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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点(2010年11月下)

2010-12-10 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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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时期保障记者权利尤为重要
  今年11月8日,第11个记者节,不少媒体将关注的目光投给了记者这一特殊群体。
  在日前举行的庆祝2010年记者节工作座谈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新闻记者作为社会这艘大船的瞭望者,正面临着复杂的职业生态环境。一方面,新闻单位在面对新技术挑战和体制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压力正在转嫁给新闻记者,使得记者的职业压力面临前所未有的强度;另一方面,新闻记者在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特别是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面临着巨大利益诱惑的考验及利益相关人的干扰、阻挠,甚至个别不法人员的威胁和打击。
  时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一些矛盾和纷争不可避免,诸多民生热点问题有待记者如实地去发掘、报道。多年来,正是新闻记者对一些假冒伪劣商品、药品的曝光,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一些贪腐案件的披露,促进了公权力的廉洁和清明;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关注与追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以至于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媒治”讨论热烈,尽管“媒治”不是社会治理的常态,却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新闻媒体、记者舆论监督的力量。
  记得两年前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做出指示,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广大新闻工作者以此为追求,忠于职守,不辱使命,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少数记者因为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了不正当对待甚至打击报复,一些基层权力部门及官员对新闻记者抱有某种抵触甚至恶劣的态度。比如,有的利用公安机关通缉、刑拘记者,有的在报道现场扣留记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有的则是明目张胆地殴打和伤害记者。除此之外,一些官员的“雷语”更让人汗颜,比如“你是代表党说话还是代表人民说话”、“你敢在新华网曝光,我就叫它关闭”、“你应该报道百姓为难政府、刁难和敲诈政府”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一些基层官员官本位思想作祟,认为权力可以压倒一切,记者的采访权无足轻重,或者只能“为我所用”。
  对此,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机构多次明确表示,支持记者和新闻单位维护正当权益,保护记者不受人身侵害。不少地方也接连出台保障记者权益、为新闻采访提供便利的制度规定。
  保障记者的正当权益,直接关系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记者的“刨根问底”是其自身的使命和责任使然。因此,我们希望,保障记者的权利,积极配合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能早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是成为基层官员的共识。 
  (工人日报评论员林琳/《工人日报》2010-11-09)

  网络时代,堵信息不现实
  我们正处在媒体事件时代,所谓媒体事件,既包含突发事件,也包含常发事件。这些事件虽不一定因媒体而起,但都是因媒体而放大了影响力,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身处媒体事件时代,任何政府、企业、个人都有可能卷入其中,处置不当,都会受到影响和伤害。
  当今社会,媒体事件的处理、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已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政府执政能力的重中之重,更是政府官员的必备素养。在媒体事件的处置中,我们一些政府和官员抱着“做了再多的工作,经不住网络的炒作”,“防火防盗防小报”的心理,采取躲、吵、封、抓、告、怨等下策,表现出知识恐慌和本领危机。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突发事件发生后,过去我们往往不愿公开,怕媒体添乱,引起公众恐慌,影响政府形象,但事实恰恰相反。突发事件只有不发布或者迟发布而造成被动局面的典型案例,没有因为及时发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
  当下,我们处在一个新媒体时代,网络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节点更多、范围更广,想要堵住信息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突发事件一发生,公众急于知情,既出于自我防范,又出于监督政府;媒体更是急于报道,既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也是对社会问题的预警。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及时发布真实信息。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如果没有被摆在重要位置或处置不当,不仅直接影响事故处理本身,还会引发新的次生灾害。政府只有在第一时间发布真相和政府救灾举措,引导舆论,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体报道权,为事故的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网络监督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一是腐败行为会迅速被曝光,二是各种不正之风难以掩饰,三是传统的潜规则和陈规陋习无法面对公众质疑,四是政府处理问题敷衍了事、避重就轻的做法必须接受问责。不管我们的官员是否愿意,是否已经做好准备,媒体、网络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只会越来越大,这一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有人说在网络中,官员成了弱势群体,这反映了网络监督的力量,只有在网络和媒体的监督之下,我们的官员才能真正从“主人”回归到“公仆”的本来地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网上舆情,将亲自上网、了解舆情作为每天上班的必备功课,将网上舆情作为工作第一信号,将能否使用网络、能否发现舆情、能否应对舆情作为衡量工作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我们当充分认识到,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它对社会问题的报道反映,眼前可能会让相关政府、官员难堪,但从长远来说,它能揭示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利莫大焉。   
  (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叶皓/《人民日报》2010-11-09)

  用发展的眼光看公民言论出版自由
  任何事物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这是客观规律,也是基本常识。然而,在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有的人却有意无意地违背了这一规律和常识,断言“言论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指责“中国缺乏言论出版自由”。这些观点和看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中国现实,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其基本内涵和实现形式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国、美国等一些国家也不是“天赋”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并且还要经历更长的发展过程。
  众所周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任人宰割和欺侮,备受压迫和剥削,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尚且无法保障,遑论言论出版自由。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并日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而且从未动摇和改变过。随着中国人民建设美好幸福生活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承诺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2009年,我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强调要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在实践中,政府对滥用、限制和破坏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依法处理。只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就不能不承认我国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所取得的巨大进步。
  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政府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定不移的。然而,我国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否则,就会欲速则不达,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也应当立足国情、立足实际继续努力,而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实际。  
  (李平/《人民日报》2010-11-10)

  财经新闻如何报道
  什么是财经新闻?什么又是财经记者?截至目前,业界和学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界定。
  于是,人们只是将报道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与金融、投资相关的新闻报道内容粗略地划归为财经新闻,而把报道和评论这些内容的媒体从业者概称为“财经记者”。正是由于概念的模糊性、财经知识的专业性和财经新闻兴起的时间较短,使得整个行业缺乏相应的规则和道德约束。
  首先,财经报道还处于就事论事的阶段。所谓“就事论事”,就是当有重大消息和事件发生之后,各大媒体才开始组织或着手报道,才开始追逐新闻和事件加热,结果报道的滞后性导致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又出现滞后反应,让市场的自然修复期延后,变相地干预了市场的自由运行。显然,一个好的财经记者或财经评论员,首先得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和财经分析工具,具备必要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基本把清财经事件运行的脉搏,能够提前预知事件的发展,让财经报道走在曲线之前,以给公众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参考,而非滞后的就事论事。
  其次,财经报道“娱乐化现象”过于严重。所谓的财经报道“娱乐化现象”,就是一些财经报道过度放大一些“学术大嘴”和危言耸听的言论,并形成了只追逐名人的马太效应,从而诱导一些学者故意走向“芙蓉姐姐”。由于财经记者的不专业和畸形的标新立异,以及盲目的追逐,使业界的一些人成了“芙蓉姐姐”。但最畸形的是,一些学者为了出名,想方设法、心甘情愿地被“芙蓉姐姐”化。比如一些想出名的学者,设法讨好和贿赂一些似懂非懂的财经记者,结果报道出来的财经新闻就成了“专家说啥就记啥”,其报道就成了一些人利用、操纵和牟私利的平台。
  最后,很多财经报道缺乏立场和责任感。一些重大的财经报道往往可以影响财经事件的发展,可以影响被报道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很多财经记者成为被公关的重点对象,如果媒体和记者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大多在利益面前变成了利益集团的“使唤丫头”。
  当务之急,应该对中国的新闻媒体制定相应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强化公众媒体和记者的社会责任感,以有效捍卫公众利益。同时,应该赋予新闻工作者必要的自由度,如果他们的言论不自由,也就很难用责任来约束他们的职业道德,也就很难保证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国际金融报》2010-11-09)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11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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