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首页>新闻与法 > 正文

公众账号新规六大亮点

2021-02-07 12:13:24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2月上   作者:朱巍

摘要:公众账号新规首次明确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管理,提出“复合验证制度”。

  摘  要:公众账号新规首次明确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管理,提出“复合验证制度”,规范公众账号合法转让的具体步骤,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管理机制,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明确账号运营者和MCN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关键词: 平台主体责任;分级分类管理;真实身份认证;公众账号转让;流量造假;虚假信息;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责任

  国家网信办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1年2月22日正式实施。新规与2017年颁布实施的旧规相比,新增了网络技术发展的应对措施、平台与账号运营者主体责任、用户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网络信息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等相关内容。从技术发展与法律适用角度看,新规有六大亮点值得特别关注。

  亮点一:夯实平台主体责任

  新规首次提出平台应在“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九大方面承担起主体责任。这九大责任制度内涵和外延实际是相互关联的,是从互联网生态的角度明确了平台责任。账号的实名认证制度是基于《网络安全法》在公众账号平台责任的落实,更是所有网络责任追责的基础性责任。信息内容安全也是基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网络以UGC、PGC等信息传播方式的落实。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写进新规背景有三个:一是把以“一法一决定”为核心的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放到了网络发展最高位置;二是《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个人数据安全与数据合理使用成为网络发展的应有之义;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公布,未来个人信息与商业化的关系,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界限、网民对自己信息的自我控制权等都将成为重中之重。

  国家网信办曾在去年公布实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针对互联网技术发展与生态经济结构趋势,首次提出了生态系统治理,已经取得了很好成效。新规吸纳了生态治理的治理成果,夯实到平台主体责任的全流程各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不仅是著作权、商标权等问题,还涉及AI洗稿、标题党、未经允许转载等信息网络传播问题,以及舆情引导和谣言治理等相关重要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信用评价被纳入平台主体责任体系之中,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用户知情权、评价权相适应,同时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商誉权相协调,综合形成了在法治体系下的信用评价体系。

  亮点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新规规定,“分类”管理指的是按照账号分类注册,以及分类生产的划分,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对此的理解,应结合新规第9条相关内容综合来看。新规第9条划分出来四个重要类别,需要进行除了实名认证之外的资质认证,包括经济、教育、卫生医疗、司法等领域的公众账号内容生产者,应向平台提供专业背景资料和相关职业资质信息。同时,在平台核验相关身份资质后,还应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相关账号发布的类别内容,以及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公示。

  “分级”管理指的是,平台应按照不同账号的内容生产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传播能力进行不同等级的分级管理。信用评价越低,监管越应严格,传播能力越强,监管越应高标准,内容质量把关越严,给予传播的力度也就越高。这种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能够将平台主体责任与传播者主体责任相结合,拥有越大的社会影响力,也就应承担越高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分级管理能够让更高质量的作品获取更高的流量,提升网络传播质量和影响力,对提高公众账号的内容生产能力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亮点三:深化真实身份认证制度落实

  我国最早在2012年时开始全面推行网络真实身份认证制度,在2017年《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时,第一次将网络真实身份认证制度写入立法。但实践中,网络实名制落实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以手机号码为基础的实名认证制度,很难做到线上线下对应实名。其次,“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被网络诈骗分子滥用,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近年来很多网络诈骗都源自前台网络昵称、介绍、头像与他人混同,未经验证的网名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谣言、人格权侵权的帮凶。最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网络直播带货、网民知情权保障等客观要求,使得网络真实身份认证制度需要得到特别加强。

  新规特别提出了“复合验证制度”,在手机号码基础上,增加身份证信息和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等综合验证制度。根据不同产品服务的需要,可以适用不同的验证模式。在实名登记基础上,对前台网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网名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之外,对“冒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行为,平台有责任进行审核和制止。

  新规还特别提出平台应对经济、卫生医疗、教育、司法等特殊分类进行额外的核验,审核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证明材料。对已经经过验证的账号要加相关标识,进一步把控好公众账号源头合法性问题。

  亮点四:禁止公众账号违法违规转让

  一般来说,按照账号实名注册基本原则和人身权专有属性,公众账号主体原则上不能转让。但考虑到网络传播与网络经济发展实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约定的情况下,公众账号也可以进行依法转让。

  新规将公众账号依法转让分成几个步骤。首先,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上所拥有的账号数量应有一定上限。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针对网络水军、网络公关滥用控制多账号形成或控制舆论,避免网络舆情被传播矩阵所人为炮制。其次,平台在账号转让之前,要建立禁止恶意注册、超量注册和违规注册的巡查机制,避免囤积账号、恶意使用多账号等违规行为。再次,账号转让前,应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在对受让方进行依法依约审核之后,才能进行后续转让行为。最后,账号转让后,平台要对转让之后的主体进行信息变更公示。

  新规规定的公众账号转让流程,应与《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相配合适用。公众账号性质属于虚拟财产,《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为“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说的其他法律,可以理解成对《网络安全法》适用做出的解释性规定,也就是新规对此的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看,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应参照新规关于公众账号转让的相关程序进行。

  亮点五:严管虚假流量、网络谣言、网络水军

  流量数据造假已经成为网络经济正常发展的极大阻碍,不仅在信息内容安全领域,更在网络经济商业领域造成巨大危害。“刷量”已经成为网络虚假流量的主要违法违规手段,新规中将“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重要信息作为网络平台重点监管的责任。平台自己要建立好监管制度,在技术上和制度上要做到未雨绸缪,同时,也要保障好网民对自己账号关注的自我决定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订阅、关注其他账号。

  新规对从源头治理网络谣言做出了新的规定,平台应建立对网络虚假信息的“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机制。这些机制从虚假信息防范,到真实信息及时发布,再到追责与事后辟谣都做到了有机配合,形成了包括技术层面、制度层面与责任层面的有效衔接。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账号主体,平台要突出信用治理的基本原则,对谣言制造和传播者,除了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列入黑名单,禁止使用相关网络服务。

  结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新规对电商销售信息、商业宣传信息、用户打赏、商业诋毁和商业欺诈、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发布主体与传播行为的层面,在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亮点六:明确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与MCN责任

  新规从几个层面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明确了账号运营者的责任。第一,实名登记的责任,包括主体性质、注册地、运营地、内容生产类别、联系方式等信息都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第二,应严格按照账号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公众账号登记内容领域发布相关信息。第三,与MCN等第三方合作的,MCN等机构应为内容合法性承担责任。第四,发布者应对“留言、跟帖、评论”进行管理,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判,管理权限从平台处获取。

  新规对账号违规行为类别做出了明确的类型化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类是主体资质不符问题,包括非实名注册行为、冒名行为、违规从事时政类新闻采编发布行为等。第二大类是虚假信息问题,包括利用传播矩阵、网络水军进行舆论操控、煽动极端情绪、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等行为。第三大类是禁止网络敲诈勒索、实施网络暴力、违法买卖或囤积账号等违法行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2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