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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的讨论

2023-07-25 15:51:06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7月上   作者:支振锋 朱巍 等

摘要:近年来,我国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公民个人信息、网络隐私做了很多积极的努力与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

  近年来,我国为了保护网络安全、公民个人信息、网络隐私做了很多积极的努力与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网络暴力事件仍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他人生活及生命安全,也严重污染了网络空间和社会风气。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青年记者》邀请新闻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络暴力法治化治理进行了讨论。

  当前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认定及规制

  《青年记者》: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哪些?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是网络空间权益保护最坚固的盾牌。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坚持依法治网,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我国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多维度、多层次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去年11月,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就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治理网络暴力的执法司法实践,业已常态化开展。

  《青年记者》:网络暴力涉及哪些法律责任,司法上如何认定网络暴力行为

  卢义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青年报前记者):网络暴力行为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单独认定某个行为构成所谓网络暴力行为,但会把公众所理解的网络暴力行为落实到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现有法律中进行处理。以往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通常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三个层面,严厉程度递增。

  首先,民法层面,主要涉及民事侵权问题。网络暴力这种群体性发表侮辱、诽谤或散布隐私并导致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对应在法律上,就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

  其次,行政法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刑法层面。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青年记者》:如何界定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包括哪些类型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发布、网络传播等方式,炮制社会关注点,引发、误导或恶意引导网络舆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名誉、隐私、商誉、信誉等合法权益,扰乱法治网络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以下这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违法行为:

  (一)发布捏造、虚假、片面事实,引起网络舆情的;

  (二)发布、整理、散布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

  (三)“饭圈”乱象引发拉踩引战、相互攻击、相互投诉的;

  (四)以“蹭热点”的方式获取流量,借题发挥,煽动群体仇恨、引发社会对立、侵害他人人格权利和正常经营权益的;

  (五)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有组织行动、文案和传播矩阵等方式,发布同质化内容,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六)群体性恶意举报他人正当行为的;

  (七)个体或群体长期针对特定被害人,公开或以私密方式进行的网络骚扰、辱骂和诋毁行为;

  (八)利用虚假注册账号、非法购买账号、网络水军、网络公关等方式制造话题,引发舆论的;

  (九)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结论公开前,引导舆情对特定事件进行舆论审判和舆论定性的;

  (十)冒充当事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舆论的;

  (十一)对权威机关、媒体相关报道歪曲、片面解读和引用,制造社会矛盾、诋毁他人、误导舆论关注的;

  (十二)滥用网络传播影响力,未经必要核实发布、转发、传播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他人重大权利信息的;

  (十三)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建议

  《青年记者》:与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制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突破或者亮点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第一个亮点,《征求意见稿》是在网络暴力屡屡发生并且严重败坏网络空间生态的情况下出台的一个治理方案。回应了当前网络暴力存在的典型问题,回应了群众关切。

  第二个亮点,考虑到了网络暴力的特点,《征求意见稿》意在构建治理网络暴力的协调机制,体现的是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思想。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在网络暴力日益猖獗,网络暴力破坏了网络空间生态的情况下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贯彻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意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三个亮点,网络暴力虽然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治理网络暴力的任务尽管非常紧急而迫切,但并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为治理网络暴力而忘记法治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执法机关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在反对网络暴力的时候,忘记对广大互联网用户的表达权的尊重和维护。

  第四个亮点,《征求意见稿》意在解决网络暴力无法可依的问题。指导意见不仅对网络暴力有清楚的、全面的、综合的描述和定义,也对网络暴力各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明确方案。无论对于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网络暴力,还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甚至对个人如何认识网络暴力问题,都有非常明显的指引效果。

  卢义杰:此次《征求意见稿》,尝试从行为表现上做了“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的界定,并从个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两个层面界定了网络暴力的危害。这是一个突破。

  《青年记者》:对《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建议或意见

  朱巍:首先,《征求意见稿》有利于全面治理网络暴力乱象,但是还应该尽早出台单独的反网络暴力法。因为《征求意见稿》重点强调的是反网络暴力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这类行为的治理,重点更应在于如何避免出现网络暴力。未来的反网络暴力法重点应该侧重于平台主体责任、流量控制、算法治理、人工智能审核责任、账号管理、信用联合惩戒、电子证据认定和联合辟谣等环节。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罪名的定性,应增加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应与《诽谤罪司法解释》规定一致,对明知是虚假信息(辟谣之后)仍然传播的,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为宜,该罪名较诽谤罪和侮辱罪更重,对网络暴力行为更有震慑力;二是对于被侵权人是企业、法人和组织的,诽谤罪等罪名难以妥当保护,更适合寻衅滋事罪范畴。

  再次,《征求意见稿》第8条,从重处罚的类别中,应增加利用网络暴力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形。实践中,很多一般性的民事纠纷或矛盾,可能演化为一方当事人以网络曝光、夸大误导、断章取义等方式,试图迫使相对方接受自己的诉求,以“污名化”的方式发泄或敲诈相对人。此类情形也应纳入从重处罚的范畴。

  最后,《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值得商榷。按照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捏造与歪曲事实都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别。实践中,绝大部分的网络暴力行为不是因“捏造”造成的,而是由“歪曲”事实造成的。例如,在一个人的一长段讲话中,节选出来15秒,断章取义和没头没尾的一段话,配上一个引导性标题,再配上一段文案,足以让其社会性死亡。舆情反馈中,很少会有网民在意这段话的前因后果和前后语境。比如前段时间兰州大学课堂录音事件,录音仅是教授举例错误观点时的部分,而学生断章取义地进行公开,公众无法得知此乃教授批判时所举的例子。此类以“歪曲”和断章取义进行网络暴力物料炮制的行为是构成网络乱象的主要原因,因此,意见稿应将“歪曲”事实与“捏造”事实一同纳入规制范围,做到与民法典规制一致。

  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与进路

  《青年记者》:多家网络平台集中发布防网络暴力指南手册,帮助网民快速有效防范网络暴力侵害。但是网络暴力依旧愈演愈烈,症结何在

  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对于网络暴力治理,比较早地引起公众注意和学界讨论的热点舆论事件是“死亡博客”引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在案件中,受害人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两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隐私侵权。由于“法不责众”,大量网友借助网络发布恐吓谩骂和威胁的短信、邮件,法律并无过多的介入。随着“刘学州事件”等大量网络暴力的发生,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及本次《征求意见稿》,都足以说明国家对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视程度。

  和十多年前不同,今天算法推荐技术导致的“信息茧房”,形成观点表达的“千人千面”,对网络暴力当事人的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权益毁损也愈加严重;智能技术和视频合成技术的普及,使得网友发表言论打破时空的限制,“有图有真相”,加速真假信息的鱼目混珠。在如此网络生态下,受流量、利益的驱动,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履行程度也就会大打折扣;强化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治理,对于清朗网络空间固然重要,但如何协调适用网络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如何划定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边界,如何处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治理和网民言论表达的权利之间的平衡,这些还需要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仔细斟酌。

  《青年记者》:治理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是个难题。如何有效改变这种状况

  支振锋:网络暴力的特点是涉及网民众多,往往给人“法不责众”的感觉。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拿这些网络暴力实施者没办法。已经有不少关于网络暴力的法院判决,许多网络暴力实施者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现行法律对“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散布隐私”“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则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情形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情节严重”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犯罪情节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对(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等五种情形从重处罚。而且,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只要网民更好提升数字素养和法治素养,具有网络取证、存证意识和能力,遭遇网络暴力时及时报案或寻求平台帮助,就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实施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应有惩治。

  卢义杰:“法不责众”是网络施暴者内在心理之一,也是一些网暴事件的尴尬结局。“法不责众”的误区在于,认为似乎治理网络暴力无法可依,但事实上,现行民法、行政法、刑法均对网络暴力有不同程度的规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并无太多“标新立异”,更多是提示性规定,即:提示司法机关既有条文,助其精准适用法律。《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正是对这一现实的回应。

  其实,法不责众的反面,不是法必责众,而是“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道理很简单,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性特点,但司法资源尤其是刑事及行政资源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这要求,一方面,对于网络暴力中的民事纠纷有必要予以分流,不宜拔高处理,这也可以避免治理网络暴力成为某些被监督对象的挡箭牌;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维权往往取证面广、诉讼周期长、经济性价比不高,公安机关、法院在调取证据方面必须有所作为。

  相较司法程序,互联网平台其实是改变“法不责众”现状最有效率的渠道。平台可以健全识别预警机制,通过设置关键词、识别热度等技术手段,对网络暴力事件早发现、早介入并进行溯源;可以健全当事人保护机制,比如对被网络暴力当事人收到的包含特定关键词的评论、私信进行屏蔽,减少受干扰程度;可以严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对相关内容限制转发、推广、再次发布;还可以加大对网络暴力账号的处置力度,进行警示曝光和正向引导,及时公布典型案例。

  《青年记者》:对于网民来说,如何平衡好网络合法正当的批评权、监督权和评价权

  支振锋 :对于网民来说,应该合法正当地行使批评权、监督权和评价权,避免卷入网络暴力的漩涡,既需要提高数字素养,也需要提高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

  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提高网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使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具备数字获取、制作、使用、评价、交互、分享、创新、安全保障、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素质与能力,是顺应数字时代要求,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弥合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国已发布《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超越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义”。“十四五”规划提出“迎接数字时代”和“终身学习”,更多关注数字时代的技术发展趋势和影响。培养和提升全体网民的数字观念和能力,不仅对网民合法正当使用互联网非常重要,也是网民避免网络暴力更好自我保护的重要基础。

  公民提升网络法治素养,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不仅可以避免自己卷入网络暴力漩涡,还能够在遭遇网络暴力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要利用平台内防暴模式、隐私保护功能和举报功能,善用“12321”和“12377”等举报热线,具有网络取证、存证意识,实现自我保护。

  还要加强公民道德修养,能够认识到“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说文明话,做文明人。

  《青年记者》:遇到网络暴力行为,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网络暴力往往具有侵权主体众多、传播范围广、危害后果大等特点,当遭遇网络暴力行为时,受害者应当学会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受害者要树立对网络暴力的正确认知,了解网络暴力的生成和传播机理。不要因为遭受网络暴力者出言不逊就对自己全盘否定,导致心理防线崩溃,有损身心健康。受害者可以启动平台的“一键防护”功能,立即关掉私信和评论区,减少负面信息对自己的影响。强烈建议受害者加强与朋友、家人、社会公益组织的交流,多倾诉和交流,获得社会支持,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第二,受害者可通过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好相关侵权证据,从而为投诉举报和诉讼做好准备。

  第三,受害者应该及时与网络平台联系,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对侵权违法账号进行处置。

  第四,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获得相应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受害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遭遇网络暴力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

  总之,希望受害者知道网络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自己个人的问题,受害者被网络暴力侵害后,会得到来自全社会的法律、心理、技术等多方面的帮助。

  《青年记者》: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如何彰显媒体担当

  万学忠(法治网总裁):我们有理由相信,政法机关高调出手,法治力量一定能震慑网络暴力这样的邪恶势力。但治理网络暴力不能只靠政法机关,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也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第一,主流媒体要做反网暴的旗手、鼓手、号手,奋力奏响反网暴主旋律,加大力度宣传网暴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号召网民文明上网。

  网暴的危害性,不是每个网民都能感知得到,也不是每个网民都能对其有正确认知。事实上,多数网暴行为是网民在无意中作出的,相当一部分还是网民出于朴素正义感的“好心办坏事”。对这部分网民,只要道理宣讲到位,法律宣讲到位,效果就能达到。

  第二,主流媒体要做反网暴相关法律规定的积极传播者、模范遵守者。法律只有让广大网民广泛知晓,才能得到普遍遵守。指导意见出台后,主流媒体要做权威解读,创新形式,报(台)网微端等多平台广泛传播。除传播、宣传之外,主流媒体要做反网暴法律的模范遵守者。面对汹汹舆情、网络热点,主流媒体要用主流价值观和法治理性分析、甄别新闻事实,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意见。要充分发挥舆论“压舱石”和“定海神针”的作用,绝不做网络暴力的帮凶。

  第三,主流媒体要发扬斗争精神,勇于鞭挞、批判网络暴力行为,支持受害人积极维权,支持、监督政法机关依法办案,为形成打击网络暴力的社会合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面对网暴,主流媒体要运用法治思维及时准确发声。一方面,对疑似网暴行为提出预警;另一方面,对事实网暴行为,要高声断喝。在舆论上旗帜鲜明支持网暴受害者维权。

  政法机关是打击惩治网暴行为的主力军。主流媒体要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既要尊重政法机关独立办案,又要在不干扰政法机关办案前提下,监督政法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第四,主流媒体要特别关注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落实。重点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怠于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各类内容聚合平台是网暴的发源地。平台承担着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当然的反网暴义务,是反网暴的第一道防线。无论发现预警,还是采取切实措施阻断网暴,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都不能有任何懈怠。媒体必须睁大眼睛盯住平台行为和责任。

  第五,主流媒体要积极宣传惩治网络暴力案例,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

  (本文由本刊记者杜鹃组织整理)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7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