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防疫中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让渡研究
2021-05-12 14:30:47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5月上 作者:刘官硕 王军
摘要: 摘 要:数字防疫的实施和大数据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效率。 数字防疫的重点在于大数据的采集和利用,从而实现科学、有序
摘 要:“数字防疫”的实施和大数据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效率。 “数字防疫”的重点在于大数据的采集和利用,从而实现科学、有序、依法战“疫”。本文基于大数据时代和“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在传播学视角下,将个人信息利用的表现看作从采集、使用到存储、处置的动态过程,讨论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让渡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贡献。
关键词:大数据;疫情防控;信息利用;隐私让渡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我国积极抗击疫情,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了高效的“数字防疫”。个人信息被广泛利用,从健康码使用到个人行程调研,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一系列信息被收集和传播,提高了抗击疫情的效率,对疫情防控工作有很大贡献。一方面,政府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及时掌控最新状况,积极开展防疫工作;另一方面,公民通过隐私让渡,获得疫情信息,保障自身安全。
由于疫情相关信息的特殊性,涉及新冠肺炎疫情个人信息需要重新定义,疫情中的“群己权界”需要重新界定,个人隐私保障需要重新考虑。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梳理,发现“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是主要研究方向,而关于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让渡贡献的研究很少。因此,本文在数字防疫的工作背景下,对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个人信息再梳理。进而基于传播学视角,将涉及疫情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存储和处置看作一个传播过程,从而探讨个人信息利用的表现。最后,从两个角度分析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让渡所带来的影响。
数字防疫: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让渡的新背景
相较于传统的公共卫生事件治理,数字化时代的疫情防控具有新特点,个人信息成为数字防疫中的重要资源。因此,在数字防疫的新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再讨论,从而为其利用和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一)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悖论”
大数据时代,数据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个人来说,“数字化生存”成为一大特点。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提出,人们生存在虚拟数字化的空间中,基于数字技术从事各项活动[1]。但作为“交换筹码”的个人信息也主动或被动地被收集和传播,既包括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的个人信息,又包括个人在网络互动中产生的信息。因此,“交换筹码”的存在造成了“隐私悖论”的出现。
隐私悖论现象于2006年由苏珊·巴尔内斯首次提出,即相较于成年人对隐私侵犯的担忧,青少年往往会为了社交活动而放弃隐私权[2]。后来学者又将其明确为人们实际传达出的隐私顾虑与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矛盾[3]。隐私悖论现象因数字化程度加深而严重,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大,类型增多,随之个人隐私的泄露程度不断加深。
(二)疫情防控中的“群己权界”
我国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疫情溯源和监测”[4]。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所介绍,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疫情宏观监测支撑和个人漫游信息查询;利用位置信息和行为轨迹进行疫情宏观预测与实时疫情查询;利用个人位置信息、行程信息预测疫情发展,确定密切接触者[5]。因此,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均开展“数字防疫”工作。
“群己权界”强调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在数字防疫中,社会的“权”是配合防控需要而采集和登记公众的个人信息,个人的“权”则是明确的隐私权。为保障防控工作的有效推进和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进行数字防疫工作的界限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且不侵犯个人隐私权。
(三)数字防疫中的“隐私让渡”
隐私让渡指的是人们或多或少让渡出自己的隐私信息,从而获得某种服务。数字防疫中的“隐私让渡”需要公民个人信息被收集,而涉及姓名、年龄、职业等内容的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隐私信息,因此隐私被让渡出去。相较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我国大陆地区在数字防疫中“隐私让渡”程度是较大的。
根据《传染病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我国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国家有关机关防控传染病的工作。因此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调查和信息采集,单位和公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而据环球时报报道,欧美地区民众却为“隐私和健康”展开争论,其中不乏以“侵犯保护隐私”为由投诉者。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利益的对立问题使得欧美民众处于两难境地。
传播视角下个人信息利用的表现
“数字防疫”中个人信息利用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基于传播学角度,将其置于传播环节中考虑。首先,“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在个人信息采集阶段应坚持此原则。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035条[6],个人信息处理存在一定限制,因此使用、储存和处置都应“有法可依”。最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急需配合相关政策,恰当利用信息,有效保护隐私。
(一)在传播中产生:个人信息的采集
信息采集作为传播起始环节,秉持合法采集、合理采集和数据最小化采集原则。
要在《民法典》《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指导下,坚持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信息采集和登记,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实现合法采集。
据疾控专业人员介绍,确诊患者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年龄、性别、职业、部分行动轨迹等,而和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不在采集范围之内。所以基于了合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采集。数据最小化采集即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以最少的个人信息完成最高效的工作。正如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事实上,个人信息公开的详细程度与疫情控制得好不好并没有直接关系,防控工作做精做细才是关键。”[7]
(二)在传播中利用:个人信息的使用
信息利用是“数字防疫”中的重要环节,一旦使用不当,则会导致个人隐私保护的困境。
目前,在《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重大疫情防控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该遵循的原则。当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一般运用在实时监测、及时提醒和有效预测,所以不应过度或越界使用。在存在极大隐私泄露风险的环节中,如上海、北京等地的新冠肺炎流调报告中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做到“只提地点不提人”。另外,数据脱敏对保护隐私安全至关重要,中央网信办要求经由脱敏处理的信息才可公开,从而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三)在传播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处置
后续环节中,个人信息需做到安全储存,信息泄露时要做到依法处置,才能保证有序防疫、科学防疫和依法防疫。
一方面,利用“数字防疫”的优势和区块链等技术,对已使用个人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可回查、可溯源、不可随意更改”。正如《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要求,疫情应对工作结束后,指定机构应在60天内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删除事件应对中已收集、调用的个人信息,从而保护公众的“被遗忘权”。
另一方面,在处置环节中对泄露隐私者,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落实隐私侵权责任为保障,涉事人员或单位受到处罚处分,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的胜诉、成都男子因散布泄露他人隐私受行政处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受党内警告处分等案例,都体现了对散布、传播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严惩。
贡献与困境:涉新冠肺炎疫情个人信息利用的影响
相较于“非典”时期的防疫工作,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数字防疫”的提出和开展是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的原因之一,但由于各方传播者的利益冲突、传播流程的不规范、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矛盾等,则导致涉新冠肺炎疫情个人隐私保护处于困境状态。
(一)个人信息利用对疫情防控的积极作用
1.信息利用预判预警
数据监测为实时预警和及时预判疫情提供基础。在疫情暴发初期,对大数据进行深挖,就有可能预判疫情暴发风险,做好预警工作。例如疫情发生后,长春市基于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紧急建立了一套连接医院、患者、监控卡点和防控小组作战中心的疫情防控指挥调度平台。该平台包含疫情统计信息、患者登记信息以及对服务台数据的监控,不仅可以知道“是谁”,而且可以知道“哪里来,哪里去”。因此,深挖大数据,既为防疫预警预判工作奠定基础,又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紧急状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8]。
2.信息利用提高效率
疫情暴发后需要查询个人行踪轨迹,从而主动把控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情况。“健康码”作为人们当下的“通行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香港地区由于过于注重个人隐私,目前推行的健康通行码是比较粗略的,而且迟迟未推出和内地一致的健康码,所以可能增加抗疫风险。相比之下,我国大陆不仅推行健康码,而且促使全国基本实现“一码通行”,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措施。另外,多家科技互联网公司以数据和技术能力提供支持,确保掌握实时情况,了解人员动态去向,为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提供方案依据。
3.信息利用澄清谣言
根据奥尔波特公式,涉新冠肺炎疫情信息与公众密切相关且模糊性强,极易衍生谣言。因此,个人信息被收集,继而被媒体和互联网公司使用,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推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辟谣专区”,新浪微博推出的疫情辟谣功能和“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开设的“疫情谣言粉碎机”功能等都合理有效利用个人信息,不仅帮助公众及时澄清谣言,而且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总之,在疫情防控中,以“保护”为前提“利用”个人信息,不仅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便利,在信息采集、行踪查询、辟谣科普、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而且利用数字化技术,为探索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积累经验。
(二)个人隐私泄露对疫情防控的负面影响
1.引发防疫工作负面舆情
对于政府来说,信息采集和登记是为了实时监测疫情情况、准确预测疫情发展和及时披露感染来源。但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削弱政府公信力,在以后的信息采集和流调工作中遇到阻碍,从而引发负面舆情。如上海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网友质疑属于公民隐私信息的内容为何被流传。虽然疾控工作人员及时说明情况,但网友对防疫工作信息采集和登记产生信任危机。在此类舆情事件中,如果相关部门回应不及时,负面舆情还可能有加重态势。
2.媒体泄露加大“二次传播”
对于媒体平台来说,信息披露对疫情防控具有辅助作用,应及时公布消息,及时提醒公众,并提出建设性措施。但新闻媒体过度报道、专业媒体不慎泄露患者隐私、平台为流量利益主动曝光等问题,会削弱媒体公信力,使平台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被质疑,受到监管处置。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中,患者和密接者的详细个人信息被某微信公众号发布,随后又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中,引发多次转载传播。事件最终以原告胜诉结束,自媒体平台受到处罚。
3.个人多重权益受侵犯
对于个人来说,疫情背景下的隐私泄露意味着“社会性死亡”[9]。由于社会紧张情绪和公众的焦虑心理,一旦得知患者的详细信息,便会对碎片化信息进行不负责猜测和联想。涉新冠肺炎疫情信息与公众密切相关且模糊性强,极易衍生谣言。因此,患者或密接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遭受歧视甚至网络暴力,不仅个人权益受到侵犯,而且造成身心的双重伤害。在成都赵某事件中,作为密切接触者,赵某行程轨迹被曝光后,网友展开对其人肉搜索,并对其私人生活进行不负责任的猜测,导致网民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此外,如果公众注意力转移,关注患者私生活而不是疫情态势,会导致疫情舆论失焦,形成一场无意义的网络舆论狂欢。
结 论
数字防疫以云计算、大数据和5G等为技术依托,个人信息的使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很大贡献。个人通过隐私让渡,为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维护公共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从而保障了公众知情权。而为保障疫情下的个人隐私权,我国也出台《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等政策,并以遵守相关法律为前提,为“数字防疫”奠定制度基础。此外,从信息采集、使用到存储、处置中,确定以“保护”为前提的“利用”原则,做到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保证防疫工作的开展。
但在后疫情时代,公众注意力转向和疫情相关且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方面,在享受个人信息利用带来极大便利之时,要意识到隐私泄露也成为重要问题。因此数字防疫中,我们应看到个人信息利用和隐私让渡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贡献,但未来仍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用好“双刃剑”,提高社会疾控和管理能力,让公众知情,让隐私安全。
参考文献:
[1]年度传媒伦理研究课题组,刘鹏,方师师,王侠.2020年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J].新闻记者,2021(1):3-22.
[2]占南.重大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基于隐私保护设计理论[J].现代情报,2021,41(1):101-110.
[3]高申杨.大数据时代隐私悖论的伦理困境[J].新媒体研究,2020,6(20):12-15,20.
[4]夏金莲.大数据时代疫情防控中的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2(3):42-48,114.
[5]施思.传播学视域下数据隐私的自我保护[D].华中师范大学,2019.
[6]Marie Caroline Oetzel,TijanaGonja.The online privacy paradox.2011,:2107-2112.
[7]Barnes Susan B..A privacy paradox: Social networ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J]. First Monday,2006,11(9)
[8]赫伯特·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M].北京:商务印书馆,著, 2000:18-35.
[9]李晓楠.“数据抗疫”中个人信息利用的法律因应[J].财经法学,2020(4):108-120.
(刘官硕: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军: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5月上
编辑:范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