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曝光犯案者之父的官员身份
2020-09-24 11:18:32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9月上 作者:李云芳
摘要: 媒体报道或者大众舆论不应进行“连坐”式披露或指摘。
最近女大学生失联的事情,多发且高关注。先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大四女生黄某某前往青海格尔木旅游后失联,后在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清水河南侧无人区发现其遗骸,警方初步侦查后排除他杀。不久后,女大学生李某月从南京到达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25天后,云南勐海县公安局通报:经缜密侦查,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系李某月男友)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警方还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或是受限于案件仍在侦办,勐海警方披露的信息十分有限,并未提及洪某等的作案动机,也未披露另外两名嫌犯的身份。舆论在关注洪某本人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其家庭背景。
李某月的亲友回忆,“洪某自称是官二代,在保密公司工作”,不能透露具体单位名称和工种、岗位。经了解,洪某父亲系南京司法局的官员。江苏当地媒体向南京市司法局求证,得知洪某的父亲确实是该局的一名处级干部,但并未披露洪某父亲的姓名、具体职务等详情。该求证新闻迅速登上了某新闻客户端当日热新闻榜的榜首,足见公众对洪某及其家庭背景的关注。
实际上,笔者所供职单位的记者也注意到了洪某的家庭背景,并进行了求证核实,但稿件最后还是未被刊发。之所以毙稿,大致出于如下考虑:
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来看,没有任何确定证据或合理怀疑指向这些情况:嫌犯作案借助了其父的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洪某父亲在该案中有协助、参与或其他责任;洪某父亲利用职权袒护身为嫌犯的儿子或为其徇私枉法。
诚然,洪某在往常的自我推销中自称“官二代”,目前看似乎也只是一种炫耀、吹嘘,没有达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地步。因此,洪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4岁),自己的责任应该自己担,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舆论上。媒体报道或者大众舆论不应进行“连坐”式披露或指摘——或者将关注焦点延伸到其父身上或者其供职的单位南京市司法局,或者披露过多其父身份或单位的信息。
可能有人会联想到十年前的“我爸是李刚”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中,李启铭肇事犯罪,表态却十分嚣张,并抬出了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父亲来壮威。这实质上是企图借助父亲的权力或影响力“获利”,尤其考虑到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其父正好是当地公安系统的一名负责人。因此,媒体或舆论曝光并跟踪李刚的身份,这对于防止可能的权力干预司法、侦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一种应然的事。
“我爸是李刚”事件中,李刚也接受了媒体采访,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道歉。保定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也表示,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涉及谁,都将依法严肃惩处。因此,这一案件中的情况,与前述洪某案件的情况并不一样,因此不能做援引证明用。
不久前的另一桩新闻,则涉及公职人员在自己私人范畴内有过错或者违法犯罪,是否应该公开其职务身份的问题。
今年7月,有年轻女性报警,称在自己所租房的卧室、浴室发现了针孔摄像头,而房子是山西省文旅厅财务处副处长王某某出租的。事件发生之初,当时还未确定摄像头为谁所安装,而王某某甚至不回避媒体采访,称并非自己安装,但对此事有连带责任,会积极处理。由于出租房屋系王某某的个人事宜,起初也并不清楚王某某在其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媒体的报道模糊处理了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及具体供职单位。直到后来,事情渐渐清晰,警方通报称王某某多次未经租客允许秘密进入他人住宅,安装设备进行偷拍,已涉嫌刑事犯罪,并将其刑拘。
此时,笔者供职单位才允许在报道中提及该人的具体工作单位及其职位,并向王某某所供职单位进行追问。因为如果公职人员存在个人作风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其所在单位也需要、应该对其进行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山西省文旅厅随后也发布消息称,经研究决定,已给予王某某免职处理,下一步还将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依法依规进一步从严处理。
(作者为澎湃新闻编委)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9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