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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4年8月下)

2014-09-12 20:01:19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微信十条”:过滤掉“渣滓”方显自由可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近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亦被网民称为“微信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微信十条”的正式发布早在意料之中。作为用户超过6亿人的移动平台,微信从最初的“润物细无声”勃发成为如今大多数网民都在使用的“手指信使”,其朋友圈和公众号也成为流行的“熟人”交往工具和传播方式。

  不可否认,由于没有先入为主地治理,这里曾经是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滋生的“法外之地”。对于这个信息世界的“盲区”,有关部门自然不会也不能坐视不管——

  从这个意义上讲,“微信十条”正是针对以上传播乱象“量身打造”的行为规范。

  “只要微信用户输入个人信息,就能将‘我是第×××位为灾区祈福的人’分享到朋友圈。”最近,微信圈中一条“为灾区祈福”的分享链接引来大量转发,无疑是在利用人们对鲁甸地震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同情心。针对以上行为,深圳市公安局、嵊州市公安局等众多官微都给出了友情提示:如此泄露个人信息地转发微信不可取。虽然该链接不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但因涉嫌诱导分享,最终仍然被屏蔽了。

  “微信十条”出台后,今后类似的“不靠谱”事件就很难发生了。“微信十条”的第六条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注册,就是为了保证信息源发布的信息是确实、可靠的,从而使作为信息接收方的大众免受不良信息的困扰。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在此,“七条底线”并非对网友提出的“天花板”要求,而是最低行为准则,这也是法规和人情在双向共赢中秉持的最大公约数。

  每个人都希望能身处一个自由、纯粹的朋友圈,而“微信十条”通过“七条底线”所打造的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正是造福广大微信用户的福祉:有了底线,才能自由体会信息分享的快乐;有了秩序,才能自由享受网络空间的便利;有了保障,才能自由使用产品消费的权利——一句话,被过滤掉“渣滓”的微信,才更能体现出自由的可贵。

  在“微信十条”中,我们也能看到所谓“公众平台”的应有之义。例如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号作为信息的上游者,理应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性,担负起“能力越强,责任越大”的使命。

  对于微信的运营者腾讯来说,“微信十条”无疑起到了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在进军移动支付的蓝海中,腾讯先知先觉地把支付和微信两项功能捆绑在一起,使微信成为集社交与金融为一身的新兴产品。因此,在保证用户移动账户安全性的硬性要求下,微信本身也需要厘清秩序、激浊扬清——否则,如果任由恶意敛财和违法牟利信息在其中“穿插跑位”,只能弄得自己焦头烂额,甚至失信于用户——从这个意义上说,“微信十条”更像是安全系数等级很高的“U盾”。

  可以预见,“微信十条”推出后,公众号将面临一轮触及灵魂深处的洗牌——一些哗众取宠、传谣吸睛的公众号自然将成为“秋后的蚂蚱”,被断了后路;而那些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传递正能量的信息公众平台,将迎来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谢伟锋/《光明日报》2014-08-16)

  

  

  信息社会要了解法律程序中的真实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新闻的发布已不再由报纸、电台、电视台垄断,而舆论的形成也并非必须立足于报纸的报道或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互联网技术使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通过博客、微博、微信、QQ等成为独立的新闻发布者,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或影响公共舆论。在这样的一个自媒体时代,信息来源之广泛、获取速度之快捷和搜寻手段之充分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海量信息来袭使得人们无所适从,为了能够筛选出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于是一般社会公众就常常借助各种搜索引擎来进行信息的筛选。当人们发现一些自己不懂的东西时,常常通过网络去搜索一番,寻找答案。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人情不自禁地就产生了无视甚至漠视专业知识的倾向。“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这样一些用来形容专业领域差异的话渐渐被人们遗忘。

  从近年来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案件来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公众的讨论,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法律程序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而审判程序中的事实发现过程也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事实发现,有其独特之处。正是由于无视甚或漠视专业的区隔,便产生了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种种误解。加之,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司法不公的现象也确实存在,而某些人又抱有仇富、仇官的心态。在这些因素的混合作用之下,不少人先入为主,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有选择性地相信一些事实甚至虚构一些事实,来论证自己的看法正确,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洞穴幻象的公众舆论。洞穴幻象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提出的阻碍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四种幻象之一,是指人们常常把自己想象出来的理论和观点到处乱套,他们不是让理论和观点符合客观的事物,而是强使客观的事物符合他的理论,或者他们只是愿意看到那些符合其理论和观点的部分客观事物,而无视那些不符合的事物。

  面对一起民事纠纷,无论是复杂还是简单,无论标的额巨大还是微小,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都是一个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这也就是大众耳熟能详的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律的适用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查明案件的事实。不同的事实决定了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事实的查明就显得极为重要。比如,在直到今天人们依然还会提起的“彭宇撞人案”中,最关键的事实就是:彭宇究竟有没有撞到那位老人?如果彭宇撞上了老人,则其行为与老人的受伤就存在因果关系,加之其有过错,当然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彭宇压根没有撞上老人,老人的损害与彭宇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则其不慎摔倒是由自己行为或彭宇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所致,须自担损害或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难道法院就无法查清?这有什么复杂性或专业性可言呢?事实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如果人们了解了法律程序中事实发现过程的独特之处,就不会对有些案件中确实无法查清事实感到惊讶了。

  首先,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查明的是法律事实而非自然事实。其次,在民事审判程序中需要查明的是法律程序中的真实而非客观的、绝对的真实。再次,法律程序中发现事实的过程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中发现事实的过程。

  对于上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的特点,对于法学界的人士而言或许是一些常识性的东西,但是对于圈子外的社会公众而言,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社会、自媒体时代,法律专业人士如何能够更好地使公众认识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的独特之处,从而消除一些本不应有的误读和误解,或许是一件值得做的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法制日报》2014-08-08)

  

  

  炫丑与审丑都是一种病态

  在微博上炫富、炫“干爹”、捏造一个“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头衔、曝不雅视频……近几年,郭美美不时成为网络关注热点。与她相类的一些“网络红人”,也常通过一些“大胆露骨”的丑态行为,隔段时间就要出来“吸引眼球”一下。

  令人疑惑的是,网络上的这种炫丑行为还挺“吃香”。尽管不少人对此类“网络红人”颇觉无聊、深为不齿,但也有一些人对她们的炫丑饶有兴味。一些网站、行业展会则给她们提供舞台平台,聚焦她们的言行,放大她们的丑态。甚至在她们被揭穿后,还有人为她们“叫屈”,轻描淡写为其开脱,令人匪夷所思。

  如果说炫丑是一种病态,那么这种审丑也是一种病态。炫丑与审丑的共同特点是,在是非美丑善恶等基本价值观念上,发生动摇、迷茫甚至错位。炫丑者以非为是、以丑为美,觉得只要能得名得利可以不论方式,只要能过上奢华、富裕的日子可以不择手段,甚至认为这便是生活的价值、人生的成功。在审丑者群体中,有的面对纷繁世象失去对原有价值、信念的坚守,有的则对一些丑陋行为表现出一种无原则、无底线的宽容,有的人是通过审丑来满足自己的一些畸形低俗的欲念,有的人则想借此对自己的不良情绪进行一种扭曲式宣泄。

  网络不是个人私域,而是一个公共舆论空间。网络上所发生的一些闹剧、事件,既是对社会时风与心态的折射,又会对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对一些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年人,更会成为混淆善恶的负能量、颠倒是非的坏导向。

  如果炫丑反而得到激赏、鼓励,如果做丑态、行低俗、干坏事反而成名、得利,如果行事可以只看结果而不辨是非,只会让更多的年轻人误入歧途。更严重的是,形成一种不良社会风气,丑态横行、正气不彰,主流价值、向上信念、做人底线可以被挑战、被嘲弄、被解构。如此下去,不仅使善良的人们失去社会信心,也会使一些道德滑坡、价值沦丧事件不断出现。那些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那些昧良心的商人、那些不讲信用的“老赖”们,不都是价值观错位、道德底线弃守后的“社会病人”么?

  主流价值观,并非不食人间烟火,远离每个人的生活,而是与我们的立身做人处世息息相关,恰恰是从每个人所信守遵从的信念准则中产生的。郭美美之流的行为选择,毕竟只是“小众”,虽能得一时之利,却终究行而不远。因为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能够原谅无知,但绝不会纵容无耻。对于个人而言,守住做人的底线和处世的原则,信守健康、向上的价值和积极、美好的信念,我们就始终拥有一盏前行的明灯。这样的个人生活,也才是美的人生;对于社会来说,拥有这样一种引人向上、催人奋进的价值氛围,社会进步的动力与活力就拥有了不竭之源。这样的生活环境,才是实现梦想的良好土壤。

  (沐松风/《人民日报》2014-08-06)

  来源:青年记者20148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