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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5年12月上)

2016-01-06 17:34:37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12月上   作者:崔光红

摘要: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节选)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节选)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澄清对政治纪律的几个疑惑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把政治纪律作为打头、管总的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这对于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大意义,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疑惑。

  疑惑一: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破坏政治纪律。那么,是不是违反了其他纪律都可以追究政治纪律责任?

  “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之基。而违反党的各项纪律,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执政之基,所以说,它们最终都是违反了政治纪律。但是,《条例》中规定的政治纪律是狭义概念,主要针对的是违反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方面的18种行为。从实践层面讲,《条例》开列的是负面清单,党员若违反政治纪律,就必须根据《条例》中所列的18条来定性量纪,否则,就不能以违反政治纪律之名给予处分。

  疑惑二:现实中会不会有个别领导干部以执行政治纪律为名,打压党内民主,侵犯党员正当的批评建议权?

  对此,《条例》在修订时亦有专门的考虑。“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未设置兜底条款,诸如“其他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处分”的内容就没有作为条款列入其中。目的就是防止政治纪律处分被滥用,避免“乱扣帽子”,切实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

  不仅如此,《条例》对政治纪律的界定更加明确。比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这一条款中,“决策”二字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它明确了只有“妄议”改革开放这个中央决策,才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而不是指由改革开放推动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如果只是对由改革开放推动的一些具体举措持反对意见,则不属于违纪。

  疑惑三:如果党员妄议改革开放这样的中央大政方针属于违反政治纪律,那么妄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决定,算不算违反政治纪律?

  可以明确的是,《条例》规定的就是中央的大政方针,并没有延伸到省委、市委、县委的决议决定。前不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通报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纪问题时,有一条便是“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这说明判断妄议地方决策决定算不算违纪,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妄议的是贯彻中央大政方针的地方决策决定,也是违反政治纪律;如果只是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的决策决议,则不在此列。

  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重行为、重后果。判断一名党员是不是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必须厘清几个方面:“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针对的是“大政方针”,也就是“妄议”的是“大政方针”。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这句话,还要看是否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该行为的前置条件不能忽略。

  (白广磊/《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21期)

  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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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媒体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优化媒体结构,规范传播秩序。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创新对外传播、文化交流、文化贸易方式,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话语、词语与话语权

  话语权的核心是有理论支撑的、有具体内涵的概念或范畴,而不是单纯的语词。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内核,本质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通过特定话语的表达方式。如果离开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谓话语只是一个可以表达不同内涵的词语。任何话语都是在被特定阶级、集团或不同政治实体使用时才能称其为话语,否则就只能算是词语。而要成为话语,必定是由某种理论支撑,表达某种利益、要求或愿望的具有特定内涵的词语。因此,话语的争论甚至斗争不是概念的争论,不是词语的争论,而是理论的斗争,是具有某种政治的、经济的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话语权的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先达/《光明日报》2015-11-14)

  电视台别陷人于不义

  某电视台有一个新节目,名曰“直面人心”,就是用暗拍的方法,测试市民的种种“人心”。有一段是在马路上丢一个装有几千元的皮夹,四周架了几个隐蔽摄像机,暗拍路人捡到皮夹后的反应。有人捡到皮夹就放进自己包里要离开,这时躲在附近的记者就出现了,当场揭穿其拾金而昧的不光彩行为。

  先前听说过有“钓鱼”执法的,电视台这个节目大概可以叫“钓鱼”拍摄罢。这样的节目播出来一定很刺激很好看的,电视台为了收视率,真是费尽心机了。但我不想看这个节目,不敢看,不忍看。人不是神,人性不够完美,不够坚强,常常是经不起诱惑的。大众也不可能个个都是道德模范,往往有道德弱点,有一念之差。设下道德陷阱,陷人于不义,并在电视上示众,在我看来,近于残忍。

  电视台有没有“直面”一下自己的“人心”呢?说句得罪的话,这样的居心,怕有点阴险、刻薄,乃至卑鄙。再说一句不大中听的话,谁的“人心”怕都经不起拿到媒体上给公众“直面”的,包括你我,包括世上的正人君子们。

  (孙香我/《新民晚报》2015-11-14)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12月上

编辑:蔡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