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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2年3月上)

2012-03-22 15: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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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解读是媒体的责任
  法治向来是一个敏感话题,具体到个案更是如此。法治蓝皮书编创者并没因为敏感而放弃学术追求和社会责任感,每年都推出分量足够的研究报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正因为如此,他们也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蓝皮书(2012)》发布。准确解读法治蓝皮书的思想、观点和数据,是媒体应当做到的最基本要求。不少媒体遵守了这一要求,能够准确地报道和转述其中的观点和数据;有一些媒体则可能工作不严谨误读数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还有的媒体没能认真阅读原文,使用错误数据,持有唯恐天下不乱的“标题党”心态,将误读的信息断章取义进一步扩大。在网上疯狂转载的文章《社科院:司级以上官员75%认同“裸官”》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此观点的源头是某报社记者误读数据。
  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2)》原文如下:“在认可其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选项上,按不同级别划分,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含副职,以下同)公职人员中有33.3%,司局级为41.4%,县处级为38.6%,科级为42.0%,科级以下为33.7%”。该解读将省部级和司局级的数据简单相加,在文中得出了“司局级以上官员75%认同‘裸官’”的结论。从调研数据来看,大多数公职人员对“裸官”是不认同的。这种解读方法错得很厉害,如果算上县处级、科级、科级以下的公职人员,岂不是有188.7%的公职人员都认同“裸官”?!再加上反对的数据,岂不是有300%多的公职人员参与了调研?!所幸的是,该报旗下网站将文章及时撤下,刊登了一个更正。然而,该提法流传已广,很多网站争相转载,这几乎就是“标题党”的一个极端案例。
  媒体在报道法治蓝皮书时,应该及时、准确,而不是不求甚解、断章取义、随心所欲。效率是媒体生存的条件,社会责任感是媒体的担当,真实是媒体的生命。我们相信,秉持这样的原则,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将继续向前推进。                    (田禾/《法制日报》2012-02-22)
  
  
  个别媒体的报道越来越缺乏善意
  随着媒体的日趋发达,耸人听闻、名不符实的新闻似乎越来越多,那些不求真实、不讲善意的媒体其实难辞其咎。经不起推敲的虚假新闻,缺乏善意的倾向性报道,在屡屡引起公众哗然之后又令人深思。个别媒体虽赚足了眼球赚鼓了荷包,却失去了媒体安身立命之本——公众的信任。
  究其原因,不难得出答案,一味逐利乃个中症结之一。在市场经济下,媒体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少数媒体一味逐利,为了制造热点甚至冲破底线,不惜炮制虚假新闻,殊不知损害的正是自身的公信力和美誉度。
  不仅如此,个别媒体的报道越来越缺乏善意、甚至不怀好意,离自己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远。本来,媒体首先应考量报道的社会效果,是否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弥合社会裂痕,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媒体的立场应该是善意的、富有建设性的。但现实是,有些媒体却刻意制造社会矛盾,比如有些媒体报道安徽“环卫奶奶”被解聘,却只字不提有关部门已为其办理低保与救济的事实……
  信口雌黄总是比小心求证容易得多,撕裂伤口远比弥合它更能给人以刺激。不经调查、不负责任地制造所谓“热点”,远比给受众理性的报道与回答更有利可图。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固然不少,但如何客观公正和怀抱善意地看待和报道社会事件,是媒体亟需补习的功课。
  真实和善意是媒体的底线。失去真实性的新闻即使再新鲜也名不符实,失去善意的媒体即使有再多关注也有负社会瞭望者之名。做真实而有善意的新闻,与媒体重视社会效益、增强社会责任感密不可分,也与媒体人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息息相关。此外,整个媒体行业的自律以及国家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不可少。唯有多管齐下,媒体才能真正以一种负责任的姿态,怀抱着善意来审视时代,观察社会,观照人们的内心。                 (林琳/《人民日报》2012-02-20)
  
  
  卫视如何应“限”
  2月9日,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审批和播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上星卫视的管理,这是广电总局短时间内的第四次发文。2011年10月25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通知,加强对上星频道娱乐节目的管理,婚恋、涉案等7类节目强化管理,对黄金档娱乐节目、选秀类节目进行时间、次数的限定。11月28日,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随后,总局第三次发文,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宫斗剧、穿越剧、涉案剧、照搬照抄国外剧的立项、审批、播出进行严格限定。
  短短不到半年时间,如此密集地下发通知,这在卫视管理史上尚属首次。众所周知,电视艺术是最具代表性的大众艺术,受众面广,辐射性强,影响力大。然而在各艺术门类,电视被批评为过度娱乐化的滥觞,其原因在于管理尚无法做到科学化、指标化、体系化。加强对电视管理的行业探索,严格说来可以追溯到2011年年初,广电总局在西安召开会议并提出“四大立台”原则,即新闻立台、导向立台、特色立台、深度立台。与其说这些管理规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其实不如理解为这是广电总局“综合指标”评估体系出台之前的一个序曲,是电视管理走向科学化、指标化、体系化的一个必要过程。卫视如何应对“限”令如山?无论如何,新规则之下“华山论剑”的序幕已经开启,聪明的各卫视掌门都深谙“改变不了它,就去适应它”这一生存诀窍,我们不难看到荧屏中的改革正在进行中。中国卫视格局或将因此改变。
  (李舫/《人民日报》2012-02-17)
  
  
  “也是体”与“生产力”
  或许因为“XX也是生产力”这话听多了,突然想研究一下:当今都有些什么东西被当作了“生产力”?
  输入“也是生产力”进行网上搜索,含此句式的文章满眼皆是,逐条浏览数十页后,方知原创作品之多超乎想象。
  下面几组单词或词组,都在网文的题目之内,其中多是传统媒体或机构发布的文字。我原样照搬、如实罗列,请读者在这些无规则罗列的字眼后面,全都添上“也是生产力”,别怕麻烦——麻烦也是生产力。
  服务、娱乐、文明、文化、体制、机制、和谐、人才、人口、人文遗迹、艺术、概念、媒体、政策、消费、教育、信用、信任、诚信、自信、责任、幸福、性、生物多样性、好形象、新闻宣传、法治建设、效能、好心情、精神状态、团结、村民自治、品牌、廉政建设、人文关怀、城建……
  漫画、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培训、作风、标准、设计规划、安全、绿色、生态环境、数字规范、和谐劳资关系、交流、外语、人际关系、职工文化体育、精深加工、八卦、讲故事、审丑、年终奖、企业家精神、判断力、矛盾、忽悠、炒房……
  道德、接待、说话、公平、管理、健康、美丽、美女、创意、执行、审计、领导方式、间谍、信息、无聊、扯淡、笔杆子、口才、休闲、思维方式、御宅族、穿帮、光荣、治安环境、风景、暧昧、好运、土匪……
  “间谍生产力”,指窃取情报提升技术学会生产;“土匪生产力”,说的是具有品牌效应的“湘西土匪”与“土匪文化”可形成“土匪产业链”;“穿帮生产力”,指的是影视作品中的穿帮镜头也能多卖票房……
  到此,大家对“也是体”这一句式被克隆、扩展到什么程度,或许有了点感觉。有点好处、用处的人为因素是生产力;不好不坏的中性事物是生产力;曲里拐弯引出某种需求的是生产力;本为负面经引导转化加以利用又是生产力……原来,什么东西都能牵扯到生产力,还有什么东西不是生产力?这倒不好回答了。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主要尺度。许多人一思想或一宣传,就想拉扯上生产力当大旗、作虎皮。不过,人们理解或运用的“生产力”概念,已经是各取所需、自行修正后的乱七八糟,很少有人较真“原教旨”的模糊含义了。
  主流的“也是体”,无论官方与民间,呈现一种显著特点:淡化“生产力”概念的严肃性之后,生产力=经济中心=经济增长=经济效益=创收赚钱。经接连的次第蜕变,最终:生产力就是能赚钱;能否赚钱、能否服务赚钱,即检验“生产力标准”的唯一标准。   (黎明/《东方早报》2012-02-17)
  
  
  税收转嫁能力成广告业竞争新焦点
  除了正在蓬勃发展的地铁广告业态,国内众多的广告企业同时面临着另一个新的挑战,那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
  目前正在上海进行的试点政策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但是目前包括广告公司在内的文化创意、传媒等产业的营业税税率一般在3%至5%之间,广告业如果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似乎税负不减反增。
  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推广或扩大试点范围都可能给拥有广告业务的上市公司带来影响。不过除了表面税率可能提高外,增值税的流转方式也是值得关注的因素。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同时,购买服务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获得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自身的增值税。
  国泰君安分析师高辉就指出,如果企业的成本较高、增值比例较小,按照进项增值税抵扣后,会比之前按照营业收入征收的营业税交得少;反之,则缴纳税额较多。另外,企业须通过抵扣购买原材料产生的成本进项税款来减少负税,由于文化企业增值比例较高,不排除多缴税的可能。
  具体到广告行业,一方面,对于广告行业产品增值额相对较大,应税额也较大;另一方面,对于主要以人力成本作为成本构成的广告业,却较难获得较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由此可见,不仅表面税率可能相对更高,而且增值税的流转方式也有可能不利于广告业。
  不过,广告行业可能也有应对方法。一位注册会计师告诉记者:“广告公司把增值税转嫁出去是可能的,因为广告公司的客户原来拿到的是营业税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但现在改成增值税,可以抵扣一部分自己的增值税应税额。在这个条件下,广告公司就可以和客户沟通,适当提高双方的交易价格,广告公司可以增加利润、客户可以获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
  显然,上述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是广告公司的客户本身有足够的可供冲抵的利润空间,也就是说,有能力获得实力雄厚客户的广告公司将能够受益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而一些无法赢得大客户的广告公司则可能面临较高的缴税额。由此可见,广告业的未来将不仅是客户数量的竞争,更是客户质量的竞争。                  (建业/《证券时报》2012-02-21)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其中规定:
  1.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创业创意园区,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和建设,规范建设一批全国文化产业示范区,发展文化产业集群,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品牌价值,增加物质产品和现代服务业的附加值和文化含量。
  2.培育文化市场主体。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完成一般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拓展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深化改革与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结合起来,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国有文化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3.加强重要新闻媒体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以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资源,调整和完善媒体的布局和结构,构建统筹协调、责任明确、功能互补、覆盖广泛、富有效率的舆论引导格局,不断壮大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建立健全自律和他律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秉持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真实准确传播新闻信息,自觉抵制错误观点,坚决杜绝虚假新闻。深入推进“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形成长效机制。推进重点媒体扩大信息采集和产品营销网络。
  4.加强新兴媒体建设。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建设,鼓励支持国有资本进入新兴媒体,做强重点新闻网站,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发挥主要商业网站建设性作用,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的网络文化品牌。引导网络文化发展,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广泛开展文明网站创建,推动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督促网络运营服务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深入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加大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建立网络安全评估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加强外文网站及海外本土化网站建设,增强对外展示传播中华文化的能力。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建设,积极发展与三网融合相关的新技术新业务。
  5.加强文化传播渠道建设。积极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创新业务形态,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电信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整合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实现全程全网,跨部门集成文化资源、产品和服务。加快电影院线建设,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加快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推动大中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加快大型骨干企业出版物发行跨地区整合和农村销售网点建设,建设以大城市为基础、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出版物发行网络。
  6.扩大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经营影院、出版社、剧场、书店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吸收外资进入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学习先进制作技术和管理经验。
  7.文化经济政策。对已有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修订或延续。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间对文化的投入明显增加。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
  
  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出版传媒集团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要求,最近,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摘要如下:
  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着力构建文化产品生产创作新机制,推出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精品力作;着力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着力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展活力;着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着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到“十二五”期末,进一步做强做优国家层面人文、教育、科技三大出版传媒集团,培育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的大型骨干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新华书店跨地区兼并重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基本形成核心竞争力强、主业挺拔、品牌突出、管理科学的出版传媒集团集群;基本形成南北与东中西部布局合理,中央与地方、图书出版与报刊出版、单一媒体与多种媒体、综合型与专业型、大型集团与专、精、特、新各类出版传媒企业优势互补、合作竞争的新格局。
  进一步深化出版传媒集团体制改革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切实规范转制到位,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各自职责,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2.推进股份制改造。指导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允许有序引入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出版传媒集团之间通过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
  3.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规则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律,推动出版传媒集团继续深化以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鼓励智力、版权、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4.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合作。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产品合作、项目合作、资本合作;允许国有出版传媒集团引进具备资质的非公有文化企业作为国有出版传媒集团的一个部门参与出版活动;允许出版传媒集团控股或参股成长性较好的非公有文化企业,实现跨所有制发展。
  积极推进出版传媒集团战略性改组
  1.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鼓励出版传媒集团通过整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业务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资源,实现多媒体、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对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和地方出版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跨地区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新闻出版领域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实现跨行业发展。支持主业突出、具有品牌优势的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走特色经营之路。鼓励和支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
  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之间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联合研发、资源共享、平台共建、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与同类企业进行产品、项目和资本合作等方式,实现跨地区经营;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与广播电视、电信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开展战略合作。
  3.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转变发展方式。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营思路,由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国内资源向依靠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转变,由主要依靠单一出版业态向依靠以出版经营为核心的多元文化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传统出版业态向依靠传统出版业态与新兴出版业态有机融合转变,由主要依靠资源扩张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文化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大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和推动产业升级
  1.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加强数字内容加工、存储、传输、阅读等新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新闻出版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出版传媒集团自主研发和引进吸收高新技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流程和基础设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实现存量出版资源数字化,打造涵盖多种出版资源的数字传播技术和资源库,对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集成的流通信息平台;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构建线上流通和线下流通相结合的现代化出版物流通体系。
  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数字出版产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施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有声阅读、电子书、电子书包、数字报、精品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以网络出版、手机出版、云出版等为代表的出版新业态;培育一批以数字化引领、全媒介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建立适应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积极探索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途径。
  3.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建立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建立科技工作战略规划,设立科研部门,完善科研制度,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科学管理
  1.加强出版产品内容创作生产的引导。出版传媒集团要立足发展先进文化,把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作为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出版产品的最高标准,形成以群众评价、专家评议和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
  2.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以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创新,强化质量管理和成本核算,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3.科学整合内部资源。推动出版传媒集团优化产业结构,做强主业、做大主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整合同类业务及上下游业务,合理布局产业链、产品链,提高资源集中度和综合效益;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围绕主业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建立与业务整合、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管控模式和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后在发展战略、管理、品牌、业务、企业文化等层面实施有效整合,形成综合竞争优势。
  4.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制度。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建立健全编委会,加强对内容资源的质量管理、品牌管理、版权管理;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内容资源进行有序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优质产品;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所属出版机构选题策划、内容创新、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的管理协调,努力创作生产内容与形式高度统一的原创精品出版物。
  5.加强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完善培训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业外引进等多种方式,培养、吸引、凝聚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培育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鼓励和扶持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
  1.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运用符合时代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把传统元素与现代元素有机结合,把民族特色与世界潮流有机结合,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出版产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输出;支持有竞争力的传统出版产品和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出版传媒集团兼并、收购境外有成长性的优质出版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参与建设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在两岸出版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推动两岸新闻出版业共同繁荣发展。
  3.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国际传播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参与国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点文化会展活动,提升中国出版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加强与全球性和区域性大型连锁书店合作,进一步拓展国际主流营销渠道,开拓网络书店、在线阅读等新型出版物销售渠道,整合海外华文出版物营销渠道,构建中国出版产品国际立体营销网络和国际交易平台。
  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保障措施
  1.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理顺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格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要负起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管理效能。要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完善和落实。
  2.制定和落实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集团倾斜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跨行政区设立有出版权的子公司;对跨地区和外向型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优先配置出版资源;对于面向海外市场的非公有制文化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单独配置出版资源。
  3.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建设步伐,引导和带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支持和鼓励出版传媒集团积极规划、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的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优先给予支持。
  4.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对走出去取得突出成绩的出版传媒集团给予专项奖励;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累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重大出版工程,通过国家出版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5.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推荐研发高新技术的出版传媒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出版传媒集团信贷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制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自主品牌等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贷款等有关政策。
  6.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出版传媒集团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和经营。通过政策调节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完善联通实体书店与网上书店、贯通城市与乡村发行的新闻出版市场服务体系。有序发展新闻出版人才、信息、技术、版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体系、产权交易体系,提高要素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市场秩序,着力改善和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全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宣传教育,为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发展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月9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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