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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的社会责任

2008-11-20 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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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新华

  近年来,一种新的电视谈话节目形态——心理访谈类节目热播于荧屏。如中央电视台的《心理访谈》、北京电视台的《生活广角》与《谁在说》、上海电视台的《心灵花园》、重庆卫视的《情感龙门阵》以及湖南卫视的《真情》等。一时间,众多专业、非专业的心理学家或情感问题专家纷纷走上荧屏。本文拟从心理访谈类节目在媒介伦理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着手,对此类节目在体现媒体社会责任方面应当把握的原则加以分析,使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更加重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心理访谈类节目容易出现的问题

  电视上较早出现的心理类谈话节目,脱胎于电视谈话节目。以后,随着受众关注度的提高,这类节目逐渐多了起来,话题也逐渐集中在私人情感、个人心理等方面。近两年,以央视的《心理访谈》栏目为代表,这类节目渐成火爆之势,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虽然此类节目以其独特的内容深受观众喜爱,但随着节目的日益增多,社会影响的逐步扩大,此类节目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引起不少观众和学者的争议。
  一是涉及媒介伦理问题,主要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我们说,婚姻、家庭、亲情、友情等涉及私人情感的内容,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人们的隐私。在心理访谈类节目中展现与此相关的内容,即使是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对个人隐私的曝光问题。而隐私问题又是媒体最容易被引起伦理争议的方面,心理访谈类节目由于本身就是“专门”暴露受众隐私的,所以,出现问题、引起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二是有关主持人的角色定位问题。如一些节目的主持人利用自己在节目中相对强势的地位,极力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出口成“刀”,言辞刻薄,妄下结论,制造冲突,在节目中充当起道德审判的角色,使当事人本就脆弱的心理再次受到伤害和打击。这种主持风格虽然能吸引眼球,有助于提高收视率,但也引起不少非议,很多人认为这样做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更使双方已经矛盾重重的关系雪上加霜。从表面上看这是主持人的个人风格问题,实质上暴露出主持人在体现个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的缺失。

  心理访谈类节目应当把握的原则

  媒体的社会责任体现在节目的方方面面。从每期节目的选题策划、具体制作到主持人及嘉宾的主持风格,都应该有所体现。
  1.当节目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时,应当以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为原则,职业价值观不能凌驾于伦理价值观之上
  伦理研究的核心,是人与人、人与事的关系的道德准则和评价。与人,构成社会公德和个人私德;与事,则为职业道德。 媒介伦理是指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那么,当职业价值观与社会伦理价值观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
  告知事实和保护隐私哪一个更重要?我们说,要成为对社会负责的媒体,必须要搞清楚媒体最忠实的对象是谁?按照伦理学的要求,当媒体利益及其从业者的职业价值观与社会伦理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应该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心理访谈类节目的伦理原则应当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虽然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但在实践中,这仍然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方面。也许有人会说,参加节目的当事人都是自愿的,电视台“发布”其个人隐私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的。这样似乎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即使如此,我们说,在节目中对个人隐私的介入上也应该把好“度”。因为对双方来说,媒体是主动的,个体是被动的。媒体是强势的,个体是弱势的。心理访谈类节目本身就已经是在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即使不是出于恶意,也都在不同程度地把当事人的自杀、婚变、心理疾病等痛苦当作“卖点”。如果在节目中再不加限制地对当事人的创伤加以还原甚至进一步地发掘,这同社会的伦理道德是相违背的。
  心理访谈类节目的开办的确给许多遭受各种各样痛苦的人提供了一个倾诉的平台,也确实给予当事人一些实际的帮助。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此类节目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了个人隐私。如果出于自愿也许还好,但牵涉到其他人,如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更大。这在有关离婚的案例中比较常见。一方当事人在节目中诉说配偶的种种行为时,如果对方对这种上电视暴露个人隐私的方式不能接受,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相反,有可能引起矛盾的激化,甚至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此类节目的主持人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在强调个性的同时,更多体现“平民意识”和“人文关怀”
主持人是沟通节目和受众的桥梁,对心理访谈类涉及私人情感生活的节目来说,“平民意识”、“大众情怀”是对这类节目主持人的必然要求。
  电视节目所面向的是广泛的异质的受众,不同的受众利益不一、意见各异。根据心理学的观点,由于每个人的性格、经历不同,其行为受情感和理性的支配程度也有所不同。主持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能从个人经历、感情出发,更不能话中带刺、锋芒毕露,甚至刻意营造一种说教的强势力量。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也让电视观众尤其持不同意见的观众产生厌烦。要让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应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只有这样,才能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而收到良好的说服效果。
  “个性化”不等于“个人化”。我们并不要求所有的主持人都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但对于心理访谈类节目来说,主持人在节目中不能利用当事人的失误和口误,向其发起猛烈的进攻。更不能充当道德法官,以咄咄逼人、毫不留情、高人一等的口吻教训当事人。节目主持人的话语表述形态,最好逐步从偶像性的“个人化”表述变成中立、客观、第三者的具有“个性化”的表述。 在诉诸情感的同时,不忘理性关照。
  主持人的言行举止不仅代表个人,而且直接关系到媒体的形象。主持人在强调个性的同时,更应该从整体的角度考虑,从栏目本身的宗旨出发,时刻牢记媒体及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报道普通百姓、弱势群体时,更应该理解他们的处境、尊重他们的人格,而不是在节目中借“真实报道”之名追求“轰动”效应。

  由心理访谈节目
  看媒体的社会责任

  如今,媒介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媒介的传播行为无疑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随着影响力的扩大,媒介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公认的传播伦理规范,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无论是作为媒体本身还是从事媒体工作的人,如本文所谈到的节目主持人,都应该以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制作节目的根本。在自身的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发生冲突时,媒介及其从业者就当采取“平衡和谐之道”,缓和这种冲突,同时,要尊重节目的当事人,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在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的同时,真正体现节目的平民意识和人文关怀。热爱生活、尊重生命,尤其对那些处于不幸和痛苦中的弱势群体给予关爱,帮助大家不断提高精神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这种建筑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观念之上的人文精神,应该是中国媒介伦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更应当是心理访谈类节目的出发点和归宿。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博士生)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10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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