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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剪辑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与治理要点

2021-10-09 16:26:37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9月下   作者:黄亚洲

摘要:  摘 要:二次剪辑影视作品是兼具持续开放式创作、与原作品利益共生、反流量垄断下受众选择的新业态,本文针对其不同类型的侵权认定和治

  摘  要:二次剪辑影视作品是兼具持续开放式创作、与原作品利益共生、反流量垄断下受众选择的新业态,本文针对其不同类型的侵权认定和治理进行分析,认为通过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方式等可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二次剪辑;类型化分析;知识共享协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和移动终端的普及,短视频成长为互联网的流量高地和时代新宠。二次剪辑影视作品成为短视频创作的重要内容,不可回避的是其可能侵害原作品版权方的著作权。应如何认定和治理此类侵权?

  短视频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新业态

  治理短视频侵权的前提是正视这一互联网新业态的变化,以及其与既有监管规范的冲突。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短视频解构了视听作品的传统创作含义,突破了以往版权争议的纯粹侵权状态,其发展也得益于影视作品版权与流量勾连垄断的反作用力。

  1.从单次创作即完结到持续开放式创作。以往影视作品由专业机构一次性制作完成,后续可能拍摄续集或再次改编,但几乎不引用原作品的内容,且创作准入门槛高,传播途径较单一,严密保护著作权的改编逐个授权有必要且有可能。而如今影视作品存储介质的电子化使其更易获取与改编,短视频降低了视听作品创作的人力、技术和资本要求,呈现制作大众化的趋势,同时短视频平台提供了相适应的传播方式。相较于单次创作即完结,持续开放式创作更有利于视听作品的创新和文化生活的丰富,然而改编逐个授权与持续开放式创作相冲突。因而我们应当改变授权许可制度,既兼顾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又发挥持续开放式创作的优势。

  2.从纯粹侵权性质到利益共生关系。之前限于传播路径缺乏和制作要求较高,未经授权改编并不是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主流方式,更多是非经许可的放映传播。而且影视作品方面的著作权之争聚焦纯粹侵权,侵权方与版权方处于利益紧张状态。虽然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短视频涉嫌未经许可改编原作品,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助推了原作品的营销与宣传,提升了其知名度,突破了原有受众的小圈限制,吸引了更多的阅览与流量。此处两者并非排斥关系,而属于利益共生关系。原作品的版权方也不希望其利益止步于原作品的初始放映。合理分配二次创造者与原作品版权方利益的方案可调和两者矛盾。

  3.版权与流量勾连垄断后的受众选择。伴随着平台扩张与网络普及,部分视频平台成长为集影视经纪、制作和传播于一体的行业巨头,影视作品授权某一或极个别平台独家播放较为常见。不同于以前仅由个别卫视播放某一影视作品,互联网时代的流量之力与个别平台独家播放的版权许可相互勾连,导致影视作品传播路径的垄断和事实上的版权滥用,而且进一步造成观众获取途径被限制,获取成本提高。这导致受众的青睐新型传播路径下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短视频。若一味只打击相关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而忽视了受众对影视作品的文化需求和版权与流量勾连垄断后被限缩获取路径,则是治标不治本,且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短视频二次剪辑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类型化分析

  结合以上关于新业态的剖析,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短视频虽大多未经授权许可,但并非“天生有罪”。如果不加区分地打击,则不符合互联网时代持续开放式的创作形态,忽视了背后的深层因素和其承载的功能。欲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找合理使用原作品的空间,类型化分析成为可能的侵权认定路径。

  1.改变时长式。传统影视作品多为长视频,部分二次剪辑的短视频仅将原作品的时长剪短后播放,甚至连续更新整部原作品。此类短视频不能称为二次创作,几乎不具有独创性,不满足智力成果的要求,仅仅是在短视频平台盗用播放传播原作品,毫无疑问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艺术评论式。艺术评论式指以积极或消极评价某部影视作品的叙事手法、拍摄技巧、情节设置等为主要内容制作的短视频。为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原作品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较于传统的以文字评论影视作品,短视频更加生动、表现力强且传播速度快,但不可避免地使用原作品的画面和片段。然而这种使用可以视为短视频式艺术评论的必要方式,为鼓励艺术评论应当放宽适当引用的审查标准,艺术评论式二次创作一般应属于合理使用。

  3.影视解说式。以类似旁白的语音方式主要叙述相应的故事情节,兼顾少许的评论,配以相应的画面和片段,将长影视作品简化为短视频,可谓影视解说式。此类剪辑不属于为介绍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原作品。介绍与解说的区别有二:解说的故事情节较为详细而介绍则反之;对于受众而言,影视解说短视频与原作品更多为相互排斥,而介绍是为吸引受众观看原作品。而且其过多引用了原作品的画面和片段,难以解释为合理使用,倾向于认定侵权。但是其符合当代追求速度的浏览习惯,与短视频短平快的传播方式相契合,且适合部分情节复杂的影视作品。因而其通过合理分配版权方与二次创作者的利益和适当改变授权方式仍有合法空间。

  4.经典片段式。选取原作品中少部分画面和片段,加以背景音乐等方面的改编,但不脱离原作品的故事情节,通常时长较短,此为经典片段式。此类剪辑不可或缺地使用原作品的画面和片段,有侵权之嫌。然而其吸引受众观看原作品,更多发挥宣传和引流的功能,与原作品并不排斥,而是深度的利益共生关系。问题仅在于没有授权许可,其也可以在合理分配利益、适当改变授权和限制引用时长的前提下得以发展。此类短视频面临独创性不足的风险,应当审查其改编后的内容是否足以构成新的智力成果,而不是选取原作品片段的二次放映。

  5.片段引用式。此类剪辑引用影视作品的画面、音频或者片段,但仅是引用并不以此为主要内容,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内容与原作品情节相关度不高甚至不相关。此类引用未经授权,存在侵权风险,且因相关度低难以为原作品引流。若版权方将影视作品中受众欢迎度高的画面、音频或者片段作为单个作品授权或采取更加合理的授权模式,则可以实现双赢。

  短视频二次剪辑影视作品侵权的治理要点

  部分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侵犯原作品版权方的著作权,与我国大力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相悖。但纯粹依靠司法裁判和运动式的执法清理并不能较好地治理侵权,结合新业态的新特征,立法、执法、司法、行业和社会等多方向多层次共同发力方为治理上策。

  1.改变规制:知识共享协议。在短视频新业态下创作含义改变,传播途径扩展,传播速度和流量汇聚日益重要,版权方希望原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二次创作者渴求不受素材侵权的困扰。保留所有权利的著作权逐一授权模式阻碍了传播利益和二次创新,致使传播链条退化为单纯分享而非兼具再创作,理应改变。

  知识共享协议提供了改善路径。被授权的相对方在遵守授权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免费享有授权方许可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其采用开放式的授权方式,一个授权方面对众多相对方,而由相对方自担使用授权内容的风险和费用,同时相较格式合同保留了相对方订立时的选择自由。其保留人身权,授权方以署名方式表明原作者身份,另外通过让渡部分财产权换取传播利益,在复制、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方面均可授权,二次创作的改编授权要求相同方式共享即使用相同的知识共享协议。[1]另外,影视作品的知识共享体系可以借助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实现。知识共享协议打破了逐一授权模式面临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新创作和新传播的困局,修复了传统的著作权作者中心主义在现阶段不合理垄断作品的弊端,降低了互联网时代传播和交易的成本。授权方取得作品快速广泛传播的利益,相对方打消了侵权困扰且获得友好的创作环境,逐一授权模式下原作品著作权人和二次创作者的利益冲突得以抑制和消解。知识共享协议并非全盘推翻现有授权模式,而是作为现有权利限制的补充存在于著作权体系,以适应新创作与新传播。

  2.完善监管:区分审慎宽容。二次剪辑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并非以侵权为底色,而是兼具持续开放式创作、利益共生和受众选择的互联网新业态,拉伸和挑战着现有监管的张力。监管应本着区分、审慎宽容的总体态度。监管不能“一刀切”,应区分上述不同类型的剪辑方式;区分此类短视频不同的制作主体即普通用户、专业个人与专业机构;区分直接商用、间接营利和非营利。同时,在区分的基础上以审慎宽容的态度监管,宽容对待新业态与现有规制的冲突,既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又要认识和适应新的变化,而不是机械地强调现有规则。

  3.行业自律:作者“平台”协会积极作为。短视频行业自身需要加强自律。首先,相关短视频创作者应当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二次创造与创新。[2]其次,短视频平台加强自律,充分利用技术措施识别删除侵权内容,教育和引导平台的创作者树立著作权思维。[3]最后,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版权规范、监督和引领从业者保护版权和辅助行政部门监管等职能,促进行业自律。

  【本文为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跨地域跨层级的‘一人多案’的关联预警与协同处置关键技术研究”(编号:2018YFC0831302)成果】

  参考文献:

  [1]邓朝霞.网络版权的公共领域研究——以知识共享协议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8(12):35-45.

  [2]杨婧.短视频侵权治理难题及突破路径[J].青年记者,2021(02):99-100.

  [3]赵莹.移动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J].青年记者,2019(06):86-87.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9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