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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博客写手沃尔夫事件透视

2007-05-17 13:49:34

来源:   作者:● 赵 雯

摘要:

  新闻回放
  前不久,24岁的美国网络博客写手乔什·沃尔夫入狱了。
  2005年八国集团首脑会议期间,他在旧金山拍摄了该市市民抗议示威的场面,其中有一名警察被几名抗议者用棒球棍和水管打破了头和抗议者试图引燃一辆警车的场景。在拍下这段录像后,他将录像的一部分内容卖给了旧金山当地的电视台,又把另外一些内容放到了自己的博客上。在那次抗议活动中,共有3名抗议者因此被逮捕并受到指控。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旧金山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注意到了沃尔夫拍摄的这些影像。他们要求沃尔夫交出全部录像带,并且在法庭上就烧毁警车一事作证。
  尽管沃尔夫不是记者,但他却以“保护新闻源”为理由,拒绝交出这盘录像带,同时也拒绝在法庭上作证。数月前,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将其投入监狱。据悉,沃尔夫是为“保护新闻源”而坐牢时间最长的写手。

  “博客写手是新闻人吗?”

  展江教授认为,在美国,从事新闻工作的不仅包括各大媒体的新闻记者,还包括自由撰稿人等向媒体提供新闻产品的人。本案中的沃尔夫作为一名博客写手向媒体提供新闻产品,向大众报道新闻事件,就应该属于自由撰稿人,因此他所持“保护新闻源”的理由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美国的博客新闻已成为专业媒体的重要信息源,博客族不受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禁区的限制,经常爆出轰动性猛料,迫使专业传媒对其信息进行跟踪和追踪。
  1998年1月17日,美国博客写手德拉吉在自己博客中的一篇文章抬头赫然写着“世界独家新闻”,率先引爆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绯闻案,几乎颠覆掉克林顿的总统宝座,同时把传统媒体也给颠覆,德拉吉因此一夜之间成为全球最有名的新闻人。而在德拉吉报道出炉前,美国新闻周刊记者迈克尔·艾西科夫就已写了这条新闻,但就在见报前几个小时,这条新闻被该周刊的高层扼杀了。
  2002年12月5日,美国政界人士在国会山聚集一堂,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年长的共和党参议员瑟蒙德举行100岁生日庆祝会。在庆祝会上,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共和党参议员特伦特·洛特发表了一番种族言论。当时,洛特的这番话没有被主流新闻媒体所注意,但是,有着政治灵敏触觉的博客写手们没有放过洛特,开始在互联网上大加评析。这些内容和争论最终触动主流媒体,使其成为全美新闻记者关注的目标。12月19日洛特被迫辞职。这一事件,成为继克林顿绯闻案之后,博客写手们的又一新闻战绩。博客虽然具有草根媒体的特性,但《纽约时报》载文称:“博客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已经在我们的视野面前走向成熟。”

  “新闻记者有特权吗?”

  展江教授介绍说,美国新闻行业专业伦理与法律的冲突是不多见的,但记者为保护新闻源而锒铛入狱的不只有沃尔夫,还有《纽约时报》的著名记者朱迪思·米勒。二人都是为保护新闻源而被法庭判以同样的罪名“藐视法庭罪”入狱的。
  展江说,相当多的欧美国家对新闻源的保护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的。但在美国,记者没有这种特权。为此,美国新闻界与法院一直存在争论。在新闻界看来,保护消息来源是为了确保掌握重要信息的人以匿名的方式告诉记者他们所了解的情况,而不用担心自身安全。这是记者得以开展工作的必不可少的保护,也是记者维护公众利益能够为公众服务的前提。美国司法部也限制政府机构及检察官对新闻工作者进行传讯。但实际情况是,记者们被传讯的事还是一再发生。法院认为配合司法机关作证是公民的权利,记者也不例外。沃尔夫案以及米勒案的发生,就有人评论,记者也只是公民,也应该遵循其他公民遵守的法律,如果法庭需要记者交出信息来源,记者就应该这样做。
  由此,在美国,记者对自己行业操守的坚持与法院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形成了一种僵持的状态。展江教授认为,没有记者的坚持,就没有新闻媒体寻求真相、赢得受众信任的保证,没有法院的坚持,就没有为维护法律尊严的保证,二者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但记者无论怎样坚持,都没有违法的特权。

  “该怎样看待新闻自由?”

  米勒入狱后,美国保护记者委员会的副会长乔尔·西虻曾感叹“米勒案对美国和世界的新闻自由有非常不利的影响”。沃尔夫案又引发很多人对美国的新闻自由发出质疑之声。有人认为,以“新闻自由”自诩的美国,法律上却存在着这样大的漏洞,真是不可思议。然而《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指出,负责任的记者知道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度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乔新生教授认为应该用动态平衡的观念来看待新闻自由与法律的矛盾。他说,在美国的新闻史上,新闻记者为了捍卫新闻自由,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但是,正是在正义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政府知情人公开了自己所掌握的秘密,确保美国政府这架机器能够处于透明状态。正是在这样一种看似矛盾,但是又环环相扣的社会体制下,美国才能不断地修正自己的错误,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保护公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只看到个案中的某个环节,或者只看到某一个案的胜负,而没有看到美国法律制度在美国社会中的特殊存在,没有看到法律制度对美国社会价值观的特殊反映,没有看到法律制度对美国政治文明发展所提供的特殊坐标,那么就很难理解美国人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就很难理解美国法律制度在美国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由此看来,美国的新闻自由也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的。  
  (作者为检察日报记者)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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