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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1年1月上)

2011-01-20 20: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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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频频追问正在改变社会生态
  媒体追问意识在日渐增强,不仅报道事件的开头,而且追踪事件的进展,更盯住其最终结局如何。这种追问正在改变社会生态。
  比如,对官员“带病”复出,“合不合程序”、“有没有猫腻”的追问不断,媒体甚至搬出相关规定一条条对照,逼得一些部门屡屡紧急出面澄清,或不得已叫停“复出令”。
  对此,可能还有人不太适应。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或许有些事“热得快,冷得也快”,一件新闻发生,一哄而上,穷追猛打,可一旦另一新闻出现,公众视线迅速转移,很快淡忘前者,类似“狗熊掰棒子”。这一规律被一些人摸准,一旦出了事,先救火、降温,息事宁人,表态义正词严,拳头高高举起,但并不急着落下,拖一阵,等舆论关注的热情一过,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但近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一桩事故处理得是否善始善终,一项承诺是否及时兑现,一项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
  媒体的不懈追问正在形成一种力量。我们期望它会迫使许多人由此有一种改变——出了责任事故,处理相关人等要实打实地来,别想着应付过当时汹涌的民意再私下搞点小动作、蒙混过去;民生大事的决策,承诺要达到的比例就应该实现,承诺要投入的资金就应该投进去;年初“办多少惠民好事”的承诺,年终要盘点,要兑现,儿戏不得。诸如此类。
  核心就一个,提醒相关部门,承诺的事要及时兑现,不要总是等待、拖延,以致屡屡陷入被动回应。
  (工人日报评论部主任刘文宁/《工人日报》2010-12-17)


  媒体叫板部委是一场话语权的博弈
  媒体报道称“食用油企业大面积停产已现先兆”,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刊文称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引来了众多媒体的反驳。
  先是第一财经日报作出回应,坚称其报道无误。再有华夏时报站出来称,上述报道为华夏时报记者现场采访而成,并有相关录音及文字记录为依据,对于有关方面声明该报道“严重失实,纯属主观臆测”的说法不能认同。
  媒体与国家部委掐起了架,以前似乎也有过,但没有这一次这么直接和激烈。政府部门掌握着话语权,垄断着新闻信息,他们经常站出来对媒体的报道指手画脚,指责这个未经采访,那个是假新闻。
  媒体即使被冤枉了,一般也不会站出来反驳,一是慑于政府手中掌握的权力,担心惹恼政府部门,受到权力打压;二是部委垄断着新闻信息,媒体担心与部委关系闹僵后,自己的跑线记者会被部门封杀;三是打这样的口水仗很耗费精力,索性就保持沉默了。
  媒体如果确实报道了假新闻,那么应该承认并道歉,澄清事实和真相。如果坚信报道为真,那就应该站出来与部委据理力争。政府部门并不掌握着真理,也不垄断着真相,媒体如果害怕部委不高兴而保持沉默,那等于承认了自己报道的是假新闻。
  政府部门口中的“假新闻”,很多时候并不是媒体真报道了假新闻,而是政府部门为了掩饰真相而泼到媒体身上的一盆污水,是站在部门利益立场上对真相的掩饰,也可能是一种政府公关策略(向媒体放出风声,遭到民意反对后,就改口说没有那事,是媒体报道了假新闻)。他们之所以敢于动辄给媒体泼“制造假新闻”的污水,一是自恃垄断着新闻信息的发布权,认定未经他们发布和确认的信息都是假的;二是抓住了媒体害怕与政府部门打口水仗的软肋,自恃一句“你报道了假新闻”就可以让媒体知难而闭口。媒体的沉默,越发强化了他们的话语霸权和垄断优势感。
  很好,媒体终于站出来向部委说不了:政府部门并不掌握着裁决权,不是你说媒体报道失实,媒体就真的失实了。掌握着裁决权的是事实和真相。这一次媒体非常有底气地拿出了相关录音及文字记录作为依据。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掐架,不是一两个媒体叫板发改委,而是媒体与部委在话语权上的一次博弈。
  首先是信息垄断权上的博弈。在新闻信息上,许多政府部门一直有一种信息垄断意识,认为本部门是本行业和本领域相关信息最权威的发布者和阐释者,只有本部门发布的、经本部门确证的信息才是正当的,而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都不可靠。而媒体当然不认同这种信息垄断,媒体记者通过自己的途径所采访到的信息,当然也是正当的信息来源。甚至由于部委只是听下级汇报而获得信息,而媒体则是扎扎实实自下而上的采访,汇报的信息或会掺水,而一线采访才能看到真实情况,采访应该比汇报更可靠。比如这一次关于食用油企停产的新闻就是如此,发改委是听企业汇报后作出的判断,而记者则是通过采访获得的信息。
  其次是信息真假的裁决权。许多政府部门总喜欢做裁判,动辄说媒体报道了假消息。媒体想宣示的价值是:消息是真是假,政府部门,尤其是作为利益相关方的政府部门并无权裁决,要由证据和事实来判断。
  再就是政务的公开。媒体的这种叫板,其实也是在倒逼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于政府新闻发布的缺位,舆论信息非常混乱,政府捂着新闻,人们只好去猜,于是让信息真假难辨。有关部门总在指责媒体报道了假新闻,可是,你们在发布真新闻上又有多少作为呢?
  (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晶报》2010-12-18)

  传媒的文化使命
  传媒的文化使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传播之外,至少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传播思想和观点。人们习惯于把媒体的使命仅仅定义为传播信息,而且主要是传播事件性的信息。但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时代,媒体传播思想和观点比简单地传播信息更重要。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的文化多元和利益多元,任何一件事情都会导致人们有不同的看法。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媒体能够在人与人之间搭建起沟通交流的桥梁,能够把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的思想观点真实、准确、有效地传递给大众,使他们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就有可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二是基于观点看法的关系组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仅是眼前利益的交换互惠,也不仅是人际关系的简单组合。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全球化时代,人们既可以面对面地认识和交流,也可以通过虚拟介质进行认识和交流,甚至可以实现非见识、非面对的交流和相处。媒体在这种新的人际关系形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媒体传播信息或者观点的时候,本身就已经参与构建社会的公共关系组织,当然这也是媒体的责任使然。
  三是帮助弱势群体超越障碍与社会对话。在任何社会中,总会有部分群体觉得自己处于边缘位置,无法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看法,也难以领略社会的关怀。媒体应该通过自己的传播行为,让这类人群能够跨越地理和物理的障碍,与社会展开面对面交流,让他们感到自己在社会中并不孤独。媒体传播应该促使这些人了解,社会中有许多人和他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同时有更多的人通过与社会各种形式的理性对话排遣了苦恼,走出了困境,变得开朗和成功。
  四是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人和人之间需要交流,这种交流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现在有不少人把自己的生活追求寄托于网络的虚拟状态,这当然未尝不可。但是作为媒体来说,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社会生存舆论环境,是时刻都应该履行的重要职责。曾经有不少社会名人和专家学者抱怨,最担心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话被媒体变相地扭曲放大,造成极为不好的社会影响,也对受访者本人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和思想压力。这是媒体尤其应该注意避免的一种传播扭曲。
  五是实现文化意义上的理想追求。媒体要实现的理想,不仅仅是一种基于及时、准确和丰富意义上的信息传播,而主要是基于人类共同的、可长久持续的、多元并存的文化使命。这种文化使命的具体表现,不仅是一种文化竞争,而主要是文化包容;不仅是一种文化自信,而主要是一种文化自觉。它应该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生活状态和方式,是发自内心想要去做的事情,没有任何被要求或者被强迫的意愿。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尹明华/《解放日报》2010-12-03)


  “终身禁入”亟须法制化
  近日,重庆市召开“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决定对编造、刊播、炒作虚假新闻的,坚决严肃查处。恶意制造假新闻者,将终身不得从事新闻职业。
  所谓“终身禁入”,是指公民、行业从业人员或者监督管理官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终身禁止进入某一特定行业、从事某一特定职业或者实施某一特定活动。
  不可否认,“终身禁入”对违法违纪者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遏止其违法违纪的嚣张气焰,而且还终身剥夺其实施同类违法违纪的条件,可谓“永除后患”。
  不过,适用范围日益扩大的“终身禁入”,也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瑕疵,带有突出的制度缺陷,具体来说就是缺乏更高层次法律制度的直接支持,随意性大。这不仅影响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也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巨大威胁,严重背离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将“终身禁入”列入行政处罚种类,使得这一严重影响公民就业权的处罚措施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给行政管理部门随意扩大“终身禁入”范围提供了有利条件,呈日益泛滥之势。
  其次,“终身禁入”不仅涉及公民就业权的终身限制和剥夺,有些领域的“终身禁入”还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行使,比如终身禁止从事新闻编辑工作就涉及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则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从现代法治要求看,对这些宪法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决不能由效力等级低下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决定,而应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事实上,目前我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终身禁入”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等极少数情况,管理活动中实际实施的“终身禁入”,有的连规范性文件依据都没有,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的同时,也缺乏法律制度的持续一贯性。尤其是不能全国一盘棋,其执行力度也值得怀疑。
  鉴于“终身禁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影响,笔者建议,至少应把它列入行政处罚范围,纳入行政处罚法规范内容,明确规定“终身禁入”的设定权,坚决遏止“终身禁入”的随意性,避免形成法律漏洞,成为伤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利器。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检察日报》2010-12-15)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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