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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2年7月上)

2012-08-01 15:10:37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媒体不要总盯着那些极端言论
  有媒体的评论提起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反思当下中国的“极端主义”,即那种非此即彼、非友即敌、非红即黑的思维方式。因为有消极腐败现象,就把国家说得一无是处;因为有为富不仁,就对所有富人怨、恨、怒;批评社会存在一些矛盾,就被斥为“抹黑中国”;强调一下阶段性国情,又被讥为“高级五毛”;小悦悦事件发生了,就断言世风日下已至道德末日;“最美”出现了,又认定道德滑坡根本不存在。
  这是一个很有洞见的观察,抓住了当下舆情的一个重要特征。当舆论空间被极端言论充斥并主宰,理性的判断、客观的分析和均衡的观点被边缘、被漠视、被压制时,这个社会是危险的。对于“极端主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于浅层的道德批判,更要反思其后的现实土壤——到底是哪些原因导致了极端主义。
  首先是网络的传播特点。语不惊人死不休,偏执狂才能成为舆论领袖,这是网络时代一种病态的价值取向。客观理性的观点,很难吸引眼球,极端的道德判断才是吸引注意力的手段。在网络这个信息海洋中,谨慎的言辞根本没人注意,只有激烈的言辞、夸张的姿态和极端的判断才能被关注、被转发,才能使自己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和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舆论领袖。尤其是微博兴起之后,更加短瞬、碎片的传播压力,加剧了言论极端化,挤压了理性表达的空间。
  然后是媒体标签化的误导。极端的言论和极端的思维,很多时候是被媒体牵着鼻子走,被其预设的极端化标签诱导。一事当前,某些媒体不是客观地报道真象和还原事实,而是热衷于贴标签。发生冲突,便去寻找“官二代”、“富二代”、“官员”、“富人”之类易点燃情绪和引发争议的标签。标签引导之下,受众就不会细读新闻,而是根据标签的想象去构造事实,作出极端判断。
  当然,“极端主义”还与媒体的选择性报道相关,其实,舆论中有不少客观中立的理性判断,可一些媒体为了追逐冲突,选择性地夸大极端和放大冲突。不是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而是消费那些偏激的情绪。
  最后,极端主义泛滥,还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就是阶层的两极化。贫富差距拉大,而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中产阶层则并未壮大。这是一个危险的失衡和断裂状态,这种状态最容易滋生极端主义情绪和思维。
  所以,化解中国当下舆论空间中的极端主义,需要新媒体的净化,需要民众的理性,需要媒体的职业自律,更需要解决贫富差距拉大这个制度性问题。媒体不要总盯着那些极端言论,而忽视平和沉默的大多数,要善于打捞沉没的声音;政府要容忍那种言论上的微词,怕的不是言论和思维的极端,而是改革停滞所导致的行为极端。当然,最重要的是,要通过触及体制核心的关键改革,来消除滋生极端主义思潮的土壤。
  (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中国青年报》2012-06-15)
  
  
  
  泛标签化扭曲社会认知
  近年来,无论是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还是在网络的言论中,有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标签化。
  所谓标签化,是指一种自发的认识归类方式,将某一个事件或者某个人物自发地归为一类事件或一类人物。有标签化思维方式的人看问题非常片面和绝对,认为一个群体优等,则群体中每个成员都是优等的,而劣等群体中每个人都是劣等的;认为富人都是为富不仁的,官员都是仗势欺人的。
  标签化常常与在社会中容易引起集体亢奋的身份敏感群体有关。身份敏感群体当前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是拥有权力资源的人,一是拥有财富资源的人。只要涉及具有敏感身份人的报道,公众与网民就会产生大量的联想:特权、腐败、不法致富、权钱交易、不公平、不公正……这种标签化其实是一种不加认真调查研究、探明事件真相的简单归因,是认知问题上的懒惰做法。它源于认知中的刻板印象,即关于一个类型中所有人、物或环境的简单化的或未加证实的概括。标签化的局限性在于它是根据错误或不完全信息概括而成的一种对事物的解读方法。它是在缺乏足够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某个人的群体身份而下的定论。
  标签化常常会产生认识的偏差。标签化是一种错误而懒惰的概括。错误在于它把同一个特征归属于群体中的每一个人,而不管群体成员中的实际差异;懒惰在于不愿意花力气去认真分析,只是简单地将个别性的、特殊性的因素归为现有的普遍性的结论。标签化不仅不会使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反而成为网民宣泄情感的导火索,还会使人们的心理不满迅速地发酵。过多的标签化式的报道,在无形地强化阶层意识、分裂阶层关系、磨损社会和谐。究其根源,标签化式的思维方式,有其客观与主观原因。
  社会需要批评者,他们能够不断地发现与诊断社会的弊病,能够不断地矫正社会前进的方向。但他们必须警惕随意地运用标签化式的批评,而应运用辩证的思维看待社会存在的某些弊病,透过假象看到真相,透过现象看到本质,透过消极看到积极。通过诊断具体的社会问题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我们批评的内容是消极的,但批评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我们要以客观的立场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消极的问题,即描述要客观,解释要合理,预测要准确,规范要科学。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朱力/《人民论坛》2012年第9期)
  
  
  应该去听听农民们真实的想法
  2008年秋天,北京奥运会刚结束,中国成功发射了“神七”。笔者当时在一家日报,那天大家都比较兴奋,有人要加班制天文图,有人要加写社评。晚上食堂里有很多人,记得两位评论版编辑打了饭坐在我对面,意外的是,他们满脸的不爽。一个说:农民那么穷,为什么要发射这种飞船呢?十个亿放一个大炮仗,还没完了。还是先把牛奶做做好吧,牛奶都做不好,还发射什么飞船(当时正暴发三鹿奶粉事件)。
  打那以后,媒体精英的道德质问就不断地传入我的耳朵。“农民那么穷,为什么要办这样豪华的世博会?”“农民那么穷,为什么要搞这么昂贵的高铁?”“农民这么穷,为什么要搞……”我开始领教4年前食堂里我老同事这句话的厉害了。
  现在神九在天上,还有天宫一号,有女航天员,有对接,各类新闻解读不一而足。“农民那么穷,为什么还要发射飞船”这样的质问虽没有直接出现在报纸上,但媒体精英在各种新媒体上还是发出了他们强有力的质问:“中国西昌发射中心几十公里外的孩子没有像样的教室,你难道不感到痛心吗?”“为了这个大炮竹,几百万儿童没有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这值得激动吗?”比这还尖刻的质问,你都可以在新媒体上随便找到。飞船上天,他们很不高兴,甚至替农民愤怒!
  这几天南海又吃紧,与几位新闻界老朋友聊天,说起了航空母舰。一位新华社记者见多识广,他说了个很令他感慨的故事。几年前他随一位中央领导视察中部某省农村,一路上这位领导的脸色一直不好看,他已明显地意识到当地干部对他要视察的点和要接触的人都做了“精心安排”,一些群众演过了头,让领导觉察了。领导看不到真实情况听不到基层的真实反映,非常生气。车队在公路上行驶,领导看到路边一个打谷场和几间破仓库边上有一群农民在干活,他突然要求车队停下,然后向路边的农民兄弟走去。农民突然看见常在电视上出现的领导来到眼前,非常激动,都围拢过来,并响起了掌声。领导一番亲切关怀后提高声音说:中央正在研究全面取消农业税,估计明年就会落实,你们的负担会进一步减轻。本来期待现场农民会响起热烈的掌声,但是出乎大家的意料,不仅没有掌声,几位农民有点激动地说,他们生活还可以,不要紧,但要拿钱赶紧造航空母舰,这个钱不能省,没航空母舰怎么得了!
  听了这个故事,我顿悟:贫穷的中国农民到底要不要神舟飞船,要不要天宫一号,这个问题不应该由中国部分知识分子代为回答,应该去听听农民们真实的想法,亲耳听听他们的声音,而不应臆测他们的心愿。中国农民现在的确不富裕,有的还很穷,但是中国的农民已不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抬眼只见三亩地的小农,而是心胸能装得下航空母舰、奥运会、世博会的大国农民。他们把家国荣辱与尊严看得远重于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在质朴的潜意识中,他们国与家不分,而且一直把国放在家的前面,从不把国与家对立起来。中国贫穷普通的农民,心中实实在在地装着国家,虽然这个国家不是一直对得起他们。
  刘洋、景海鹏、刘旺,三名宇航员都是中国农民的孩子。他们本人就是中国农民的骄傲!从电视上看到刘洋家那些乡亲们一张张质朴、喜气的脸,中国农民对待神九的态度是不言而不喻的。那里也聚了不少记者,但是我想没有一个记者敢向他们提这样的问题:你们这么穷,中国到底还要不要发射神舟九号飞船?
  (老金/观察者网2012-06-24)
  
  
  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作用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司法过程施加任何影响,而是说不能采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干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对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公共事件发表看法,属于基本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由此形成的社会舆论难免会对审理案件的法院或者法官产生影响,此种影响不能谓之非法,自然不能禁止。当然此种自由也应有所限制,不能滥用。
  许多人批评媒体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或者赔偿损失的倾向性意见,认为这是一种损害法律权威性和司法独立性的“媒体审判”。有的人还提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
  我们认为,不应当将民意和法律对立起来,法律也是民意的反映,忠于法律实际上也就符合民意。民意是上层建筑的基础,自然也是法律的基础,不反映民意是不能称之为法律的。公正的判决就应当反映民意,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迎合那些有话语权的部分民意。事实上,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了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力,法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外界干扰,“打铁要靠自身硬”,不能过分夸大媒体舆论的影响,而不反思自身因素以及是否还存在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现代司法独立原则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中媒体舆论都非常强势,但并未受到法官的强烈抵制。
  媒体舆论虽然有时基于直观事实得出一些感性结论,但也同时对各种非法干预司法审理的事件进行报道曝光,相对而言,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正面意义远大于其负面作用。我们相信,更多情况下,舆论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形成公正合理的案件处理结果,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协助法官抵御其他力量的不当干扰。
  当然,对媒体也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和责任追究,不断提升媒体记者的职业素养和媒体舆论的公信力,防止出现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华北科技学院法学系李静、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宏伟/《中国发展观察》2012年第5期)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7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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