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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2022-01-04 10:48:50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12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数据库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如果没有征得作者同意,将作者的文章收入数据库,那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德高望重的赵德馨老师,多年来沉浸在学术领域,与世无争,最近居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许多人感到震惊。

  从赵老师与知网的这起案件来看,其中涉及的问题非常简单。被告(知网)把网络传播的权利和其他著作权混为一谈,因此,在诉讼中必然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作者将自己的文章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学术刊物为了扩大影响力,往往授权出版电子刊物。而被告将电子刊物发表的文章收集起来,形成数据库,并且以商业经营的方式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出售。现在几乎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都已经接受了这种信息传播方式。一些高等院校甚至通过集团采购或者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被告提供的电子信息,用于帮助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正是在这种相互利用的利益链条之下,文章作者的基本权利被忽视。

  作者授权学术刊物发表文章,学术刊物为了扩大影响,制作电子版,并且利用被告的载体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性质完全不同。过去人们讨论著作权,往往都是笼而统之。著作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作者的署名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包括传播的权利。在著作传播权利中,既包括第一传播,也包括其他形式的传播。如果在传播的过程中没有照顾作者的基本权利,那么就会构成侵权。

  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被告虽然得到了电子刊物出版人的授权,但没有与文章作者签订合同,因此,这样的授权不能构成抗辩理由。虽然一些学术刊物在征集学者文章的时候明确表示,文章作者应当将发表的权利和转载权利授予学术刊物,学术刊物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电子传播。但是,这样的格式合同是否合理,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从法律上来说,被告使用了作者的文章,应当与作者签订合同,而不是根据刊物的声明,认为作者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如果学术刊物愿意和被告签订合同,那么,学术刊物必须确保作者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譬如,作者获取报酬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如果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作者的基本权利被忽视,那么,建立电子数据库从事数据经营,必然会对作者构成侵权。

  遗憾的是,这样一个非常基本的法律事实,在学术界特别是在法律界被淡化甚至被忽视了。数据库在经营的过程中当然会产生一些费用,但是,如果数据库从事垄断经营,而没有顾及作者的权利,没有意识到数据时代数据的提供者同样享有权利,那么在诉讼中必然会败诉。

  这起案件的时代意义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主要财产,所有权必须是清晰的,不能因为数据反复传播,就将文章的作者边缘化,使作者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第二,数据库建立之后,经营者在经营数据库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数据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必须充分尊重作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作者授权使用或者拒绝授权使用的权利。如果作者希望在数据经营过程中获得报酬,那么,数据库的经营者必须满足作者的基本要求。在《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这一案件的时代意义表现得尤为明显。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数据的所有权问题仍然争论不休,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认为,对数据进行归纳整理付出劳动,对数据进行抽象化处理,不需要反推过去,对数据的原作者(或者原来所有权人)进行赔偿,当然也不需要签订合同。现在看来,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答案,这起案件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今后数据库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如果没有征得作者同意,将作者的文章收入数据库,那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12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