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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20年12月上)

2020-12-08 15:54:23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2月上   作者:

摘要:  坚决防止借融合发展之名淡化党的领导  几年来,媒体融合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新闻舆论阵地不断拓展,现象级融媒体产品不断涌现,主流媒

  坚决防止借融合发展之名淡化党的领导

  几年来,媒体融合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新闻舆论阵地不断拓展,现象级融媒体产品不断涌现,主流媒体传播力影响力不断提升。可以说,媒体融合前期架梁立柱、筑基企稳的改革成效显著,下一步深度融合、提质增效的改革任重道远。

  第一,加快构建全媒传播体系。这是全媒体时代推进媒体深度融合的重要目标。在内涵上,这个体系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改革创新为抓手,实现资源集约、结构优化、差异发展、协同高效。在格局上,呈现出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交融并存、网上和网下一体发展的态势。在结构上,这个体系纵向覆盖中央、省、市、县4级媒体,模向包括主流媒体和商业平台。其中,商业平台主要是发挥渠道、技术等优势助力主流舆论传播。

  我们要顺应全媒体趋势、增强全媒体意识、把握全媒体规律,既要延续发挥传统平台和渠道作用,更要强化互联网思维,推动主力军全面挺进主阵地,让分散在网下的力量尽快进军网上、深入网上。要规划好布局、统筹好资源,着力打造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避免各自为战、简单相加。

  第二,始终坚守正确方向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是新闻舆论工作的灵魂。我们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目的是不断巩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决不能将这一重大战略低层次、片面化理解为吸粉引流、增加收入,使媒体融合丧失灵魂、迷失方向。

  融合发展可能带来媒体形态的变化,但无论什么样的媒体,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商业平台,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在导向上都是一个标准,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我们要牢牢把握新闻舆论工作的主动权主导权,坚决防止借融合发展之名淡化党的领导,坚决防范资本操纵舆论的风险。

  第三,着力扩大优质内容产能。我们现在既面对海量信息泛滥,更感到优质内容稀缺。能否吸引受众、留住用户,能否引领舆论、凝聚共识,最终要看内容做得好不好。不管什么时候,好的内容永远是根本,是舆论场上的“硬通货”。主流媒体的看家本领,体现在内容的权威性、准确性上,要始终保持内容定力,不断深化内容生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提高内容数量和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强化自身内容生产优势。要把正能量和大流量结合起来,用心用情制作有品质、有格调的内容,打造更多群众喜爱、刷屏热传的作品,形成新的增长点和竞争力。

  要把媒体的专业专长和网民的创新创造结合起来,吸引广大网民参与内容生产传播,生产更多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提供更多观点鲜明的言论评论,不断丰富优质信息内容。要把受众“需要什么”与媒体“生产什么”结合起来,增强内容供给的精准性、契合度,提供更多个性化、特色化新闻信息产品。我们讲打造“内容+政务服务商务”的生态平台,必须明确内容是核心,不可本末倒置。

  第四,积极抢占传播技术高地。媒体融合是一次以技术创新为引领的媒体变革。随着5G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万物互联、万物皆媒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内容和技术相互驱动、高度融合。我们要始终保持技术敏感,对新技术要有了解的兴趣、接纳的态度、运用的能力、管理的本领,战略上占据主动,战术上更趋精准,紧盯技术前沿,瞄准发展趋势,加强对新闻传播领域有关新技术的前瞻性研究和应用,决不能观望等待、被动应对。

  要充分用好信息技术革命成果,大胆将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方面的先进技术融入新闻信息生成、传播、服务全过程,驱动传统媒体加快转型升级,引领和带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要统筹各方面技术资源和力量,建好用好媒体融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推动实现传媒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共享,抢占全媒体时代技术高地。要坚持技术为内容服务,适用管用、安全可靠,避免片面追求最新、最尖端技术。比如,基于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的换脸换声技术,存在较大侵权和真实性风险,运用在新闻领域要慎之又慎,确保新闻真实准确。

  第五,大刀阔斧推进深化改革。现在媒体融合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必须以深化改革推动深度融合,以改革的胆识、改革的思维、改革的举措破解发展难题,向改革要办法、向改革要效益、向改革要出路。融合发展不是简单地增设一两个部门,也不是物理上的组合拼装,既要做好相关机构融合,也要做好新闻业务、资源要素融合。我们曾说过,媒体领导班子里如果还有一位专管新媒体的,做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如果还是两拨人,说明仍是“两张皮”。现在看来,这个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要准确把握媒体发展规律,处理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用好增量、激活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整体发展效能。要着力破解体制机制壁垒,深化内部组织架构和采编流程改革,建立适应移动互联网传播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形成集约高效的内容生产体系和全媒体传播链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媒体融合项目的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不断提高自身造血机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充分激发人才队伍活力。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是人,实现融合发展关键在人才、在队伍。随着媒体融合向纵深推进,各单位对全媒体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人才稀缺、跟不上的问题日益凸显,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立足改造和提升现有人才队伍,把他们放到媒体融合这个大平台上来历练、来提高,通过学习新技术来练就新本领,通过运用新媒体来驾驭新媒体。

  要创新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晋级制度、薪酬分配办法,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让想留的留得住、想引进的引得进,想淘汰的淘汰得了。要加强采编播管、技术开发、产品运营的人才建设,促进科技人才与传媒人才融合发展,补齐媒体融合专业人才短板。要加快培养后备人才队伍,用好部校共建新闻学院、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高校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为媒体融合源源不断地输送全媒人才。

  以上六个方面的思考,简而言之就是全媒为本、导向为先、内容为王、技术为要、改革为重、人才为宝,这是我们在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过程中需要牢牢把握的基本问题和关键环节。

  (摘自中宣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徐麟在出席2020中国新媒体大会开幕式暨主论坛时的讲话/人民政协网2020-11-19)

  传播分寸感是自信的表现

  分寸感是人的修养在内心沉淀而成、对人或事物的合理认可与表达,这种认可与表达体现出主观自信。网络时代,通过推特、微信可以把个人的声音放大很多倍,但大家普遍有一种直觉:缺乏分寸感就缺乏在公共领域发声的基本伦理。

  伴随逆全球化势力的膨胀,传播界的逆伦理现象正日显其侵蚀性。网络技术使传播能力无远弗届,让那些怀有敌意、没有分寸感的言论有了全时空、直抵面门式的传播能量,导致很多弱者的尊严感不断受损、被冒犯感全面增强。这些多媒体立体化的无分寸“带节奏”现象,使人不由得怀疑这些发声者是否具备基本的传播伦理。

  马歇尔·卢森堡所著的《非暴力沟通》指出,信息交流演变成暴力行为,原因在于这种交流失去了分寸感,它标签化对方和脸谱化对方,朝着妖魔化对方的逻辑演进。因此,截断这个进程,就是分寸感实施的内涵式要求。

  分寸感建构是一个必须现在就要做,也将渐进的客观过程。对新闻信息实施有分寸感的调节,是一个不以少数人反对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过程,否则,一个没有共同基本伦理的传播场,就难以成为一个互惠的信息命运共同体。它的建构基于和不限于——制度性调节:相关法规的完备;政府与媒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约定式信息节制;自律性调节:媒介组织的协商调节;平台的反调节:平台作为第四方,跨越利益相关方的伦理作用必须显示;技术调节:大数据用于对极端化言论予以调节,对于明显没有真相支持的现象新闻与言论自动示疑。

  “画虎不成反类犬”这句话,本义就在于告诫人们不可缺乏分寸感从而弄巧成拙。

  (江作苏/《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11-26)

  明确新类型传播行为,维护管理好版权

  最近几年,短视频发展迅猛,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受到关注,短视频的作品属性也一度引发讨论。曾经有一个案件涉及一则抖音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这个短视频时长共计13秒,法院最后认定这个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在新修《著作权法》中,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这一修改契合了法院要面对越来越多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的需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在是很有价值的权利,相关案件多,争议也比较大,尤其是互联网媒体从业者以及法务人员,会经常接触到这一权利,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这一权利进行了解和明确。新修《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把这个定义拆分开来,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里的“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人。如果在自己家里建一个网,把自己觉得很好玩的视频放到家里的网上,这显然不是向公众传播,因为家里的人肯定不是不特定的人,“向公众提供”界定的是传播者和传播作品的接受者之间一种不特定的关系。“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中,重要的是“选定”,因为观看者选定的内容是满足其需要的,这种传播是按需传播。“获得作品”其实指的是获得作品的可能,不是一定要实际获得作品,而是有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向公众提供作品”是信息网络传播概念的核心。那么,到底什么行为算“提供”呢?“提供”这个概念引发了很多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说:“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判断是不是构成“提供作品”一定要从传播角度考虑,不要从复制角度考虑,“提供作品”控制的是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

  对于盗链,有观点认为盗链也是“链”,提供盗链者并没有真正提供作品,把作品传到服务器上的还是权利人。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视猫视频软件以盗链形式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乐视公司诉称,千杉公司未经其授权,故意避开并破坏其技术保护措施,以盗链形式在互联网传播、提供作品,此外,千杉公司还去除了乐视公司的页面广告及贴片广告,跳过会员收费环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电视猫非法盗链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千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22040元。

  通过实际案例,我想强调的是,不要用复制权观念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定要用传播观点去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传播,即便传播的途径、范围改变了,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还是有可能会被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11-26)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2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