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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4年10月下)

2014-11-12 15:51:59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网络侵权案件新司法解释让网络人身权更彰显

  10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我国业已建成的责任体系对于网络侵权、网络违法、网络犯罪同样适用,相关权利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可是,上述大部分法律制定时,互联网与当下相比并不发达,网络侵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并没有如今这么凸显,因此,法律规则的构建还是基于传统的线下领域,即使有针对网络的只言片语,也只是原则性规定。

  当成文法和网络世界存在着一定沟壑,如何在相关领域适用法律,就成了全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去年9月,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厘清了网络刑事责任问题。然而,刑事责任的谦抑性,注定只有网络不当行为非常严重时,不端者才能得到刑罚制裁。

  要重塑网络规则,被侵权人的权利伸张不能缺位。之前略显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维权成功在当下并不具有普遍性。最基本的就是,在法律的“明面”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向被侵权人提供已知侵权人信息的义务,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得不到侵权人信息让被侵权人如何维权?

  而本次新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先行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条件时,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涉嫌侵权人信息,原告再根据信息请求追加其为被告。这个制度设计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就充分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基本诉权,让起诉成为可能。

  同时,网络维权也存在成本过高问题,新司法解释基于侵权责任法,将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认定为财产损失。这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这将极大解决被侵权人维权得不偿失的后顾之忧。

  权利保障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上,新司法解释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网络特点,对公民的实体网络人身权利作出了合理适当的扩张解释,如保障网民言论权与著作权,明确非法删帖者的民事责任;界定公民网络隐私权;明确支持网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等。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司法解释能够起到激发公民力量的作用,调动人民主体性,以权利对抗网络暴力,这正是公民社会中法治的精髓所在。

  (法官舒锐/《北京青年报》2014-10-10)

  自媒体转载,界限在哪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了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的责任构成。自媒体转发者承担责任构成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转载者性质认定;二是转载信息侵权明显程度认定;三是以是否修改转载内容进行认定。

  首先,转载者性质这款规定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目的在于规范网络公众人物“大V”、公众号等不谨慎转发、转载的传播行为。从法理上讲,表达者的影响范围越大,就越应当谨慎。拥有更多的粉丝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很多人会基于对表达者的认可,从而不经核实地信任其转载的信息。正是这个原因,网络上长期存在个别公共号利用粉丝数量去误导舆论和网络公关的不法行为,甚至已经达到“明码实价”的地步,俨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所以,在网络表达中必须强调转发和转载的公共利益问题,强调“大V”们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司法解释的初衷所在。因此,转载自媒体拥有粉丝量越多,影响范围越大,它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其次,侵权明显程度也是认定转载者责任的重要砝码。自媒体转载是经过本人了解具体信息后的行为,转发转载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在民法上,对侵权程度的判断是基于“善意第三人”标准,即根据一般人的善良判断尺度,去分析被转载信息侵权的程度。因此,自媒体在转发转载之前,应注意网络信息的基本合法性问题,以一般法律常识、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去进行基本合法性判断,对侵权明显的信息不得擅自转发转载。

  最后,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当足以导致对公众误导之时,转载行为也就变成了侵权行为。实践中广为存在的“标题党”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例证。当然,自媒体之间单纯的“评论”、“点赞”不属于此列。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新京报》2014-10-10)

  21世纪网敲诈案再敲警钟:新闻归新闻,经营归经营

  采编业务和经营活动分离,是新闻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的一条铁律,在诸多规章制度当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新闻的纯洁性。新闻不是商品,不可以用来交易。新闻单位和采编人员只有立场中立、不偏不倚,才能保证新闻真实、客观、公正。

  而21世纪网实施新闻敲诈的手法是由刘冬、周斌授意21世纪网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当负面新闻报道发布后,被报道企业联系财经公关公司或者直接联系刘冬、周斌要求撤稿。可以看出,21世纪网的症结就是经营活动与新闻采编活动掺合在一起,新闻采编活动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一种完全错位的关系。当新闻沦为牟利的工具,它就会为利益集团服务,就会在内容上有遮掩、观点上有偏颇、发布时间和方式上有选择,甚至会是假新闻。如此以来,新闻不再是新闻,新闻单位的公信力丧失,就会贻害社会、祸患无穷。

  当21世纪网所在的21世纪报系发行人沈颢被刑拘后,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纸媒的盈利模式已经没了。这种观点十分错误。不可否认,在新媒体冲击下,纸媒通过发行和广告盈利的传统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许多纸媒在大力发展新媒体的同时,还积极拓展其他业务。微信圈里曾流传着一条信息,列举了若干纸媒开掘新闻业务以外的赚钱渠道,如:房地产、网络游戏、图书出版等,甚至还有种树、养猪的。纸媒利用以往积累下的资金投资其他行业,或利用本身的文化资源拓展产业,都是很好的、能够行得通的盈利模式。动用手中的新闻采编权和舆论监督权去牟利,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无异于自杀。

  (检察日报社新闻研究室主任编辑张立/人民网2014-10-13)

  我国互联网依法治理已成常态

  根据国信办通报的最新数据,今年开展“净网”行动以来,已依法关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从事招嫖行为的微博客账号逾15万个,从事招嫖行为的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账号70余万个,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账号3000余个,违法违规QQ账号90余万个。“净网”行动在各地也得到积极响应。

  相关线索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新浪、腾讯等互联网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清理关闭的账号;二是国家网信办组织专门力量监看核查,责令企业查处的账号;三是根据社会公众举报,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和确认后,督促网站查处的账号。这套由自查自纠、责令查处、群众举报三种形式组合而成的监管模式,已日渐成为我国网络管理的常态模式之一。

  我国互联网从1994年开始正式起步至今刚好20年,已逐渐告别了野蛮发展的年代。这样的判断符合时局背景。今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担任组长。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与此同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也已成为各方共识。互联网再大,其所享有的自由也不可能是没有边界的,互联网自由应该止步于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范传贵/《法制日报》2014-09-27)

  广电传统媒体在媒体融合中要加快四个转变

  广电传统媒体要顺应互联网传播移动化、社交化、视频化的趋势,瞄准和利用最新最好技术,增强借力发展意识,加快“四个转变”,争创广电媒体发展新优势。

  从覆盖优势向受众优势转变。新兴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最直接地体现在与受众的关系上。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不能只追求外在形式的改变,而应强化受众意识,为受众精心服务,与受众共创价值。随着信息技术的演进,广播影视需要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努力增强有效传播能力和抵达受众能力,不断巩固扩大主流思想舆论阵地。要以服务受众为核心,致力于改善受众体验,提升服务用户的质量;以受众为本,时刻关注受众需求变化,做好受众行为习惯分析,做到量身定做、精准传播;加强与受众的互动交流,提高受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互动中参与、在参与中传播。

  从数字化成果优势向传播力优势转变。先进技术是驱动广播影视发展创新的关键要素,必须紧盯技术前沿,瞄准发展趋势,不断以新技术新应用引领和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当前,我国广播影视数字化改造取得了长足进步,节目内容不断丰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为提升传播力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已从数字化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逐步向智能化、万物互联和大数据演进。广播影视要巩固和扩大数字化成果,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努力提升面向多终端、多用户、多业务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广播影视的生产力和传播力。

  从媒体优势向平台优势转变。媒体平台化是融合发展的重要趋势。从以新闻传播为主要功能的媒体转变为集信息生产、交换、消费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有利于使广播影视在新的传播格局中不断拓展提升自身价值。要始终坚持“内容为王”,打造一体化、多元化平台,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开发融合视听节目、社会服务、民生信息、医疗健康、互动游戏等多种业务形态的内容资源,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

  从内容安全管理优势向全媒体融合管理优势转变。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广播电视历来高度重视安全播出工作。当前,广播影视业务形态、用户需求、监管对象日趋复杂多样,给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带来新课题。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过程中,必须一手抓融合,一手抓管理。要加强融合发展中的内容监管和播出安全保障,实现对融合网络、业务、终端、用户的统一监测监管和多层级联动、跨区域协同的监测监管;加强新媒体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全面掌握信息安全状况,及时发现信息安全隐患,不断强化全行业信息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并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聂辰席/《人民日报》2014-10-09)

  来源:青年记者201410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