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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新闻自由与职业伦理的悖论

2019-10-12 11:47:47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10月上   作者:刘晶晶 支振锋

摘要:  新闻自由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不仅仅是新闻界经常讨论的话题,还常常在法学、社会学、传播学等领域被广为讨论。这个概念源于西方,从

  新闻自由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不仅仅是新闻界经常讨论的话题,还常常在法学、社会学、传播学等领域被广为讨论。这个概念源于西方,从思想观念的确立到被法律承认并保护,再到成为制度性的权利,新闻自由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不断演化,流入我国后还引发了关于新闻自由是否是一个科学概念的讨论。从西方新闻思想发展史来看,新闻自由萌发于17世纪,在18世纪从理论走向实践,并在19世纪得到了更为成熟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争取出版自由、争取言论自由、争取新闻自由。国际社会通行的新闻自由概念,其理论来源有两个,一个是17世纪英国革命前后的启蒙思想家,另一个是18世纪美国独立前后的开明政治家。①前者如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法国革命家罗伯斯庇尔等,后者如美国政治家杰弗逊等,这些人的观点促成了新闻自由思想不断深化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改变了新闻生产和传播的主要形式,对西方新闻自由的发展进行梳理与分析,对于解决当前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新闻面临的诸多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源头: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

  西方新闻自由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644年英国诗人、政治家约翰·弥尔顿发表的《论出版自由》,而这本书在当时是违反执政者出版管制制度的“非法出版物”。约翰·弥尔顿通过这本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高喊着:“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②,他因此被认为是新闻自由的奠基人。约翰·弥尔顿的这本书原本是他向英国国会提交的一篇演说词,当时英国封建专制统治严重阻碍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要求推翻斯图亚特王朝统治,就在斗争取得初步胜利的时期,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上层利益的长老派却竭力遏制革命的深入发展,希望与旧王朝妥协,他们利用手中已经掌握的权利,扼杀中小资产阶级和劳动群众争取信仰、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斗争。约翰·弥尔顿因为未经许可出版许多论述理论的小册子,触犯禁令,受到国会质询。为争取公众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约翰·弥尔顿写了这篇政论,主要是批判当时的执政者制定的《出版管制法》,同时还对检查人员的品质和学术素养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决定什么应该出版什么应该禁止出版的权利应该是属于作者或者出版者本人的,而不是由那些被指定为检查员的人来决定。在这本书里,约翰·弥尔顿还引申出了“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自我修正”性两个重要概念,并被发展为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即,人是有理性的,人们的观点、思想应该像商品在自由市场上流通一样不被阻止,各类观点在这个市场中自由碰撞,在理性的作用下产生真理。

  为什么要把新闻自由的源头界定于出版自由?复旦大学黄旦教授提到,理论家们认为“从血缘上或性质上看,报纸属于出版物家族的成员,当然不能被排除在出版自由范围之外”③,而且“有关资料表明,15世纪末叶开始的某些记事性小册子可能是报纸的雏形”④。在黄旦教授看来,当报纸成为意见和思想传播的主要工具,当局或执政者打击的目标开始转向报纸,“由此,报纸和传统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自然地联在一起,新闻报道的自由与否,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原则问题”。“言论和出版自由延伸到了新闻自由,并最终形成欧美国家对新闻自由的一般性理解。”⑤可见,在报纸出现以前,作为出版物出现的小册子已经带有一定的传播新闻的功能,新闻自由以出版物的形式实现了言论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以弥尔顿争取“出版自由”的思想作为起点,约翰·洛克也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话题进行过论证,阐述了出版审查和出版自由之间的关系:出版审查环节只能发生在出版以后,即事后审查,而不应该在出版之前就进行事前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新闻自由得以实现。此外,约翰·斯图尔特·米尔为新闻言论自由辩护并进行充分论证,托马斯·杰斐逊将新闻自由由理论引入实践,西方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新闻自由思想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了。

  发展:作为法律权利的新闻自由

  随着报纸作为思想传播工具的价值凸显,新闻开始具有了一定的政治功能,新闻自由写入立法成为一项法律权利,进一步使新闻自由通过法律形式得到确认,也为新闻在促进民主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新闻自由也逐渐从理论层面进入实践层面。新闻自由在许多国家得到重视,一些国家直接将新闻自由写入宪法,作为宪法性权利加以保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颁布后的各州宪法及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第一条,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以及1889年日本宪法第二十七条等,都明确宣布了新闻自由。⑥还有一些国家则在宪法以外的一般立法中体现新闻自由,或者通过制定专门的新闻立法保障新闻自由,比如法国的《新闻自由法》,俄罗斯的大众传播媒体法等。

表:西方国家关于新闻自由的相关立法举例


国家 立法文件 相关条文
美国 《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法国 《新闻自由法》 第五条规定:一切报纸或期刊,在作了本法令第七条规定的声明后,无须获得预先许可,也不必缴纳保证金,均可发行。
第七条:一切报纸或期刊,发行前必须向共和国检察院作如下的声明:1.报纸或期刊的名称以及发行的方式;2.经理的姓名和住所;3.印刷该报或期刊的印刷厂的名称和厂址。
瑞典 1949年
《新闻自由法》
新闻自由是指每个瑞典公民有权在没有公共当局或其他公共机构事先阻挠的情况下发表书面材料,而且此后不得因其内容而在有审判权力的法院之外受到起诉。
俄罗斯 《大众传播媒体法》 俄罗斯联邦保护大众新闻的自由。查寻、获取、制造、传播大众新闻,创办、使用和控制大众传媒,制造、获取、保存和使用生产大众传媒产品的技术设备和材料,除俄联邦大众传媒法有特殊规定外,不受限制。

  不仅各国立法中设计了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款,新闻自由也早已为国际社会认可,成为国际共识,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同样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以及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的权利。”

  悖论:新闻自由在实践中的扭曲

  纵观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史,新闻自由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也不断演变出新的内涵。从资产阶级向统治阶级争取权益的工具,到进入立法成为资产阶级巩固其自身权力与经济利益的手段,再到成为传播国家意志,对他国进行文化渗透的武器,所谓的新闻自由在实践中逐渐被扭曲。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主要被两种力量所控制:一种力量是拥有雄厚资本的大财团,一种力量是政府。⑦新闻自由已完全沦为西方的国家利益符号:西方新闻自由的虚伪性、西方新闻自由的自私性、西方新闻自由的两面性、西方新闻自由的独裁性。⑧

  香港暴力事件中就充分显示出一些媒体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在新闻报道中搞双重标准。一方面,记者正常采访被扰乱,新闻自由被严重践踏。8月13日晚、14日凌晨,执行采访任务的《环球时报》旗下环球网记者付国豪就遭到暴力者非法拘禁、禁锢、围殴、施虐。另一方面,一些媒体通过过滤信息、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甚至生编硬造等手段炮制假新闻,试图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而针对“饭圈女孩”“帝吧网友”发起的向世界传达香港的真实情况的“网络出征”,美国社交媒体推特和脸书则对一大批中国内地账号采取删除、封禁等措施。本来应该中立、客观传递新闻事实的报道,被这些西方媒体变成了夹带私货、混淆视听的信息战工具。⑨失去了中立、客观立场的新闻记者已经失去了他们的专业底线,非基于客观事实报道的新闻是对新闻自由的严重践踏。

  边界:新闻自由与媒体社会责任

  新闻自由主义盛行极大地促进了传媒业的发展,但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在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闻垄断背离了新闻自由的初衷,阻碍了思想的自由交流与传播。西方新闻界开始反思,新闻自由权利不能够被滥用,需要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约翰·密尔即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强调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也强调了自由与责任,并把伦理道德观念带到了新闻界。几乎同时,新闻自律思想与新闻职业道德开始发展起来,虽然这两者对解决新闻界的道德问题并没有起到很大作用,却对媒体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此背景下,社会责任理论呼之欲出。“社会责任论是对商业化语境下言论出版自由极化的修正,是大众媒体在政治代表体与社会体要求下提出的道德制约,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较成熟的核心新闻理念。”⑩可见,社会责任理论带有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的烙印,建立在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之上,将新闻自由界定为一种需要受到一定制约的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

  社会责任理论首次出现于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1947年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中,该研究报告一开始就明确指出了新闻自由当前正处于危险之中,并点明了得出这个结论的三个原因:“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的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地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⑪报告还指出,新闻自由之所以处于危险之中,除了新闻界的经济结构以及现代社会工业组织这两个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新闻界的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⑫。这个报告直接明了地指出新闻界人士如果不能履行社会责任,将会对新闻自由造成妨害,最终可能会失去新闻自由,但社会责任理论在当时并未引起特别大的重视。直到1956年,美国新闻学者威尔伯·施拉姆等人发表了《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在该书中对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观点进行了相对系统的阐述,才使得新闻自由向社会责任理论转向。

  媒体具有公共属性,公众基于对媒体的信任,通过媒体获取新闻信息,这份公信力是媒体的生存之本。应该认识到,新闻自由不是不受任何控制的绝对自由,而是有一定边界的相对自由,这个边界就是坚守新闻职业伦理,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接受法律的约束,承担应有的道德责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新闻媒介的管理采取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三是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⑬承担社会责任既是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防范,也是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才能更好地发挥新闻的社会功能,确保媒体公信力不被消解,新闻自由才能长久存续,不至于陷入危机。

  结  语

  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经过漫长的发展,一方面新闻自由理论逐步系统化,“天赋人权理论”“民主主义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第四权力理论”等自由思想被西方民众广泛认可,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新闻自由也愈加标准化,国际新闻学会于1951年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程度的四条标准,即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这标志着新闻自由作为“制度性的基本权利”被广泛认可。⑭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新闻自由思想在为资产阶级争得话语权,享受新闻生产不被外部干涉的权利的同时,也要防范新闻自由被滥用。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新闻自由也经历了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的发展,真正的新闻自由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符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正如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自由与责任也是相伴而生的。新闻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以及自媒体的兴起大大拓展了新闻的自由度,催生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崭新社会舆论生态,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不难发现,新闻自由在网络社会被大大滥用。

  一方面,新闻生产更加自由,生产主体更加多元。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的新闻生产、传播方式,不同于以往的新闻生产主体以专业人士为主,越来越多的非职业化用户生产的“新闻”涌入互联网,这些“新闻”大多因为缺乏专业的把关人而质量堪忧。另一方面,专业新闻人士道德失范。网络社会的一些特点弱化了新闻从业人员对职业操守的坚持,一些新闻记者为了在新闻报道中“抢头条”“蹭热点”“抓眼球”,不惜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虚假新闻、低俗炒作、媒介审判等媒体失范现象屡见不鲜,“假新闻”曾因其在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出现的频率骤增而入选柯林斯词典发布的十大年度热词。因此,平衡好新闻自由和法治秩序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从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制定科学的监管法律法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等方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新闻自由加以约束是十分有必要的。

  注释:

  ①童兵:《〈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和西方新闻自由再审视》,《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②[美]密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5页

  ③④⑤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1月版,第34卷第1期,第111-112页

  ⑥夏勇:《西方新闻自由探讨——兼论自由理想与法律秩序》,《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⑦凌言:《资本和权力操纵下的西方新闻自由》,《红旗文稿》,2011年第17期

  ⑧尹韵公 王凤翔:《西方新闻自由与国家核心利益》,《紫光阁》,2014年第1期

  ⑨支振锋:《“双重标准”的报道谈何客观公正》,《光明日报》,2019年8月29日

  ⑩王凤翔:《对基于良心自由的西方新闻观的批判》,《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第9期

  ⑪⑫[美]新闻自由委员会著,展江 王征 王海译:《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⑬李良荣:《新闻学概论》(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⑭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刘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研究院(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10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