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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点(2010年9月上)

2010-09-20 1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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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言人莫当“稻草人”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实施一年后,新闻发言人履职状况到底如何?记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能否第一时间联系上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南方日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发现大多数发言人在电话那头并非触手可及:政府方面,65%的新闻发言人电话无人接听。其中,市人居委和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的号码全是空号。党委方面,44%的新闻发言人电话无人接听。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前主任赵启正说过:新闻发言人不是人,而是一种制度,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人们看到权威性的言论和避免混淆视听的小道消息影响社会秩序。何况,新闻发言人不仅仅是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引导舆论,更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体现。深圳逾六成政府发言人电话无人听,两部门是空号,不仅有违新闻发言人设立的初衷,更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变相抽空。
  从制度角度来说,新闻发言人的号码是“空号”意味着新闻发言人作为“制度”存在的“失灵”,意味着所谓的新闻发言人成了有关方面自娱自乐的游戏,甚至成了一种摆设,成了糊弄民众的“稻草人”。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信息公开与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种种难度:对权力阶层及相关部门不至于伤筋动骨的信息,公开无妨,对有损其政绩、大局、安定团结的信息,则紧捂盖子,信息封锁,记者被打、被蒙、被阻等独立采访权被变相剥夺的事例仍不鲜见。这实际上是不愿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的规避借口。而新闻发言人的号码是“空号”,则更进一步,其危害性不容小视。
  判断一个新闻发言人好坏的标准,不是看他应对记者和公众的技巧是否圆熟,甚至不是简单地看他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意图,而是看他是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和消除了人们对于公共事务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否则,即使应对舆论得心应手,也是令人遗憾的。更何况,新闻发言人披露信息实际上等于是一种权利的社会分享过程。权利分享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都需要制度来保障而不是看权力者的脸色。由此,可以认为,新闻发言人“空号”就是在侵犯民众权利。
  (朱四倍/《竞报》2010-08-20)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透明的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在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少数行政机关认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都绝对不予公开,并据此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政机关都必须公开,即所谓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有的人就据此强行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公开一些需要加工整理的信息、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或者其他一些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信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引发了为数不少的行政争议,其中一些争议由于事关重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众所周知,政府信息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息源,其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数量巨大、社会价值高。而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制度,难以做到事无巨细详细罗列。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效率,确保行政管理对社会生活灵活能动地适应,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上,必须保留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在许多国家都是一样的。
  除了严格禁止公开的和必须强制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法律作出规定之外,对于其他数量更为庞大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什么形式公开等,都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作出具体判断。这就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禁止公开的3类信息,也规定了必须公开的23类信息。除此之外,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信息,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这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疏漏,而是因为法律的边界只能划到这个程度。
  法律只能禁止人们去干坏事,但无法强制要求人们都成为好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言,强制公开和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由法律来约束,除此之外,法律就难以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除法律约束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政府建设,不断深化行政机关服务型行政的理念,确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          (后向东/《人民日报》2010-08-04)

  西方媒体对中国不全都是偏见
  在国际传播中,西方处于一个主导的地位。这个主导的地位不是今天才形成的,而是几百年以来形成的,我们的位置相对来说是弱的,这是现实,不是马上能够改变的。
  有人说中国老是处在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哪有这么多风口浪尖?世界上有这么多问题呢。西方的媒体对中国有偏见,但是也不全都是偏见,西方媒体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对于中国崛起的状况,有一部分报道是符合实际的,这是一个事实,不是一盘漆黑。
  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们在走中国特色道路,跟他们有很多东西不一样。西方世界长期处于世界中心地位,他一定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思想,你这样,他看不惯。但是看到发展趋势,他不能不承认你的存在,美国对中国的重视程度在上升,他很多重大问题在跟你会谈,这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后面是中国崛起的背景。
  要改变国际传播中“西强我弱”的状况,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一,我们的思维模式还是比较内向的模式,我们没有考虑对方。我们以为中国人讲的这个话,我们用的这个语汇,讲出来人家就听懂了,不一定。“三个代表”,外国人听不懂。“科学发展观”听得懂吗?也不懂。我们自己的语汇,人家不一定了解。
  第二,我们中国人的套话很多,我们讲话喜欢从天气讲起,“春光明媚的时刻我来到美丽的巴黎”,这跟主题有什么关系?一个两个三个都是这种话套来套去,宝贵的时间被浪费了。
  第三,我觉得,在这个对外交流过程中,我们中国的主流文化构建有待努力。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非常稳定,为什么稳定?主流文化不变。可以改朝换代,主流文化不变。但是革命使主流文化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有些人道德底线没有了,什么坏事都敢干,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都敢干,什么原因?我看就跟主流文化有待于构建有关系。
  中国人能奉献给世界的是什么?在我看来,说到底最重要的奉献不是中国制造,是中华文化。 
  (中国前驻法大使、外交学院前院长吴建民/《新京报》2010-08-14)

  另一种“恶俗”:假新闻与伪学术
  几个月前,一篇“三省四地争朱熹故里,用40亿为圣人做寿”的文章在网络和平面媒体上传播,引发了又一轮对于争名人故里现象的批评。
  争名人故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文化,打“名人牌”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争名人不惜歪曲甚至编造历史,进而堕落到要为坏人、罪人、恶棍树碑立传,那就是一种令人忍无可忍的“恶俗”了。还有另一种“恶俗”正大行其道:用深文周纳的手法编造假新闻、制造伪学术。
  关于朱熹故里早有定论。《辞海》(第六版)记述得非常准确:“祖籍徽州婺源(今属江西),生于南剑州尤溪(今属福建),侨寓建阳(今属福建)。”三省(安徽、江西、福建)四地(婺源、尤溪、建阳、武夷山)对于朱熹故里早就达成了共识,并不存在“争”的问题。不但不争,大家还互相合作。
  “用40亿为圣人做寿”的报道,将当地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一股脑儿“叠加”到了纪念朱熹的活动上。这样拼凑起40亿的天文数字,无非是为了骇人听闻、夺人眼球。为了取得轰动效应,不惜用移花接木的手法编造新闻,无中生有、无事生非,难道不也是一种“恶俗”吗?
  必须提到的是,这一次所谓“争朱子故里”风波的掀起,始作俑者不是新闻界,而是学术界,是一位教授的“学术研究报告”。教授和学术研究,一向为人们所敬重;即便新闻记者也多少有点迷信教授及其研究成果,而如果这个成果有“新闻价值”,更会立即竞相拿来写成新闻。殊不知,当下也有一些不知堕落为何物的教授是可以不调查、不研究、不核实,仅靠深文周纳就炮制“伪学术”的。结果,同样不调查、不核实的记者,搞出了假新闻。
  新闻的力量在于事实,学术的生命在于实事求是,而假新闻、伪学术恰恰漠视这些至关重要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学术界和新闻界的双重悲哀。   
  (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副会长朱杰人/《文汇报》2010-08-20)

  “三俗”如何反才能恰如其分
  俗与雅作为一种道德评判标准,其内涵是模糊的、相对的、多变的。政府文化管理部门高举的反“三俗”大旗,直接指向道德意味浓厚的“俗”。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这“三俗”要如何反才能恰如其分,把握好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的尺度与界限。
  从人类走出蒙昧有了文明意识以来,文明与不文明、雅与俗便从此相伴相生。并且可以预见的是,雅俗共存的格局将伴随整个人类发展史,不可能在哪一个时代或者哪一个阶段出现彻底的雅或者彻底的俗。虽然雅与俗的共存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规律,但是,文明社会之所以区别于蒙昧社会,就是因为文明的一面成为了社会的主流,占据主流地位的文明的力量,会从人们的思想深处否定社会不文明或者说低俗、恶俗的一面,使其不能大行其道,保证社会始终朝着文明、向上的发展轨迹前进。
  在这个过程中,传统、道德、礼俗等软性因素的作用更为重要,法律、政府管制等强制手段发挥的作用则不那么直接。在法治社会中,从道德水准来讲,法律的强制规定只能是社会的最低要求。法律只能禁止人们去干坏事,但是正常的法律都不能去强迫大家成为好人。这是法律的边界,也是法治永远都只能是次优选择的主要原因。
  那么,法律和政府在抵制“三俗”方面是不是就全无作为了呢?也不尽然。个人的道德操守和品位格调不能通过法律过分干预,但是对于公共传媒,其操守、格调、品位必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控。这并不是对言论自由打压。
  应当认识到,对某些低俗风气的封杀,也许可以治标,但是不能治本。庸俗、低俗、媚俗文化产品,如果其生存土壤还在,社会需求还在,仅靠外力封杀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优秀文化战胜低俗文化,靠的不是权力的封杀,而是优秀文化自身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而引导、培育优秀文化使之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正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反“三俗”的治本之策。
  在反“三俗”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根本问题上不缺位,在法律尺度上不越位,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反“三俗”,同时也是我们全社会向前再进一步的契机。 
  (向东/ 《法制日报》2010-08-18)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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