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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9年3月上)

2019-03-19 15:00:37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3月上   作者:

摘要:  媒体融合发展进入3 0时代  2月20日,北京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发布的《媒体融合蓝皮书:中国媒体融合发展报告(

  媒体融合发展进入3.0时代

  2月20日,北京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发布的《媒体融合蓝皮书:中国媒体融合发展报告(2019)》认为,2017—2018年堪称我国媒体融合由“相加”迈向“相融”的转折点,由单体融合、各自融合迈向区域融合、整体融合的关键点,由企业云建设迈向媒体云建设的新起点。

  融合呈现四大特征:从被动融合到主动作为;从做新如新到做旧如新;从点线带动到全面突破;从“借船出海”到“造船出海”,媒体的自主可控平台化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标杆,如川报集团的封面传媒、湖北广电的长江云、广东广电的触电新闻等。

  蓝皮书认为,目前各地媒体融合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六个方面:1.投入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完全靠财政支持难以为继,也不具备可持续性;2.对高端融合型人才吸引力不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囿于编制、薪酬待遇等体制机制问题,留不住人几乎是所有媒体面临的难题;3.产品研发和运营的能力亟待提高,在产品研发和运营管理方面的能力明显偏弱;4.跨媒体、跨地域融合还有若干难题,一些地方虽然把一些媒体捆绑在一起,但管理、运营、采编仍然各自为政,并没有实现媒介资源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有效整合;5.媒体内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一些媒体虽然建立了“中央厨房”,但没有发挥出集团化采购、流水线生产、订单化分销的优势;6.在监管方面,传统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开办的新媒体并没有享受“国民待遇”。也可以说对商业互联网公司的监管还没有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

  对于媒体融合发展的十大新趋势,蓝皮书总结为:1.优化顶层设计,打造新型主流媒体;2.完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媒体在获得政府部门提供的新闻资源和其他支持的同时,也认为市场能力受到一定约束,希望政府进一步增加支持力度;3.坚持内容原创,振兴媒体品牌,引导用户接触有深度的观点和文化;4.取商业公司之长,实现全方位融合;5.构建科学考评体系,完善评估制度;6.建立存量人才库,提升引进人才奖励机制;新媒体行业明确身份定位再出发,如全国10余家省级新媒体集团的网站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记者需要取得记者证,喜马拉雅等视听类APP身份也比较尴尬;7.营建有利于媒体转型的管理环境,自媒体的法制化建设速度跟不上互联网发展;8.丰富技术体系,展开智能化布局,媒体行业技术和生态布局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探索多元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要解放思想、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寻找更多的经济支撑点。

  (孙海悦/《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02-21)

  媒体融合要越融越有个性

  媒体融合,从表面看,是将各种类型的媒介形态“融合”起来,以实现“质变”,进而构建出一种全新的媒介形态;实质上看,“媒介融合”其范围很广泛,其中既包括了所有媒介及其相关要素的结合、融合,同时也包含了媒介作用、传播方式、所有权以及组织结构等不同要素之间的融合,这些融合,使得传播手段日益多样化,传播方式更加人性化、个性化。

  可以说,当前媒体的融合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合,是为了更好地分。通过融合达到更多层次的多样化、更多层次的个性化,这才是终极目标。

  媒介融合对于广大受众来说,有一个很大的实惠,就是消费者在信息消费中可享受到“一站式购齐”服务,这样既方便了受众,也可以使信息产品的制作成本大大降低,获得规模效益。

  现代先进的数字化技术使各种媒介产品有了共同的平台基础,媒介产品的灵活组合成为现实,信息生产者可以将各个媒体的内容方便自如地相互嵌入,生产出多样化的信息产品,满足受众的个性化需求。

  由此看来,媒介融合的结果,是使信息产品走向多元化、个性化。因此,业界人士理应把新媒体的个性化发展服务作为一种社会责任,更加关注读者需求,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打造更多多样化、个性化、对象化的“融合产品”,如此才能在传播中抢得先机。

  (周金香 梁贺年/《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02-20)

  5G将威胁电视收视

  5G商用会大大加强移动端的效能,对电视收视产生威胁,因为它可以让内容在更高的维度上传播。现在常说的小屏大屏之分,到5G商用来临时,可能会被完全弥合甚至超越,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过去我们常说说“俯视媒介”和“仰视媒介”,即仰着看的媒介和低头看的媒介。过去我们说“俯视媒介”(小屏)很多是资讯传播,无法形成享受型的、欣赏型的感受。但是,随着屏越来越大、表现力越来越强,两者之间的分别,或者说传统电视与互联网视频之间的区隔,已经越来越小了。

  过去我们讲“仰视媒介”(大屏)的一个巨大优势是客厅环境,在这种大家其乐融融在一起的公共区间里,电视大屏有其传播优势,但这在当今已是一种很奢侈的行为。现在人们有各种各样的心理需要,可是对私人空间中的逃避、发泄、解压等个性化的消费越发感兴趣,客厅的功能实际上已经被消减。即使看电视,也越来越多地变成个人电视,而不是大家一起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的电视。

  近来VLOG(视频播客)势头迅猛,但不会取代短视频。VLOG不具备升维要素,它不是基于技术升维的新产品,还不能对短视频构成俯视。它最多是在与短视频对立伴生的关系下强势崛起的一个成员,或许会后来居上成为“现象级”,但完成对短视频的覆盖不太可能。

  在5G普及的情况下,这种升维可能会到来。建立一种场景,场景可以分享,甚至可以建立一种虚拟现实跟真实之间无缝的介入,这就是一种升维的表达形式,一定会对相当多的互联网产品有替代性。5G的成熟促进传播速度加快,沉浸感方面会发生革命性的改变,VR或其他升维产品就有可能从想象型概念变成现实型概念,只不过人们还在等待这样一个技术节点出现而已。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喻国明/微信公众号“广电独家”2019-02-17/林沛采写)

  自媒体该从“咪蒙”身上反思什么

  咪蒙在自媒体生意场上的兴衰荣辱,恰好见证了自媒体的发展历程,堪称一个经典缩影。某种程度上讲,咪蒙骤然而起的发达与山崩般的没落,暗合自媒体的发展规律,也暴露出了种种问题。

  对某些自媒体来说,他们只需要迎合自己的受众。受众喜欢什么立场,他们便摆出什么姿势,受众喜欢听什么,他们便说什么——没有应不应该的问题,只有需不需要的问题。换句话说,这样的自媒体是没有信仰和敬畏的一群人。如果有什么信仰的话,那估计也就只是流量和金钱了。

  当然,我们批评咪蒙,反对她的价值观和主张,是坚持去伪存真的立场,用事实导向代替情绪导向。讨论事情多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制造矛盾和对立。

  的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个从蛮荒到规范的过程,当下的自媒体,即处在这样的过渡期。眼下,即使走了咪蒙,但类似咪蒙的流量生产模式,依然在被效仿和传承。事实上,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行业标准。传统媒体的行业标准,早已经比较成熟,一旦出现专业上的错误和缺失,自然有着纠正和处罚的反馈机制,但是自媒体没有。

  这是一个创业光荣的时代。我们当然希望自媒体行业欣欣向荣,甚至形成强大的文化产业,对社会文明进步输出积极而又强大的推动力。但这一切都要有个前提:法律是底线、行业标准和规范是基础。如果底线被无视,规则和伦理迟迟不到位,自媒体的乱象就难以得到遏制,下一个咪蒙还会出现。

  (樊成/《光明日报》 2019-02-22)

  欧盟新版权法的启示:新闻本不该免费

  为大力保护原创内容,欧盟近日决定修改其版权法。根据新法的规定,今后网络内容平台不仅自己抓取新闻要向媒体付费,即使上述内容是用户个人上传,平台管理者也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版权要求的上传行为进行阻拦。尽管新版权法在修订过程中存在争议,首当其冲的公司甚至直言这是“对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威胁”,但总体来说,欧盟的这部新法案明确了原创内容尤其是新闻作品优先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理念还是具体技术层面,都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走到世界前列,新媒体技术为我们获取信息提供了便捷渠道,也对传统的版权法律规则提出了挑战。尤其是网络内容聚合平台长期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无偿或以极低成本使用着新闻媒体的内容产品。毋庸讳言,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知识文化的传播,并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早期快速发展的重要红利,但如果站在内容原创者乃至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有损社会公平与行业发展。

  新闻作品的制作需要专业媒体投入大量的资源和智力成本,尤其是媒体融合的语境下,受众对新闻的时效、呈现方式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媒体付出的成本越来越大。但占有技术和资本优势的网络内容聚合平台,以及海量的自媒体账号,一方面“搭便车”,一方面不断蚕食本就稀缺的优质新闻资源,甚至反过来挤压了专业新闻媒体机构的生存空间和舆论影响力。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所应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范畴,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尽管不乏声音对此疾呼多年,但这种不合理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法律的“粗疏”与“空白”无疑占据了主要部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再加上从业者对新闻报道传播属性的感性认识,很容易给人一种“新闻无版权”的错觉。实际上,法律只是强调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版权保护,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细化的条款解释,导致实践中特写、评论、调查报告等都在网络上被任意转载。

  另外,立法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节奏。比如,一些网络内容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等技术,将源网站的内容作品套嵌至自己的平台,由于没有对原作品进行复制,这种“深度链接”不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使用作品行为”而导致侵权,同时用户也会认为这是聚合平台自己的作品。比如,网站假借用户个人身份大量上传新闻节目,即使著作权人发现,也很难证明网站的“假借身份”行为,根据现有法律,网站在接到通知后只需删除即可。欧盟这次修法强调网站对用户上传作品的版权审核责任,实际上针对的就是这种现象。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欧盟新版权法中的一些做法,在新法中明确新闻报道(除时事新闻外)的作品属性及优先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保持一定的前瞻性,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新闻媒体自身版权运营与协作交易水平的提高也必不可少。比如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组织,通过鼓励新闻媒体之间合作,对外建立集体版权协商交易制度,提高对外议价能力。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法律顾问周冲/《北京日报》2019-02-20)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3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