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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点(2010年10月下)

2010-11-10 1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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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价值比传播效果更为重要
  菲律宾政府不久前正式公布“8·23”马尼拉人质事件调查报告,建议对菲前国家警察总长、马尼拉市长等相关责任方提起诉讼,而两位记者和三家媒体也赫然出现在被建议起诉的名单之上。报告认为,这些记者和媒体在人质事件的关键时刻不停地对劫持者进行采访,导致形势恶化。
  政府建议起诉记者与媒体,在菲律宾引起争议。反对一方认为,媒体的职责就是报道,政府的职责才是救人,正是透明的直播让人们了解到事件真相和各方表现。赞成一方则认为,媒体对事件的过度介入和不加约束的现场直播,明显干扰了救援行动。《马尼拉时报》一篇题为《失职的警察+歇斯底里的记者=人质悲剧》的评论认为,“大多数记者都沉湎于疯狂地追逐事件进展,不能帮助平息事态,更别提让凶手平静下来”,媒体的直播和警察的渎职一样,是解救行动失败的主要原因。
  在这场危机事件中,记者角色的越位和媒介权利的变味无疑令人警醒。事发后,多家媒体涌入现场进行全方位直播,即使当法医在车内搜集证据时,都有记者不放过抢占现场的机会。事件进展、警方行动、各方反应等,直播内容巨细靡遗。劫匪通过车载电视掌握了实时全面的信息,当其得知弟弟被警方带走后,情绪开始失控。而电视观众目睹混乱的枪战场面、被射杀的尸体等,心理上遭受强烈震撼,一些香港观众因此出现心理问题。“直播人质事件本身就是一种道德上的失误”,菲律宾媒体自由和责任中心路易斯教授指出。
  新闻直播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记录突发事件,是记者的荣耀,也是媒体的卖点。但在危机事件的关键时刻,当直播可能影响到人物命运和事件进展时,“新闻人”和“社会人”的角色就出现了冲突。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印度孟买恐怖袭击案等突发事件中,都因有媒体的过度直播,使恐怖分子清晰了解到警方的部署,并最终影响了事件的进程。
  在危机事件中,犯罪方越来越懂得“巧妙”利用媒介权利,媒体成为他们寻求轰动效应和谈判价码的直接通道。在“8·23”人质事件中,劫匪就直接打出要求“媒体介入”的字样,有的记者“幸运”地数次现场电话采访劫匪。记者本应是事件的“观察者”和“记录者”,最终却成了事件的“参与者”乃至“制造者”。
  新闻直播的时代,媒体触角无处不在。新闻记者因此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如何抑制自己的“权利冲动”,防止以公共利益和知情权为由使越权行为合理化,意识到尊重人的价值和维护社会公德比简单追求传播效果更为重要。“只有媒体工作者坚持不懈地自愿维护最高的社会责任感,新闻自由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数百年来孜孜探求新闻自由真正内涵的学者们如是解释。            (王方/《人民日报》2010-10-08)


  负面报道不是坏东西
  何为负面报道?笔者总结现存的多种负面报道定义,总结传媒的新闻实践,特别提出一个新定义:“负面报道,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以及异议(不同观点)的报道。这些报道可能引起人们对报道对象(个人、组织、机构、国家或政策等)产生负面评价”。
  虽然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负面报道已成为一种报道的常规类别,但在新闻管理层面,它往往成为发出一些指令的标签式话语,不少人将负面报道视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予以围堵。
  本人的观点是:负面报道不是坏东西。因为,负面报道有着积极作用,而且就现实而言,其积极作用还占主导地位。
  1.塑造公民现代人格
  第一,通过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报道,可以使民众对自身与自然界的关系进行反省或再认识;第二,通过对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的报道,在借助传媒把社会不公或丑恶现象曝光的同时,可以增强民众对整个社会或世界的认识,并可激发民众的正义感和参与意识;第三,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报道,民众能更加全面、理性地认识某一现象或事物,并且更好地接近真理。同时,这也鼓励和培养表达公共意见的意识和能力。
  2.认识功能
  新闻学者邓利平认为,负面新闻信息传播的积极功能中有一项为“认识功能”,即透过负面新闻传播的信息,引起我们对人的本性、本质、行为活动的再审视,从而扩大认识的视野。负面报道让人们认识到世界并不都是莺歌燕舞、艳阳高照。
  3.预警功能
  负面报道有很好的预警功能:一是通过报道让人们知道自然界和社会肌体出现了什么样的病症,从而对自身行为进行纠偏;另一方面媒体通过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重大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报道,让人们产生警惕心理,而相关部门也可以采取及时、有力的行动,规避风险。
  4.寻找真理的途径
  真理越辩越明,负面报道正是满足受众兼听权(所谓兼听权,指的是公众通过不同媒体,尤其是立场、观点不同的媒体,听取彼此各不相同的信息和观点的权利)的一种努力,它不但让受众了解事实的真相,更可以让人们在不同观点的报道中接近真理。
  5.有利于促进民主治理
  没有对负面报道和消息源的保障,也就不可能有完整充分的法治、责任性、参与、廉洁和公正。
  (张玉洪/《学习时报》2010-09-27)


  批评是否善意有那么重要吗
  读完《南风窗》今年第18期傅国涌兄的《重建批评之道》,不禁一声长叹,借句名言表达感受就是“毕竟是书生”,太善良太忠厚了!
  他说“批评是权利,也是责任。这是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恪守的。”我同意。我理解,对于掌权者,我们要强调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对于民众我们要强调依法行使公民权。不论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还是对其他社会问题的批评,乃至纯学术思想观点的争鸣,都要以负责的态度进行,良性互动才能促成社会制度进步和文明演进。
  但是,综观傅文所谓“批评之道”,重点却不是在论道而是在论“术”,即讲批评的修辞形态和手法。他说,“我们固然需要锋利之笔、尖锐之文,我们更需要忠厚之文和钝拙之笔。老实说,难得的并不是锋利和尖锐,而是忠厚和钝拙。一种充满善意、诚意和负责任的批评语言,可以铸造出一种健康的批评风气,最大限度地体现批评重塑社会的可能性。”
  强调批评者的“善意”,是有害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也是非常危险的,这是有惨痛历史教训的。毛泽东讲过“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甚至说过很有自信和肚量的话“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可是,为什么将那么多人打成“右派”呢?因为他们是“恶意的批评”,目的在于“反党反社会主义”、阴谋“篡党夺权”,所以“性质”变了,成了“人民”的敌人,不配享有言论自由,应当专政!“善意”论、“诚意”论无疑通向了“动机论”、“阴谋论”的陷阱,本来正常的进言、批评与写作者,无不栽倒其中。
  所以,我们应当一再重申批评的权利,天天重申公民的批评权利。批评的权利是公民自由与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现代人之所以为人(区别于禽兽和奴隶)的内在价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不违法不侵权,我的批评动机是什么,用什么腔调和风格讲话并不那么重要。在这样的现代法治环境中,不论是搞“引蛇出洞”的阴谋也罢,还是搞振振有辞的“阳谋”也罢,掌权者都根本不可能陷批评者于罪。
  我同意周泽先生的观点,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法规,中国并不缺乏,保护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权利的宪法条款有的比美国还先进,有无新闻法实在无关宏旨,关键在于司法是否能保证它们的公正实施。
  但愿我们都能堂堂正正地行使批评的权利。
  (鄢烈山/作者博客2010-10-11)


  “微”是一种平等的力量
  微博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不超过140个字符的片断式言说?是一种无时无地不在的即时通信?还是一种人际交流的崭新模式?
  自2006年在美国上线以来,这项互联网应用以惊人的速度扩展至世界各地。2009年10月,中国国内的几大门户网站,部分重点新闻网站先后推出微博服务,一年来,国内微博用户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手机,随时随地与网友分享信息,交流情感,已成为2010年中国互联网应用领域最热门的景观。
  不仅仅是个人,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也注意到了微博的力量,开始有意识地尝试注册微博账号,利用微博发布信息,引导舆论,获取反馈,与公众交流。在网络问政日益常态化、制度化的今天,微博的出现无异为“官”“民”间的互动提供了一种有效而新颖的手段。
  作为一种全新的媒体形态,微博最为人津津乐道的,是其即时性和互动性的特征。一条信息随着微博用户“滚雪球”式转发,一传十,十传百,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之内获得千万次的阅读,这是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也正是这种特性,使得微博成为政府或机构面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布新闻的有效平台。
  然而,微博的意义远不止于“快速”。不同于传统媒体环境中“传”者与“受”者的显著分野,微博是一种平等的交流方式。传统互联网时代,有这样一句名言:“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说的是互联网的匿名性。而在走向实名的Web2.0时代,我们借用这句话说:“在微博上,没有人在乎你是机构还是个人”,这说的是微博的平等性。在微博上,无论你是机构、组织,还是名人,都同普通用户拥有完全平等的发言权——一个账号,一个文字框,一个提交发言的按钮,“人人都有麦克风”,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诠释。
  “微”是一种琐碎的表达。140个字的容量限制,意味着寥寥数语即可成篇。这使不善言者平添自信,也决定了这个平台拒绝宏大叙事,拒绝长篇大论,拒绝高高在上。对于政府和机构而言,要在这个平台上更有效地发言,更有效地影响公众,就必须抛弃“公文式语言”,适应这种平实的、人性化的交流,精思慎言,依靠有效的信息、坦诚的交流来吸引关注,留住“粉丝”。
  (王舒怀/《人民日报》2010-09-21)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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