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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20年4月上)

2020-04-27 09:19:09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4月上   作者:

摘要:  以创新理念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必须不断创新治理理念。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

  以创新理念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必须不断创新治理理念。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秩序作为治理逻辑的起点,应当在网络治理中牢牢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体现了协同和平衡理念。

  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落实到网络综合治理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落实到法律法规制定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基本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网络技术等各方面,形成了网络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面向未来,网络立法应深入研究掌握互联网发展规律,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和促进网络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这有利于推动互联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我国网络信息核心技术水平,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底蕴。

  落实到网络治理执法实践上。执法者是网络综合治理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对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网络执法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特别是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更能体现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的具体落实。例如,比例原则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违法行为的程度与承担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应该保持对等性,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需要保持平衡。这也是执法者在网络治理实践中需要坚持的一个理念。在互联网上,用户和行为主体的数量是巨大的,网络行为是高频的,这就要求执法者能够给出公开、明确、具体的网络执法标准,以便网络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形成明确预期,这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大有裨益。

  落实到网络行为准则构建上。网民是网络空间的建设者,也是网络治理的参与者。树立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不仅是对立法者、执法者而言的,也是对网络用户而言的。遵守法律法规的网络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尊重他人权利的网络行为有利于形成平等共享的网络氛围。为此,有必要将秩序、协同与平衡理念具体化到网络平台手册、网络用户协议、网络社区规则等网络行为准则中,纳入“中国好网民”创建活动中,引导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

  (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谢新洲/《人民日报》2020-03-11)

  网络表达中的朴素道德正义及其升华

  朴素在哲学上被界定为日常、非反思、非系统化和非严密推理。朴素道德正义是人内心对道德正义直接简单的推崇,是人们心灵的“善端”。朴素道德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要件、良法善治的心理基础、法治建设的道德根基和文明建设的基础资源,需要培育、鼓励和珍视。但在网络表达中,朴素道德正义又是一块璞玉,需要雕琢升华,方能更放异彩。

  朴素道德正义效能极化的典型表现为狂热、极端或者非理性的网络表达,具体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草率式表达。目前,口无遮拦的发言、不加思索的评论以及漫不经心的点赞,很多透露着简单、随意甚至任性的网络表达频频出现。其二,友情式声援。源自内心同情或价值共识,部分公众喜欢转发、点赞或评论,以赢得关注、传递诉求或施加压力。这种行为本也正常,是网络道德动员的自然表现。但是,如果表达缘于“将事情闹大”式的驱动逻辑,“夸大事实”式的社会动员,或者“不好意思不帮忙”式的情感绑架,则往往导致相关表达背离初衷或言不由衷。其三,体验表达感。随着网络发展,公众的自我表达效能感也随之增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公众为了简单追求表达感,不关心表达的内容和质量,甚至会通过输出极端观点吸引眼球。

  在朴素道德正义效能极化情况下,部分公众表现出强烈的表达欲望和激动的表达情绪,以至于影响公众了解真相的进程。同时,大量劣质信息还会倦怠公众阅读和鉴别积极性,分散或牵引公众注意力,导致他们失去关注热情。这一问题影响甚重,如果太多个体盲目地输出大量信息,会破坏网络交流的议程设定,降低重要议题的网络存活时间和公众关注效能,削弱高质量和深层次讨论的形成可能,最终致使重要议题被边缘化。与此同时,激动的表达情绪则表现为认知的偏执。尤其当他们认为自己占领了道德制高点时,任何理性的言说往往都会被其贬为缺乏道义。

  朴素道德正义的升华需要紧紧围绕问题表现和典型成因来内外协同、科学施策与综合治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举措。其一,提升公众媒介素养。主要是增强公众的信息鉴别能力和理性表达意识,尤其是网络表达中的公共精神和传播意识。对于公众来说,提升媒介素养有助于个体享受网络红利、缩减信息鸿沟和促进网络交往。对于社会来讲,提升公众媒介素养有助于扩大有益信息传播力量,防止群体情绪偏离理性表达轨道和公众道德激情滑落为网络发泄。其二,强化道德教育工作。究其细节,朴素道德正义是道德良知、群体情感和经验法则的统一体。上述三个要素似乎都体现为集合性概念,但实际上呈现显著的个体认知差异,尤其是在细节上。道德教育的价值正在于此,即通过消除朴素道德正义的个体偏差,实现公众道德认知向社会共识层次的跃迁。其三,完善网络表达监管。秩序和自由不是网络管理的两个极端,而是网络健康发展的车之两轮。自由是网络的活力之源,秩序是网络的健康保障。当下的网络表达监管主要需要从创新监管技术、完善监管制度和提升监管能力等维度加以展开。

  (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阎国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03-05)

  体育报道要注意性别均衡性

  近日,联合国妇女署发起在体育领域推动“平等的一代”运动倡议,给出六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四项原则对推动媒体报道中的性别平等予以详细规定。推动体育报道中的性别平等,也是国际奥委会一直关注的议题,其发布的《性别均衡性报道指南》对体育运动报道如何描述、谈论、拍摄、呈现妇女、女孩及女运动员做出了规定。

  报道覆盖范围和播出时间。在报道活动中,无论是赛事报道、采访、运动员简介还是评论,都应尽可能确保男女赛事播出时间和覆盖范围相同。无论是印刷品还是电子出版物,其报道中,男性和女性都应对等出现,避免过分聚焦于单一性别。

  图像使用。《指南》提出图像使用中应避免一种性别的图像使用明显多于另一种性别;要确保对男性和女性报道的图片数量大致相等;在动态图像中,导演和摄像师有时会把太多的注意力放在同一队中固定的几位运动员上,如果这样做是基于呈现运动是可行的,若是基于外表则不可取;对头发、指甲、妆容或比赛装备的关注,只有当其与呈现比赛效果有关时才是可取的。此外,图像报道要特别体现对运动员的尊重。无论是对女性或男性运动员的报道,还是对运动员的团队成员、观众或粉丝的报道中,都要避免将被报道者客体化或性感化。如果一名运动员,无论男女,在穿衣方面出现意外事件,比如衣服撕破或无意中“露点”,都不要使用这类图像;如果事件发生在直播过程中,在不影响体育活动进行的前提下,要尽快转移焦点;在视频报道中,如并非展现其运动才能所需,要避免过分的面部呈现或用从头到脚的暴露镜头来展示人物;不要聚焦于胯部镜头,这种现象在体操运动、沙滩排球和花样滑冰中很常见。此外,报道要在那些能够展示女性运动员力量和速度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柔道、橄榄球)与那些展示女性运动员优雅、灵动或高贵(如跳水、艺术体操或骑马)的女子运动项目之间做一个平衡。

  语言和术语使用。要避免使用那些将女性比作男性,或者暗示一种性别优于另一种性别的表达方式。比如,“她游得像个男人/猛兽一样赢得那场比赛”这种表达方式是不适当的,正确的表达方式应该是“她带着必胜的决心游去”。在代词使用中,如果报道对象的性别是已知的,那么用适用于某一性别的她/他代词来指代其性别是合适的;如果报道对象的性别是未知的,或者是对不同性别人群在一起的团队进行报道,则应用性别中立的词汇进行描述。在形容词使用中,要避免对个人外表进行评价。在描述运动员表现时,使用男女通用的形容词,诸如美丽、强大、强壮、优雅、坚定等;避免性别化的或带有性别歧视的描述,比如性感、女人味、男人味、像个男人等。

  采访和评论。在对运动员或其团队成员进行采访或对某项运动进行评论时,应避免使用带有性别偏见的问题和陈述。例如:在赛场上采访一名女运动员时,避免询问其丈夫/伴侣/孩子,除非她自愿提供这些信息。不要把女运动员的成功归因于她的教练或团队成员。如果一名女运动员在休产假后重回训练/比赛中,除非运动员自愿提供信息,否则不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一点上。要谨记女性可以为自己代言,报道中常存在教练或团队成员代替女运动员发言的倾向,除非受访者明确表示不希望接受采访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其发言,否则应直接向其本人提出问题。

  (刘天红编译/《中国妇女报》2020-03-17)

  AI写稿也有著作权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侵权案件——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网站转载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判决网贷之家网站赔偿腾讯公司1500元人民币。

  腾讯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生成文章,每年大约写稿30万篇。一家名为网贷之家的网站,转载了腾讯证券网站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被腾讯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这篇文章发表于2018年8月20日,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腾讯公司认为,这篇文章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生成,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文章是否被侵权的“关键在于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其次,生成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涉案文章对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熊海/《南方日报》2020-03-16)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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