件有关(比如疫情),媒体一般很少报道;意外死亡,因为事件可能带有突发性质,媒体报道的概率会高一些。在突发事件报道中,记者往往关注事件的新闻性,忽略了对逝者的尊重。就算逝者身份低贱,也要记住:他应该作为一个人被尊重,而不是被当成一个物品和事件中的环节。

  最让人不吐不快的,是某些案件中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明知道受害人已经“死无对证”,记者还是采信了施害人的一面之词。这样的稿件,看上去细节生动,却令人如鲠在喉。

  2002年,江苏扬州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女子被杀。经过18年的艰辛追捕,2020年4月,嫌犯终于在云南昆明落网。案子破了,是好事;进行报道,也是好事。唯一的问题就在于:稿子好“采”,如何求“信”?

  说它好“采”,是因为警方的讯问都会留下笔录,白纸黑字,一目了然;现在有了视频,就更确凿了,嫌犯说过的话,想赖都赖不掉。但做到“信”——真实、可信,就不容易了。嫌犯为了逃脱罪责,很可能会说假话,即便最终通过法院审判,也很难保证嫌犯描述的所有细节都是真实的。

  在被害人已经死亡、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做到“可信”,就更加困难。记者如何去核实?难道就只相信白纸黑字的笔录、相信嫌犯的一面之词?

  这个18年前的凶杀案,就十分典型。

  嫌犯供述,他杀人的前因后果是这样的:

  18年前,被害人到手机店买手机,碰到了嫌犯。嫌犯和她搭讪:“你怎么不买部好手机?”被害人说没钱,于是两人在手机店达成了“协议”,被害人“陪”嫌犯一次,嫌犯给她“三五百元”,这样她就可以买部好手机了。

  ——这个“前因”,不仅让人怀疑,且有几分荒诞,小说都不敢这么写。手机店这种公共场合,能谈这种事?记者又如何核实呢?

  至于“后果”,也“生动”得令人困惑——

  “事后,程某(嫌犯)给了蔡某(被害人)400元。蔡某却嫌钱太少,向程某索要1万元,否则就报警,说程某强奸。两人当即发生了争执,程某死死掐住了蔡某的脖子,直至其咽气……”

  不客气地说,即便嫌犯说得完全真实,任何一个有良知的记者都应拒绝采信。为什么?因为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无罪推定。受害人,属于被加害的对象,多数情况下属于无辜者。对嫌疑犯都要“无罪推定”,何况是受害者呢?难道因为她被杀,就一定有“被杀的理由”?

  在掌握确凿的证据之前,我们首先要假定被害人是无过错的。否则,一旦有人受到伤害,人们会形成“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惯性思维,导致正义无法伸张,罪恶逍遥法外。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如果嫌犯认定受害人有错,“他很坏所以该杀”,那嫌犯必须举出确凿的证据,警方或者记者才可以采信。

  但我们的很多报道都犯了这个错误。受害人已经死了,记者一般不会去看死者一眼,或者到凶杀现场去看看;嫌犯更可以满嘴跑火车,因为死无对证,自己把被害人说得再怎么坏,他也不可能跳出来对质了。

  记者不是法官,对案件“只报道事实、不陈述观点”,没什么不可以;但可不可以对死者多一些尊重,不要报道嫌犯的一面之词?

  有些案件报道,记者采访了当事人,但明显加入了“合理想象”的成分。比如受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感受,他怎么可能会和记者——一个外人,描述得那么详尽呢?

  这样的细节,越是生动,就越不可信。

  (作者为鲁中晨报编委)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6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