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首页>新闻与法 > 正文

调查报道采访的五个常见干扰及应对

2020-08-18 15:57:40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8月上   作者:卢义杰

摘要:记者进行监督报道采访遇到种种干扰时该如何应对?

  调查报道采访常遇干扰,在指向地方政府的舆论监督报道以及突发事件报道中尤甚。站在被指向对象的立场上,这些干扰有的是“防御”性质,如“设卡”阻止记者进入特定现场,有的是“进攻”性质,即直接对记者进行说情、试探、施压、挑衅,有的甚至升级为暴力冲突。应对方面,实务中,前者多须依托记者随机应变的业务技巧,后者须兼具业务技巧、法律素养。本文主要分析后一种干扰。

  结合此前从事调查报道采访的经历,我将常见的后者干扰初步总结为被塞钱、被检查、被围困、被送走、被挑衅等五项。这当中,一以贯之的应对原则包括:一要有证据意识,随时保留录音等相关证据;二要提前储备法律知识,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等法律的关键条文;三要保持与编辑部的联系,及时更新动态;四要根据现场情况,或不卑不亢,或冷静克制,优先保证人身安全,在安全基础上再谈尽量完成采写任务。

  被塞钱

  这种干扰方式较为常见,较为“温柔”,但也可能暗含“杀机”,稍有不慎,记者易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甚至面临刑事风险。对此,有四个“必须”、一个“尽量”值得注意:

  一是必须注意与利益相关方独处的场合。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被监督对象、举报人等,与其独处之时往往是被塞钱的高频时段,并且,恰是由于独处,一些事情常“说不清楚”,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伏笔。

  以我的亲身经历来看,高频发生被塞钱的独处场合包括,被监督对象的办公室(特别是对方借故屏退左右时);记者的住处(特别是对方突然、反复要求到记者住处);与举报人的首次见面;与利益相关方的临别之际;被提议“借一步说话”;多人同行时记者不小心掉队;对方塞来用信封、纸箱、纸袋等非透明物品包装的材料;等等。

  由于采访需要,记者进入独处场合是难免的事情,这时须适当提高警惕。比如,即将进入前述高频场景时,可提前打开录音设备,以备“自证清白”之需;尽量避免让利益相关方来记者的住处;当对方塞来信封、纸箱、纸袋,可借感谢、好奇等理由,当场礼貌地打开、查验。

  二是必须将当场拒绝作为第一选择。不能因碍于情面而“先收下,找合适时机再退回”,因为,个别机构可能就此录下收钱视频发给记者相要挟,或直接发给办案机关,甚至可能办案人员就埋伏在屋外。一些案例显示,根据具体案情,记者有可能会被认为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敲诈勒索等罪名,尽管这样的陷害之举未必能得逞,但未雨绸缪显然是更好的。

  当然,拒绝的姿态有时不宜过分强硬、剑拔弩张,以免被对方认为失去沟通的可能,刺激其加速采取不恰当的危机公关方式,如向媒体领导说情、施压等。至于采取何种态度、用词,应根据记者本人性格、对方性格、媒体与采访地的空间距离、媒体及主管机构与采访地官员的人际关系、新闻事件严重程度等予以综合考量。

  三是必须固定好拒绝款物的证据。证据宜有一定数量,最好能交叉印证。例如,我采访某县一起行政违法事件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其办公室塞钱,希望不要报道。在明确拒绝后,我借故离开当地,该负责人则派工作人员送我去火车站。我一边在安检处排队,一边“督促”他离开,但他迟迟不走。如前所述,临别为塞钱的高频场合,加上其领导之前曾塞钱,我于是再次开启录音。没多久,他果然伸手,迅速往我衣兜塞钱,末了掉头就跑。

  此时我立刻做了四件事以固定证据:首先,马上追出,跑至车站监控能拍摄到的位置,将钱朝他扔去,不给再推来推去的机会,并告知“有监控”;其次,跑回车站,给该工作人员打电话并录音,质问为何塞钱,确认是否已捡回钱;再次,给前述部门负责人致电并录音,投诉该工作人员再次送钱,并告知钱已退回;最后,向报社汇报情况,这将在下一点详述。

  四是必须立即报告供职单位。包括:何时、何地遇到何人送钱,是否知道数额,结果如何,等等。汇报宜使用文字,并通过能记载时间的微信、邮件或短信发出,之后视事情发展及单位要求决定是否撰写情况说明。

  如果拒绝失败,或事后发现了可疑物品,更应立即向单位汇报。这方面有一经典案例:曾有被监督对象来到某位记者住处,“无意”落下背包却拒绝领回,该记者马上告知单位及纪检部门。在后者见证下,背包被打开,里面有数十万元现金,送钱者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是该记者敏锐并及时处理,事情发展方向将难以预料。

  五是尽量不提自身经济状况。为了规避风险,记者在采访或闲聊时,宜尽量免谈自身经济状况特别是收入不佳的情况。有的经济情况虽属实,可有时“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个别过度敏感的人员会误以为记者在暗示缺钱,进而设法向记者塞钱。

  被检查

  这指某些部门的执法,是一种较有威慑力的“干扰”。之所以“干扰”加引号,是由于该方式可能具备双重属性:对记者而言,它的确让记者切实感到干扰、施压甚至恐吓;然而,从法律上看,它们有的合法违法的边界较为模糊,虽让人不快,但仍在有关部门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外人难判断其是刻意为之,还是纯属误会或执法水平有限。

  执法的强制性及以上不确定性,加大了记者应对这种“干扰”的难度。我认为,这当中大致有三条处理原则:第一,记者没有特权,不能违法,不能给对方带来口实;第二,执法人员同样没有特权,同样不能违法,且应该接受包括记者在内的公民的监督;第三,合法执法的要求之外还有合理执法,遇到凭常识即可判断并不合理的做法,应当有理有据地指出或记录下来。

  就我的亲身经历来说,常见被检查的场景包括:

  一是被检查身份证件。多年前,为掌握某一事件情况,我曾隐瞒记者身份陪同报料人到某市政府进行沟通。其间工作人员怀疑我的身份及是否录音,一名看似身着警服的人员遂要求我出示身份证,见其为辅警,周围又无民警,我便拒绝了。接着,一名穿着警服的人过来,我要求亮明警察证,再核对了警号,方才同意出示。

  以上过程其实包含了该场景的常见法律要点。首先是执法主体,辅警不能单独执法,必须有警察在场指挥、监督。其次是执法证件(即警察证),根据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但前提是“经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是民警着装问题,按照公安部的执法规范,此种情况下,着装民警的确可以不出示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

  二是被查房特别是深夜查房。我在报道某市涉警舆情事件时遇到一例。当时晚上12点左右,我交完稿件已睡下,突然门外有自称是警察的人敲门。对于深夜查房的正当性,在此不作过多讨论,我仅介绍当时在开门前后的做法:开门前,第一,注意保留证据,在房间多处放置录音设备,准备记录现场,防止说不清的纠纷;第二,迅速与编辑部联系,告知宾馆名称、房间号及情况;第三,编写一条微博备用,如有意外可第一时间发出。

  开门后我则坚持三点。第一,对方不得少于两人,且可要求民警出示警察证,并记录警号。第二,记者此时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房仅限查验证件,不能进屋搜查。当对方知道被查房者清楚相关规定,其乱执法的可能性和程度或许能相对低一些。第三,询问为何深夜查房,紧迫性和必要性何在。

  不过,首批查房人员撤走之后,没多久又有一位级别更高的警察带他们回来,再敲了一次门,还询问了我什么身份、来了多久、来干什么、几个人一起来等问题。察觉到异样,后方编辑在微博上客观陈述了查房情况及疑点,引起网友关注;而在送走警察时,我也直接让其转告有关方面“我们很安全,不用担心”。对方没说什么,下楼后用当地方言打电话报告了十来分钟,之后撤离了。

  此外,与被检查相关的场景,还包括我曾思考过预案但未遇上的一些内容。例如,若遭搜身,女记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如被通知前往公安机关,可进一步询问自己是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是某些原因被传唤,如是证人,可尝试提出希望在单位、住处接受询问及其理由;如是传唤,须有传唤证,若声称是口头传唤,则必须是现场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等。如果办案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可向公安局法制及纪检部门、监察部门、政法委等进行举报或控告。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应对及预案不是对民警的天然不信任,也不是制造对立,更非预设假想敌,而是基于个别地区滥用警力抵触舆论监督的背景之下记者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防御性方法。善意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对彼此都是好事。

  被围困

  让记者更感压迫的干扰是被困,也就是由于各种原因暂被限制人身自由。该方式一般伴随三个现象,一是对方有特定的目的,比如希望核实记者身份,希望试探记者掌握了什么事实,或是软硬兼施希望删除相关录音、照片;二是限制记者对外联络,可能出现没收手机等行为;三是对记者“攻心”,言语恐吓,夸大事实,歪曲记者的采访行为。

  因此,其对应的破解策略包括,第一,让对方认为已实现了或者不可能实现特定目的;第二,设法与外界联络,包括编辑、领导或可信赖的其他人员;第三,不卑不亢地澄清事实,或视情况适当示弱,或要求其与本单位或相关部门联系。当然,一切底线是记者人身安全,通常来说,如被困地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一般不会有人身安全危险;如是民营企业、偏远地区,则应该更加小心。

  我陪同报料人在某市政府了解情况时,就遇到了被困事件。我分析,对方领导督促工作人员检查我的背包,意图是找出录音设备。于是,我交出了一支闲置的录音笔(另一支仍在工作),领导误认为目的达成,便离开了。领导一走,负责看管的工作人员就没这么“敬业”了。于是,虽仍不允许使用手机讲话,但借同事来电的机会,我悄悄按了接听键,之后故意朝工作人员大声说话,问为何把我限制在某某地方。

  同事电话那头听后心领神会。在微博曝光及后方积极向有关方面澄清、协调,对方解释这是一场误会,放我离开,并归还录音笔等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被困场景中往往心理上、现实中均孤立无援,外界支援尤为重要,若接到同事同行的求援电话,也须明白如何有效帮助。一次,某记者在医院采访新闻事件,因拍照而被保安带往某办公室,获知消息后,我急忙给其打了近30分钟电话。

  这类通话的目的,一是掌握基本信息,以备联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澄清事实;二是让现场人员知道记者并非处于“任人宰割”的状态,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概率。通常来说,对话顺序可以是:确定其所处的具体位置,对方工作人员的人数、性别、单位、职务、姓名或证件号,被暂扣的时间、理由,现在是否可离开,双方在过程中的表现,尤其是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必要时还可请对方工作人员接电话。由于该通话可能随时被挂断,故须先确定所处位置、相关当事人等最关键信息,以能找到责任人并告知协调线索。

  另需说明的是,记者被困既是危机也是采访机遇,因为脱困之后,较高层级的负责人出于善后等心态,有一定概率会主动出面沟通。此时须保持镇定,把握时机,争取追问出有价值的内容。

  以上说的场景均为公立机构,客观而言,其工作人员“来硬的”的概率不如某些私营企业、偏远地区高。若处于后者场合,有时需注意避免过度刺激法律意识不高的个别人员,如有必要,可适当示弱,例如我在某村被困后曾以“装哭”逃过一劫。总之,我们应根据被困机构的性质、现场氛围、人数对比、新闻事件属性等综合判断。

  被送走

  面对批评类采访,个别官员会建议记者返程,甚至直接表示安排车辆送站。此举多出于抵触采访、不信任记者的心理,我们可先尝试说服、沟通,在无效的情况下,则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方法,避免正面冲突。

  首先是假意顺从。例如采访某县重大舆情事件时,该省一强势部门有关负责人建议不要采访,我便顺势说“那我先走了”。接着,他安排人送我去车站。当着他们的面,我进站、买票、上车,送站的人也走了。但等大巴开了一会儿,我突然对司机说“停一下,东西落了,要下车”,之后重返现场。

  其次是降低个别官员不必要的提防心理。也就是使对方低估你对事实的掌握程度和报道决心,避免其采取不恰当的危机公关方式。一次采访某县的违法事件,有关部门不乐意受访,当我提出要离开当地,该部门安排人员送我去车站。而在回酒店取行李路上时,工作人员半聊天半试探地问我“来了多久”“几个人来”“有没有和群众接触”。我的回答是:“今天刚到,一人,没接触。”事实上,我已在当地采访了大约一星期。

  到了酒店,工作人员执意紧随着陪我退房。我突然意识到,退房结账时,不少酒店服务员都会说出消费金额。我住了一星期,大约1000元,若被报出来,岂不露馅了吗?这家普通的快捷酒店,一天不可能这么贵。于是,我用手机打了一句话:“我的朋友要抢单。别说我消费了多少钱。”到了前台,我抢先给服务员递去手机,但嘴上说的是:“你好,这是我的会员码,你看一下。”服务员一看,心领神会,只是默默地刷了卡、给了我发票,一句话没有说。

  跟着我的工作人员果然想要看发票金额,我早有防备,抢先塞进了书包,以客气的名义婉拒:“你要给我报销是不是?哎呀不用客气的。”如此,巧妙地尽可能让其不知道或晚知道真相。

  最后是不让对方感到“绝望”。某次采访结束,我乘坐夜班火车硬卧返程,并将材料散在铺上,开始写稿。然而,不知是巧合还是被刻意安排,邻铺正好是其中相关当事人的亲属。他自称看到了材料上的字,希望我不要写这件事情。

  卧铺车厢是相当封闭的空间,那时又近晚上12点,如产生矛盾必定难以处置。于是,我安抚他称现在有别的事儿要处理,明天七八点起来再好好聊。他便先睡了,我则继续完成这篇须次日见报的报道,发回编辑部。其实,我是凌晨四点到站下车,他天亮后看不见我,只能看到网上的报道。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在公共场合应该尽量少拿出能被识别出身份的相关材料。

  被挑衅

  如果说前述四种方法较为文明,是智慧式的周旋,那么,直接挑衅甚至以暴力威胁可能是最难应对、风险最大的干扰。我的处理经验是,一方面应该做好情绪管理,不卑不亢地讲明道理,保持克制,必要时适当退让,避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与当地相关部门、人士“绑定”,令挑衅者投鼠忌器。

  这方面印象深刻的经历,发生在某次采访政府部门被拒之后。当我准备离开时,一名男子在楼下大院拦住去路,称我踩到他了。我认为应该没有踩到,但看其言之凿凿,便也表示了歉意。他仍不让我离开,进而说“你欠我钱了”,一听这话,我即判断他是找茬儿的,无法讲道理。

  对方人高马大,拦在唯一的出口,我无路可去,硬闯又肯定会让自己吃亏。于是我掉头就往政府办公室里走,他也跟了过来。我急忙找到刚才联络的工作人员,强调此人在“找事儿”,如果今天我在这里出了什么意外,你们要负全部责任。工作人员见状,急忙将其挡在办公室门外。

  当前,舆论对干扰调查报道采访的行为极为敏感,公众普遍支持记者正常采访。在我看来,记者的名字被人记住,最光荣的应该是通过作品,而不是作为类似事件的受害者,尽管记者常是被动卷入类似事件,甚至成为新闻当事人的。对有关部门而言,干扰采访的案例往往是普法的警示素材及危机公关的反面教材,值得仔细剖析,当中或多或少存在对部分事实的掩盖、对舆论监督的抵触。希望这样的干扰能更少一些。

  (作者为法律从业者,原为媒体记者)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8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