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首页>传媒视点 > 正文

传媒视点(2011年2月上)

2011-02-20 20:46:55

来源:   作者:

摘要:

  今天,更应强调传统媒体的新闻专业主义
  这是一个媒体形态不断丰富,传播界限日渐模糊的时代。
  从“传播链”到“舆论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正深刻改变着现代传播的方式与格局。传统媒体所形成的单一清晰的“传播链”,如今已逐渐置换为无数点式传播形成的“舆论场”,实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口耳相传”,被形象地比喻为“人人都有麦克风”。这种由新技术带来的推动力,营造出新兴媒体的勃兴之势和澎湃潮流。身处其中,不乏这样的感叹和预言:传统媒体已是夕阳之景。
  果真如此吗?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悖论:网上一篇帖子最终制造的社会影响力大小,其实往往是由传统媒体的关注度来决定。一则新闻源自网上已是司空见惯,但“盖棺定论”,依然是由传统媒体来完成。对信息的调查、梳理、判断与引领,使得传统媒体在众声喧哗的现实语境中,依然具有无可替代的力量。麦克风再多,这一支的声音,难被掩盖,值得倾听。
  公信力,这是传统媒体的核心价值与现实坚守。
  在以往单一清晰的传播链条中,信息通过“新闻纸”,以“白纸黑字”的形式,体现媒体的责任与担当,在形成媒体品牌的同时,逐渐凝聚起公信力与生命力。“看看报上怎么写”、“听听‘话匣子’里怎么说”……这些曾经的朴素表达,传递出的正是大众对传统媒体的认可与信赖。在新兴媒体颠覆原有媒体格局的今天,传统媒体固有的价值理念,并不因此而贬值,相反,却更显可贵。
  如果说,这样的价值理念,在过去的岁月中,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白纸黑字”的形态予以直接展现,那么在今天,则需强调从传统媒体的责任与担当出发,来完成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践行。
  传统媒体所代表的专业素养、职业操守、敬业态度;传统媒体所代表的公信力、影响力、权威性,是在庞杂纷繁的当今媒体格局中,传统媒体有别于网络流言的根本之处。传统媒体的形式也许会受到新兴媒体的冲击,甚至会以新兴媒体的面目重新出现,但其所代表并传递着的新闻理念,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会过时。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影响社会生活方面,传统媒体的力量并不会因“发言者日众”而有所削弱,反而会因此凸显其特有的公信力,依然是引领主流舆论,构建价值体系的核心环节。 
  (张音/《人民日报》2011-01-18)

  “以正面宣传为主”不是堵塞舆论监督的挡箭牌
  目前对干部的监督机制中有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与上述其他各项监督相比,有其独特的功效:
  一是舆论监督能够放大其他各项监督。现在一些干部“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新闻媒体直接把各种上不了台面的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既使得当事人无法动用其人脉关系而逃避责任,也使其上级领导无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问题。
  二是舆论监督能够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提供违纪违法线索,寻找证据。近年来许多案件都是先在媒体上曝光之后,才引起有关方面立案审查的。从这角度说,媒体能够代行民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
  三是新闻媒体能够形成廉政勤政的强大社会舆论,对社会和干部起到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是对媒体内容的要求,但现在这一方针在某些场合和某些地方却成了某些人冠冕堂皇地堵塞舆论监督和新闻调查的挡箭牌,以致有官员竟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可见,舆论监督既是眼下各项监督中的短板,又是现实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在保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加强舆论监督之间找到一个正确的平衡点。 
  (殷庆言/《学习时报》2011-01-17)

  媒体不要助推抗法的“无政府主义”
  维护司法权威,要求行政权力对司法尊重、服从和支持,否则,司法裁决不能执行,司法权威自然无从谈起。除了行政权力做出表率外,也需要舆论积极教育和引导公众增强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
  媒体不仅要克服“舆论审判”的冲动,还须有效防止大规模出现抛弃司法途径,寻求权力维权的“人治思维”,以及因诉求未满足而怀疑司法公正,乃至抗法的“无政府主义”意识等社会心理和社会舆论。
  否则,如果社会弥漫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情绪,以致当事人常常拒不接受和服从司法裁决,当事人的纠纷就会屡屡转化为当事人与司法者的对立。这必然会增加公众生活成本,多年法治发展的成果亦将逐渐销蚀。
  人治思维和无政府主义的幽灵至今并未彻底消散,一旦削弱宪法与法律的尊严,放弃社会公平的司法防线,伤害法治的弊病将会恶性发作,对此媒体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能陷入集体无意识。
  当事人对司法裁决固然享有不同意并要求改变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与其他任何权利同样,也应依法行使而不能自行其是以违背公众利益的方式实现。
  如果人人都只享受权利却不履行守法义务,只要不同意司法裁决,就我行我素,甚至以激烈手段追求目的,而司法者唯恐不能案结事了,影响“和谐稳定”,而不敢坚持依法裁决,司法权威就难以维持,会导致司法活动低效竟至无效。
  社会管理者和媒体有义务向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这也是法治建设和群众工作的应有内容。            (方工/《检察日报》2011-01-13)

  “刺头”记者哪里去了
  《瞭望东方周刊》近日刊登专访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的报道。王副主任说,前些年还经常有新闻发言人在举行新闻发布会时怕被记者“刁难”,希望“不被提问”、“不要追问”。今天,我们经常能听到新闻发言人评论“记者的提问水平一般”!如果新闻发言人能经常被那些思想敏锐、熟悉情况、提问尖锐的“刺头”记者逼得“走投无路”,那他们的能力水平肯定会大幅度提高。所以,我在一些地方就提出过培训记者的想法。
  “记者的提问水平一般”!我原以为是因为新闻发布会事先安排记者只准提“一般性”问题,而且都要给新闻发言人或领导准备好答案。看来,我的猜测有误。根本原因还是新闻媒体缺少思想敏锐、熟悉情况、提问尖锐的“刺头”记者。
  王副主任提出要培训“刺头”记者,我举双手拥护。倘若有关部门不嫌弃我已经“垂垂老矣”,我愿意第一个报名去接受这样的“培训”。别看我对中国当下各种各样名目的“培训”大多不以为然,但对当一个“刺头”记者的“培训”还是很以为然。
  就一般性情况而言,再一般的媒体,也会有几个“刺头”记者。一个没有的话,咱们就不知道这个媒体是怎么办的,为什么办得如此糟糕。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不仅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培训新闻发言人,还要推动能够提高新闻发言人能力水平的“刺头”记者的培训,这也太让人操心了。钱学森如果活着,一定会问:“刺头”记者都上哪去了?大学新闻系为什么培养不出“刺头”记者?为什么中国大学连会提问的学生都培养不出来?
  记者到新闻发布会上经常不提问或提问水平不高,如果是因为媒体领导就是要派一个“花瓶”记者去,那另当别论。就记者本人的情况,套用我们过去常说的一句话:提问不提问是态度问题,提问水平高不高是能力问题。
  所谓态度问题,今天主要就是个职业精神、职业素质问题。一个媒体如果由一堆没有职业精神、没有职业素质的记者组成,那属于这个媒体有严重的“自杀性”倾向,可能要研究的不是如何培训记者,而是媒体的淘汰机制。一个媒体长期处于“自杀”状态而又能够活得很好,一定是市场竞争机制出了问题。这就不是办个“刺头”记者培训班能解决的问题了。
  提问水平不高的问题,通过培训是可以适当提高一些的。总体而言,不会有太大提高。我们整个社会教育体系从小培养的就是不提问、不想提问、不敢提问、不能提问、不会提问的“乖孩子”,几十年培养下来,出窑的砖定型了,指望短期培训变成“刺头”,未免难度过大。有点“刺头”的孩子,大概连大学都考不上,早扼杀在摇篮里了。你能指望他们在受到过长期“驯化”(顺毛)之后,经过几天培训就变成“刺头”?即使培训后立起几根毛,回到编辑部,有几把“铁刷子”层层梳理也立马把他们刷平了。 
  (苏文洋/《北京晚报》2011-01-10)

  互联网管理自净力量不可小视
  最近,有媒体在谈“网络炒家”的问题,说是像“奥巴马女郎”、“兽兽门”、“闫凤娇裸照门”、“凤姐”等这样原本籍籍无名的人物在一夜之间成为热点,背后大都有“网络炒家”的精心策划和推动。因此,有舆论认为要对互联网进行严打、管治。
  网络炒家炒作的“产品”不是股票和房子,而是“人”,所有的精心策划和推动,都是想让自己的“产品”受到关注,然后卖个好价钱,从中渔利。对于卖主的吆喝,哪怕吹得天花乱坠,你可以“有钱捧个钱场,没钱捧个人场”,当然也可以瞟都不瞟一眼就走开。这些炒家卖的“产品”好与不好,会不会畅销,最终都要经过市场的检验。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把“网络炒家”看得像洪水猛兽,为此而高举大棒。
  当然,这样说并非完全赞同“网络炒家”的炒作合理性。有些出格的炒作,比如违背法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就要制裁,该受到舆论谴责的就要谴责。网络已经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现在网吧实名制等一系列手段,都可以最大限度将人规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律规范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实,网络的特点是开放流动,像一条流动的河流,出格言行固然会给这条河注入一股浊流,但河流具有自我净化的功能。它可能被快速污染,但也会快速去污,它制造谣言,也平息谣言。网络上制造了种种传闻和虚假信息,种种的炒作和污蔑,但因为它是公共的平台,人人都是参与者,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力量是无穷的,也很快地将虚假不法行为揭露得体无完肤,受到应有的惩罚。
  毫不夸张地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开放、文明、进步的晴雨表,网络的自由度和开放度,映照着社会的自由和开放度。现在,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了公民表达意见的有效手段。网络将“原子化”的公民联结成共同体,自觉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对于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有重要作用,是社会进步的推手,这是网络的主流。
  (廖保平/《法制日报》2011-01-15)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2月上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