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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事件电影改编侵权现象产生的动因及应对

2019-04-18 17:18:52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4月中   作者:孟宪堃

摘要:  近年来,我国现实主义题材电影佳作频出,如《失孤》《亲爱的》等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作品不仅取得了不俗的票房收益,也引起了强烈的

  近年来,我国现实主义题材电影佳作频出,如《失孤》《亲爱的》等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作品不仅取得了不俗的票房收益,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然而,这类电影在取得经济与艺术层面“双丰收”的同时,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例如影片《亲爱的》上线后,当事人高永侠表示,影片中虚构的下跪、陪睡等情节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电影《霍元甲》上映后,霍元甲后人控诉电影侵犯名誉权,这些事例证明,对现实题材的电影改编存有很大的侵权风险。因此,分析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侵权现象发生的动因,思考合理的规制及应对策略,是业内人士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侵权现象发生的动因

  取材于社会中真实发生事件的改编电影通常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指代意义也非常强,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能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比如:2014年电影《亲爱的》上线后,立刻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讨论,最终形成网络舆情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016年“团圆系统”正式上线运营,截至2018年9月15日,两年多,“团圆系统”共发布失踪儿童信息3419条,找回3367人;由杨幂、郭京飞主演的《宝贝儿》则引发了全社会对弃婴问题的广泛关注。虽然这类电影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应,但在二次创作时,由于对一些情节的过度加工与虚构,也可能引起原型人物的抗议和不满情绪。

  1.伤害当事人情感。一些现实主义题材电影在对故事情节进行虚构或二次加工时,不注重对“度”的把握,从而伤害到原型人物的情感。例如:当《亲爱的》名利双收之时,当事人高永侠却背负着很大的心理重担,电影中陪睡、下跪的情节让她难以接受。在电影播出之后,她觉得走到哪里都有人指指点点,也曾有人问过她:你是不是那个电影里的样子?这对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2.制作方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在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的片头或结尾处,以字幕形式出现“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是我国电影制片方通用的做法,在侵权现象发生时,制片方希望借此来规避责任。但事情并非这么简单,虽然广电总局对根据普通人经历改编的剧本并无明确规定,但还是应慎重处理影片中那些足以影响当事人名誉的情节。

  观众在欣赏影片时,注重的是影片跌宕起伏的情节与演员的精湛表演,不会刻意区分哪些是真实、哪些是虚构。如果影片未能将虚构与夸张情节加以区分或明示,而观众又无法明确区分,这会进而影响观众对电影人物的主观评价,并且观众会将这种评价与原型人物建立起对应关系,从而对原型人物的形象和名誉造成损害,这不是一句“免责声明”就可以规避的。

  3.电影行业相应规范的缺失。虽然我国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的发展很快,社会反响也较为强烈,但与文学作品改编、创作型电影相比,在涉及名誉权、肖像权、版权等问题时,相应的行业规范还不够完善,不能为行业人士进行规范性指导。例如,其中如何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达成有效协议,是当前此类题材电影在二次创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上,许多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形象和名誉的考量,难以和制片方达成一致。电影《亲爱的》在拍摄前,曾多次找到原型人物高永侠,多次表达想面谈的意愿,但均被她拒绝。后来在电影上映之后,剧组打电话邀请高永侠,也被她拒绝了。当电影在全国热映,赚足了口碑和票房之时,作为原型人物的高永侠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还是邻居跟她说:那部演你的电影,你看看吧!高永侠这才看到了影片中许多令她无法接受的情节,由此走上了维权的道路。由此可见,在影片拍摄前期与原型人物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避免当事人因对影片情节不满而进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避免侵权现象的策略

  1.全力争取事件当事人的同意授权。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为了追求艺术效果,会以艺术的形式对客观事件进行二次加工,而这些虚构情节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名誉有所影响。事实上,我国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存在的巨大风险,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对电影中的虚构情节以及过度艺术加工的指控。所以,在剧本制作前期可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事先界定出哪些情节是绝不能出现的,哪些情节是可以在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的,并以书面的形式列举出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在剧本完成后要递交当事人进行阅览确认,当事人同意之后出具“授权书”以证明同意制作方的改编,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由于当事人全程参与到客观事件中,所以在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拍摄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参与到电影拍摄中,饰演剧中人物或者本色出演。例如:张艺谋导演的《一个都不能少》,作为事件原型的魏敏芝在影片中饰演了本人;国外影片《萨利机长》同样也是由当事人饰演自己。再例如:根据轰动一时的“吴若甫绑架案”改编的影片《解救吾先生》,事件当事人吴若甫在片中饰演了一名警察。

  2.避免暴露及侵犯当事人隐私。如若电影中对当事人信息过多曝光,则容易致使侵权现象发生。例如:电影《亲爱的》在影片结尾处就将原型人物高永侠的真实信息暴露在广大观众眼前,而此举并没有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亲爱的》制作方这种不专业的做法,对高永侠的名誉造成侵犯。由此可见,在电影制作时应避免过多暴露当事人隐私,或在影片中提示观众哪些情节是虚构的,哪些是真实的,使观众在观看电影的同时能作出正确的评判。例如:《解救吾先生》的导演在接受采访时谈到,本来打算让吴若甫出演“吾先生”,但后来衡量再三才作罢。

  3.构建起完善的行业规范标准。我国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要实现长远发展,首先要构建起完善的行业规范标准,建立起制片方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这是由于如果电影未取得授权或改编不当,不仅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而且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实际上,一直以来关于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的法律纠纷从未间断:2006年,由于电影《霍元甲》中出现大量的不实情节,霍元甲之孙霍寿金起诉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霍元甲的名誉权;2011年革命女英雄秋瑾的亲侄孙秋经武质疑《竞雄女侠秋瑾》制片方授权主体赖启珊身份为假,不具备授权权利,而且影片中的不实情节已经严重损害了秋瑾的形象,因此电影上映时间被一再推迟;2015年,《亲爱的》中出现的一些虚构情节给当事人高永侠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于是后来掀起了一股维权风波。由此可见,建立起完善的行业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在影片创作时应遵从基本的创作伦理规范,以尊重当事人意见为前提,明确划定改编界限,而且在创作时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同时也要有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是对社会焦点问题的艺术化反映,不仅能引起观众的情感共鸣,而且能助推社会的变革。但是,“客观真实事件”和“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毕竟存有较大差异,前者注重客观真实,而后者则更注重艺术呈现。所以,影片中一些虚构情节的出现和二次创作成为必然,但同时也应注意对侵权风险的管控。在未来的电影制作中,如何平衡客观真实与艺术加工、商业收益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是电影制作者应当首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解决好目前存在的矛盾,真实事件类改编电影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本文为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2018年度调研课题“新时代中国大众传媒公信力研究”(编号:SKL-2018-60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陈伟华:《中国现当代小说电影改编的典型模式论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②王素芳:《中韩“真实事件改编电影”的差异化研究》[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③周少华:《转化与更新:论我国文学作品的电影改编(1978—2018)》[J],《当代电影》,2018年第10期

  (作者单位:黄河科技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4月中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