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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2年1月上)

2012-02-06 13: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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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有传播常识的责任
  在众多关于新闻的定义中,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叫“狗咬人不是新闻,只有人咬狗才是新闻”,意即新闻就是新奇的消息。但用这样的新闻观来指导新闻实践,虽能抓住读者的眼球于一时,却未免会落入八卦和猎奇的泥潭,甚至有一些不良媒体为了产生轰动效应,不惜昧着良心制造和策划假新闻,不仅伤害了报道对象,也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愚弄受众的后果,最终只会使媒体本身的公信力受损。
  我倒觉得,大众传媒普及社会生活常识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博得眼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都市报刊来说,坚持刊登实用信息从来都是稳定读者的法宝。广播电台在电视的强势挤压下,曾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但是驾车一族的兴起和驾车人对实用信息的强烈需求,给了广播电台新的生存和发展机遇。这些年各地电台的交通和气象信息频道的火爆,就是明证。但是近年来,媒体不仅在传播社会生活常识方面做得很不够,而且还经常因为年龄趋势呈低龄化的从业人员自身缺乏生活常识,犯了不少愚蠢的错误。
  大众传媒主动承担传播社会生活常识的责任,也是其社会分工所决定的。大众传播媒介按其社会分工应具备四大职能,即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社会遗产和提供娱乐消遣。其中,对社会环境的监测和对社会关系的协调,主要靠提供及时真实的信息来实现,社会大众会根据最新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心态,使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各项社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人类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娱乐消遣的职能主要靠传递文学艺术等信息来实现;而传承社会遗产的职能则主要靠传播科学知识、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共识和群众智慧来实现。
  最近,《华尔街日报》中文网高级编辑徐可,在参加该报纽约总部举行的“新闻业如何在自媒体时代生存”的培训后发表微博称:演讲者中从企业高管到大学教授,都认为传统媒体应该深刻变革,比如应该保留优秀的记者,写真正有见地的文章。而报道一般性新闻的工作应更多地由智能机器和自媒体来完成。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自媒体时代,大众传媒作为新闻机构的功能多半已被网络和自媒体所取代,而其传承文化的责任则应得到强化。只有这样,才算完成了在社会分工中所应尽的职责,也才具有继续存在的理由。
  (夏德元/《文汇报》2011-12-25)
  
  “攻陷”式报道,咋这般虚夸
  站在被告席上,王建军不时翻着手中的起诉书,不停地为自己辩护……2011年12月14日,以他为首的湘乡黑恶团伙21名成员,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经公安机关查证,该团伙涉嫌违法犯罪案件35起,被控7项罪名(2011年12月15日《三湘都市报》)。
  这是一起普通的黑社会团伙作案的审判现场,与多数黑社会团伙一样,他们也有自己的“保护伞”。然而,媒体报道让人吃惊不小,标题是:《湖南黑帮重金攻陷公安局,人大代表身份掩护作恶》。我对标题中的“攻陷”二字,认为欠妥,何为“攻陷”?字典解释为:攻下而陷入,通常指战争,某个地方被占领。即使说“攻陷”一词在这里有延伸的含义,然而,也与事实不符,既然是“重金攻陷公安局”,那意思就是“全军覆灭”,然而,事实究竟如何?
  报道还说,李湘铭黑恶团伙累计花费了900余万元,用来拉拢国家干部。2011年3月,欧建归案后仅两个月,时任湘潭市公安局副局长蔡亚斌、刑侦支队支队长王宁、刑侦支队扫黑大队大队长张新强、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大队长刘巍4人就被查办。也就是说,所谓的“攻陷”其实是极少数公安干警陷入其中。这样奢说“攻陷”,其实就是壮黑社会志气,夸大能耐,有损公安队伍的形象,这样的宣传效果可想而知。
  这样的报道,不知道是记者的意图,还是地方政府的用意,其实,这样夸大事实的报道,也并不鲜见。要我看,一是为了增加新闻的可读性,吸引公众眼球;二是想说明当地公安人员都已被黑社会收买,人数之多。的确,公安系统有个别腐败分子,影响到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但我们还应看到,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是好的,少数人并不能代表整个公安队伍,所以,我们在报道某些公安人员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时,不要把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拉下水,这对一些爱岗敬业的公安干警是极不公平的。          (徐志翔/《法制日报》2011-12-16)
  
  人大宣传中几种现象思辨
  近几年来,在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人大新闻信息见诸报刊媒体、网络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已日益常态化,为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促进人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然而,伴随其中的一些宣传口径及表达方式,或多或少地给人大机关形象和人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并切实改进。
  关于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须由人大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以获得投票人员的过半数即可当选或任命,这就是简单微弱多数和过半原则。但目前经常会听到和见到的是,一些地方在推荐介绍候选人和拟任命人员的过程中,总是特别强调要力争确保某某人全票当选,尤其是对上一级推荐到下一级选举的具有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更是如此,甚至将这视为一个地方干部群体思想高度统一、民主团结和谐的象征。
  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经常会有“xxx全票当选市长或副市长”的消息,看了让人欣喜;而同时也有“全票当选的短命市长”的新闻,让人长吁短叹。这种全票情结宣传很令人纠结,其背后折射出的难道是参加表决投票选举的代表们集体走眼?在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多少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一味地盲目强调追求全票,而应顺应时代潮流,理性辩证地看待和分析得票的全与不全、多与少。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新闻媒体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存在一些明显的表述不当,下举几例:
  江西省委组织部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当中的“陈××,拟任鹰潭市人民法院院长;周××,拟任赣州市政府副市长;吕××,拟任吉安市人民法院院长”。
  上海市委组织部2011年10月14日发布的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当中的“王××,拟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拟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辽宁省沈阳市委组织部于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当中的“梁××,拟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局级);袁××,拟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安徽省委组织部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任前公示当中的“陈××,拟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笔者认为,上述实例当中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党委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行使人事任免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使用“拟任××厅长、副市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赋予党委对这些人员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推荐、提名权,而不具有直接决定任免权,所以不宜用类似一次到位式的“拟任”字眼,而应使用“拟推荐为或拟提名为”。党委组织部门在发布任前公示时,应依法准确表述,而不应让公众产生某某人早就已经由党委任命了,怎么过了一段时间人大又在表决任免和发布公告(任免人员名单)的错觉。
  关于人大会议的主持。按照法律规定和人大的相关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均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但随着近年来各省、自治区、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于是在人大新闻宣传报道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如“×月×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56次会议在××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以上新闻消息的表述显然与人大的法定议事程序规则不符,即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也只能报道其在人大所担任的职务,此时若把党内的职务列在前且见诸报端,就混淆了人大的议事规则,也确属新闻记者的无奈之举。但是如果把此类新闻报道处理准确了,不仅不会有损同级党委书记的什么,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具体体现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赵明波/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2011-12-03)
  
  中国距离新闻自由有多远
  在西方国家的新闻史上,新闻自由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性过程,是定量而非定性的。新闻日益透明和公开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衡量某一国家的新闻自由程度,要综合考虑这个国家本身的发展阶段,而非以先发国家的既有成就为判断的绝对标准。但是西方常常无视历史发展的规律,将西方经历几百年才演变出来的标准视为绝对标准,武断地以概念来割裂事实。
  而在现实政治中,新闻自由往往成了西方国家设置的政治议题,乃至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2009年伊朗选举时发生骚乱,反对派在推特上联络支持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示威。推特原先有技术升级的计划,期间需要停止服务。此时正值抗议者和伊朗政府对峙的关键时刻,美国政府特别关照推特的运营商推迟升级,维持日常运行,以为反对派提供通信支持。
  而在某些必要时刻,美国政府也会主动封锁信息,1992年中国首次申请接入互联网,就遭到美国的拒绝。最近在阿拉伯各国和英国,西方对评价新媒体的标准也是因时而变的。
  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新闻自由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议题。在新闻自由这个议题上,中国可以向西方学习什么呢?以下几点或许值得留意:
  第一,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过程,但不是西方垄断的专利,无需和西方的意识形态捆绑在一起;
  第二,新闻自由背后的依托不是纸面上的概念,而是国家、社会的整体发展和文明进步;
  第三,在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利益博弈十分激烈,新闻自由最终要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第四,国家应推动新闻管理的法制化,同时需要借鉴西方政治正确的经验,确立自己的社会主流话语,比如媒体不应宣扬极端思潮,煽动社会仇恨和政治对立等等。
  (宋鲁郑/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观察》2011第10期)


  政策点击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2011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通知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内容如下: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五)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第二条  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二)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
  (三)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四)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不得转载、转播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严禁在转载转播中断章取义,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
  (五)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的署名规则。刊播新闻报道必须署采访记者和责任编辑的真实姓名;不是亲自采编的稿件不得署名;刊播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应署作者的真实姓名。
  (六)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民意调查结果的刊播制度。刊播涉及民意调查的报道,要使用权威规范的数据来源,谨慎使用网络调查、民间调查、市场随机访问等调查数据,报道中要说明调查的委托者、执行者、调查目的、调查总体、抽样方法、样本数量等,客观反映调查结果。
  (七)新闻机构要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新闻记者、编辑职业准入制度。要及时为通过考录和考评合格的记者、编辑办理新闻记者证等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所有采编人员必须是与新闻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严禁临时人员、无证记者和无职称的编辑执行采访任务或者担任责任编辑。严禁聘用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且正处于限制从业期限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三条  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二)新闻机构要建立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三)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新闻记者采访不深入、编辑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的,新闻机构要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新闻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网络信息或者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新闻机构要公开道歉,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严肃处理责任人外,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还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
  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印刷行业可持续发展,2011年10月8日,新闻出版总署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其中规定:
  ◆实施绿色印刷的范围
  绿色印刷是指对生态环境影响小、污染少、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印刷方式。实施绿色印刷的范围包括印刷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以及出版物、包装装潢等印刷品,涉及印刷产品生产全过程。
  ◆实施绿色印刷的目标
  通过在印刷行业实施绿色印刷战略,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绿色印刷环保体系,力争使绿色印刷企业数量占到我国印刷企业总数的30%,印刷产品的环保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淘汰一批落后的印刷工艺、技术和产能,促进印刷行业实现节能减排,引导我国印刷产业加快转型和升级。
  ◆实施绿色印刷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实施绿色印刷工作的组织领导,新闻出版总署和环境保护部决定共同成立实施绿色印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组长由两部门主管副部级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承担。
  ◆绿色印刷标准
  绿色印刷标准是实施绿色印刷、评价绿色印刷成果的技术依据,绿色印刷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组织制定,由环境保护部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的形式发布。绿色印刷标准对印前、印刷和印后过程的资源节约、能耗降低、污染物排放、回收利用等方面以及使用的原辅材料提出相关要求,特别是针对印刷产品中的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已于2011年3月2日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 平版印刷》(HJ 2503-2011)。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陆续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各级新闻出版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绿色印刷认证
  实施绿色印刷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在印刷行业开展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绿色印刷认证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进行,在自愿的原则下,鼓励具备条件的印刷企业申请绿色印刷认证。国家对获得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给予项目发展资金、产业政策和管理措施等的扶持和倾斜。
  ◆实施绿色印刷的工作安排
  (一)启动试点阶段。2011年,在印刷全行业动员和部署实施绿色印刷工作。各地要深入学习和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 平版印刷》;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要针对青少年儿童紧密接触的印刷品特别是在中小学教科书上率先进行绿色印刷试点;鼓励骨干印刷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印刷认证。
  (二)深化拓展阶段。2012年至2013年,在印刷全行业构筑绿色印刷框架。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绿色印刷标准,逐步在票据票证、食品药品包装等领域推广绿色印刷;建立绿色印刷示范企业,出台绿色印刷的相关扶持政策;基本实现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全覆盖,加快推进绿色印刷政府采购。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至2015年,在印刷全行业建立绿色印刷体系。完善绿色印刷标准;绿色印刷基本覆盖印刷产品类别,力争使绿色印刷企业数量占到我国印刷企业总数的30%;淘汰一批落后的印刷工艺、技术和产能,促进印刷行业实现节能减排。
  新闻出版总署和环境保护部决定每年11月第一周为“绿色印刷宣传周”。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大力宣传我国实施绿色印刷战略、推进绿色印刷的措施和成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绿色印刷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绿色印刷意识。引导印刷企业及印刷设备、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节能环保体系建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信息化服务的普及平台。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鼓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节目。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
  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它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
  7.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
  8.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9.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缴费和查询费用等提供便利,并为用户免费提供一年内的缴费记录查询。用户逾期未按照约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相应业务服务,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信号传送服务。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应当及时恢复服务,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0.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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