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位与赋权:广告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资格
2023-02-08 15:36:51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1月下 作者:刘西平 刘德传
摘要: 摘 要:广告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维护被违法广告侵害的公共利益,但实践引入与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失是关键阻碍。运
摘 要:广告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维护被违法广告侵害的公共利益,但实践引入与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失是关键阻碍。运用场域理论将公民置于广告公益诉讼场域“构型、资本与惯习”分析模型中,可以突破对公民主体资格缺失问题的单一化、简单化归因,剖析并排解立法者的赋权顾虑,找寻调适公民厌诉惯习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广告治理;广告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场域理论
尽管我国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就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民事诉讼领域,但迄今为止,其在广告治理中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阻碍广告公益诉讼更好更快落地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认为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失是关键问题,而场域理论提供了较好的阐释视角。
研究视角:场域理论的适用性与应用价值
布尔迪厄(布迪厄)认为: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场域构成。[1]同时,各个场域间也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构型、资本与惯习是场域理论中重要的三个概念工具。[2]
广告公益诉讼场域是司法场域中的一个子场域,可视作由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公民和违法者四方及其所处位置之间的关系网络组成的空间构型。前三者围绕公共利益与违法者展开博弈,力求公平、正义、合法地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前三者之间亦存在竞争关系。他们各自拥有数量不同、禀赋各异的资本,据此占据不同的相对位置。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本,也为争夺确定各种资本间的“兑换比例”[3],他们将持续斗争。
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既是对个人合法权利的履行(公平),又可维护公共利益(正义),但囿于其原告资格未获得立法承认,其场域实践必然受到繁杂的“合法”规则束缚而陷入困境。同时,场域中各主体的关系建构还包括着心理层面的因素,布迪厄将其定义为“惯习”——一个持久的、可转移的秉性系统。[4]公民在广告公益诉讼中的缺位是场域构型、资本配置与既有惯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实践表现。运用场域理论有助于突破对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缺失问题的单一化、简单化归因,在对广告公益诉讼场域关系结构与互动运作的解析中理清公民缺位的逻辑线路,从而进一步洞悉公民诉讼主体资格缺失对当今广告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及广告治理造成的不利影响。
构型中的异质利益与权益博弈
场域可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组成的网络或者构型。[5]场域内各要素和场域之间的连接及其结构就成为考察的重要内容。本节从场内场间两个角度考量公民于构型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在场域内部,公民在与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竞争中落于下风;而聚焦与广告公益诉讼场域联系密切的广告行政监管场域,后者对前者的侵蚀与压迫亦阻碍着公民的场域实践。
(一)场内构型:异质利益衡量难题。布尔迪厄认为,司法场域与权力场域存在结构同源机制,法律以社会权力关系为基础,体现着支配阶级的利益。[6]广告公益诉讼场域中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占相对优势地位的构型即是法律授权的产物。在这种构型下,公民权益被交由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代为保护,实际上突破了传统的诉讼信托理论,弥补了原实体权利人甚至国家有时因种种原因无法对某种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缺陷。
但须注意,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前提应是受损利益具有整体性。在我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本质上相通,但近年来广告违法中受害群体碎片化特征致使公权力有时无法直接对受害个体的利益进行救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某些情境下已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可公度性。维护公共利益在前,救济个人利益在后,本质是使用“多数大于少数”的公度性标尺来处理异质利益冲突,并不可取。因此,现代诉讼信托理论之于广告公益诉讼的适用性有待商榷,相关的公民个体是否被允许代表公众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亟待探讨。
(二)场间关系:执法者与违法者的错位博弈。观照场域间关系,对广告公益诉讼场域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广告行政监管场域。基于新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治理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虽然行政监管具有直接便捷等特点,但这一体制造成了广告行政监管场域对广告公益诉讼场域的“法权压制”。特别是在公法优先的情况下,广告违法治理多会走行政处罚的途径,公益诉讼难以真正成为广告治理的“第二渠道”。在这种情形下,个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广告侵权之诉也很难,只能按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治理场域中的“权力螺旋效应”。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行政监管以“治事”为中心,一般无权直接裁定民事赔偿,不具备对受害者民事权利进行救济的效能。这意味着本应是受害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场域博弈发生错位,转而成为行政机关与违法者之间的博弈。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面临被搁置不顾的境地。而此时,公益诉讼和个人维权之诉又不能启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司法救济之途被无形力量“阻塞”。
资本视角下立法者赋权顾虑及舒缓
诉权作为一种司法资本,不仅是各主体在广告治理场域中争夺的对象,更是斗争的工具。公民诉权缺位是当今广告公益诉讼场域的构型缺陷。赋予公民诉权势在必行,但有一些学者表示反对。笔者认为,对于“滥诉”与“公民诉讼能力不足”的顾虑是伪命题,不应成为阻碍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权利的借口。
(一)诉权滥用的根源不在于赋权。公益诉讼的“滥诉说”认为,公民一旦拥有起诉权,将极有可能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私利。按照场域理论,场域本身就是一个冲突与竞争的空间。资本既是砝码,亦是目的。[7]类似于投资,场域竞争以资本收支关系为底层逻辑,不仅能够调动主体的诉讼热情,也构成场域变迁的动力学基础。[8]在广告公益诉讼场域中,只要遵守公平、正义、合法的场域规则,公民将资本投入诉讼实践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同时笔者认为,公民即便被赋予了诉讼主体资格,其对资本的应用也未必泛滥。在场域博弈中,面对经济、社会、文化等资本数倍于己的违法者,公民即便拥有诉权,也须承受与“低资本兑换比例”不相匹配的“高投资风险”,依旧会在“入不敷出”的资本收支预估下做出缺位的理性决策,很难产生滥诉。故“滥诉说”不应成为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拦路虎,相反要想平衡起诉主体与违法者在场域内的结构位置,各方资本的合理分配才是关键。
(二)资本未彰的根源在于无权。对公民诉讼能力的质疑者可能认为,公民人力、财力有限,社会资本缺乏;法律素养与专业知识欠缺,文化资本不足。笔者认为,这是因果逻辑倒置,不是资本不足致使公民诉讼不能,而是诉权缺失导致公民的资本不彰。
随着广告业全面数字化转型,违法案件海量涌现。市场监管部门、检察院和消费者协会凭借有限精力来应对,显然难以招架。相比之下,作为网络用户的公民群体人数多、分布广,既是广告的接收者,也是违法广告的直接受害者,及时参与广告治理,如固定违法证据、收集相关数据。在网络沟通渠道畅通且多元的环境下,他们很快就能形成一支资本充盈、实力不俗的治理力量。
实际上,布尔迪厄也出于此原因反对作为当事人的公民进入法院裁判程序,认为其没有能力完成语言态势的转换。[9]但他同时提出了对策,即在“在普通大众和法律专家之间建立劳动分工”的基础上,[10]由律师这一专业的法律实务者代替公民参与诉讼。因此,在场域实践中,公民只要拥有诉权,完全可以将其授予律师代为“投资”,以经济等资本为筹码换取律师的文化资本,而诉讼主体资格即司法资本的持有显然是这场“交易”的前提。
通向未来:厌诉惯习的调适路径
布尔迪厄还提出过“惯习滞后”现象,即公民在所处构型与持有资本发生变化之后,受制于自身惯习,其实践策略往往难有改变。[11]由此认为,即便目前广告公益诉讼场域的构型正在不断变革,即便日后公民可能取得相应诉权,但受制于传统厌诉文化的影响,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亦难言乐观。因此,培养公民“乐诉善诉”的惯习应当成为一项具有前瞻性的议题。
为激励公民个人主动维护公共利益,应在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减轻公民的诉讼负担,并通过经济资本、符号资本等形式补偿公民付出的时间、精力与财力,促使其打消顾虑,积极参与场域实践。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文化资本。为尽可能规避公民被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后可能会出现的非理性参与现象,法律与广告方面的普及工作应齐头并进。这不仅能丰富公民持有资本的数量与类型,增强其入场的信心,亦可为公民的诉讼实践营造一个良好的场域生态,实现公民乃至各主体与广告公益诉讼场域“和谐共生”的善治理想。
【本文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网络媒体流量异化治理之敏捷治理研究”(编号:XW21108)成果】
参考文献:
[1][2][5][7][1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34,135-136,143,133-134,135-136,175.
[3][8]闫朋.布迪厄司法场域理论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10,18.
[4]李全生.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2).
[6][9][10]布迪厄,强世功.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J].北大法律评论,1999(02):542-543.
(刘西平: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德传: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1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