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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时代数据伦理失范行为及调适路径

2020-12-21 10:05:23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2月中   作者:蒋博文

摘要:  近年来,在网络传播环境中数据泄露事件频频发生。2018年,Facebook用户信息泄露事件震惊全球,引起广泛关注;2019年,Capital One、Qu

  近年来,在网络传播环境中数据泄露事件频频发生。2018年,Facebook用户信息泄露事件震惊全球,引起广泛关注;2019年,Capital One、Quest Diagnostics等十大信息泄露事件共有1.37亿条信息被泄露;2020年6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网安大队在“净网2020”行动中成功侦破一宗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及数据10亿多条。

  频频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背后,暴露的是网络传播时代数据生态链中因利益纠葛引发的伦理问题,也即数据伦理失范现象。本文尝试通过理清数据伦理的概念归宿、约束对象、伦理目标,阐明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表现,分析该行为的危害,并总结出调适路径。

  网络传播时代的数据伦理

  伦理一词最初源于希腊语“ethos”,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说到底也就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①。菲利普?帕特森与李?威尔金斯认为,伦理学意味着:“(1)学习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2)理性对若干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伦理学逐渐被运用于解决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发生的诸多问题,其关照对象也从追求普世的幸福发展为对社会具体领域的伦理观照。

  近几十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传播的大数据时代来临。从浩瀚的数据海洋中获得、分析、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成为各大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这使得“大数据的价值不再单纯来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③,然而,大数据在为相关产业发展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因为人们在数据收集、获取、使用行为中出现的不良道德与伦理问题而引发争议。在此背景下,提升数据使用者的伦理道德意识,明确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边界,以调节各方利益冲突则显得尤为迫切,数据伦理也成为伦理学需要回应的新命题。

  数据伦理在概念上归属于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伦理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所引起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取得社会共识提供伦理支持,也使道德决断在理性决策程序中更加合理、质量更高”④。网络传播时代,数据获取与使用所引发的道德伦理问题越来越值得关注,数据的获取方式、使用意图及边界急需相应的伦理规范进行约束,惟此方能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数据伦理的约束对象为数据生态链中的所有数据接触者。数据生态链的良性运转包括数据收集、加工处理、保存、使用等整个流程,每个环节都涉及相应的利益争夺,在利益的驱动下,每个接触者都有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牺牲他人权益,做出有违数据伦理的决策和行为。

  最后,数据伦理的伦理目标是维持用户对互联网行业的信任,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促进数据经济的良性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大数据产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是用户相信互联网,并愿意让渡部分数据权利。但是,若用户的个人隐私遭到泄露,并在生活和精神上受到影响、承受压力,那么信任的基础也就因此崩塌。另外,从大局出发,数据频繁泄露关系到国家安全,可能会导致无法预估和挽回的严重后果。

  因此,网络传播时代呼唤数据伦理,数据伦理也因此需要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伦理学的救济。

  网络传播时代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1.数据处理方式隐蔽剥夺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用户作为数据的主体,对于自身数据如何被收集、加工、使用、删除、存储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履行明示同意与告知的义务,保障用户在数据生态产业链中的权益,让用户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数据。但现实中的情况恰恰相反。互联网企业为了收集用户数据,常常以提供服务的权限为资本迫使用户让渡数据权利,用户没有选择的余地,更不了解自己的数据被以何种方式处理,只能被动地接受结果。

  在Facebook信息泄露事件中,剑桥大学心理学教授亚历山大?科甘通过自己在Facebook平台上开发的应用软件调查受访者的使用习惯,为心理学研究提供帮助。其却在暗中获得了参与调查的用户信息和他们好友的资料,随后又把数据交易给了剑桥分析。科甘在收集用户资料时未履行告知或通知义务,剥夺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后来的数据交易行为更是涉嫌违法。

  2.非法访问或泄露数据侵犯用户人格权。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背后是巨大的商业价值。为追逐利益,资本开始把目光转向数据拥有者。无数网络用户数据暗中被用来交易、共享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造成隐私数据泄露、丢失、保存不当,侵犯用户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严重干扰日常生活和工作。

  2020年4月,青岛胶州中心医院六千余人就诊名单遭医院内部人员泄露,被泄露者的姓名、电话、就诊类型等信息均被公开,并被不法分子谣传感染新冠肺炎,个人隐私权及名誉权均受到侵害,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5月,江苏南通5000多万条个人信息、银行开户信息、手机有关注册数据被窃取,并在“暗网”被倒卖,被泄露者的身份、财产等隐私信息暴露,无论是个人安全还是财产安全都面临巨大风险。

  3.不正当使用危害数字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数据伦理要求用户的数据被正当使用。判断是否被正当使用,关键在于确定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网络传播时代,数据的收集使用是为了数据经济的繁荣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商业模式催生的数据生态产业链,所以数据的使用边界也应该局限于商业场景之中,比如商业广告的定向投放与精准营销。

  不正当使用用户数据影响企业自身发展。2018年,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红书App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罚款5万元。小红书的不当行为降低了其行业口碑和用户信任,破坏了公司形象,影响其长远发展。不正当使用用户数据还会危害国家安全。在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中,剑桥分析将用户数据用于影响英国脱欧公投、美国大选等政治场景,其行为远远超越了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从数据伦理的伦理目标来看,剑桥分析的行为已经有操控别国政治、干涉别国内政的嫌疑,影响了他国的政治安全和公共福祉。

  网络传播时代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调适路径

  1.从个体美德到责任伦理。数据收集、加工与使用以用户不可见的方式进行,数据被非法访问与泄露以及数据被不当使用三种伦理失范行为均与美德缺失有关。用美德规范个人行为,依靠数据生产链各环节的数据接触者保持良善、诚实、正直与责任,在信息使用和传播等行为中符合社会公德,不失为一种约束伦理失范行为的有效方法。

  与个体美德相对应,还要推广、实施更普遍的责任伦理原则。近年来,由牛津大学哲学与伦理学教授、牛津大学网络研究院信息伦理学教授卢恰诺?弗洛里迪等15名学者发起的《在线生活宣言》重视责任对人的约束,认为网络传播时代非但不能放弃在复杂系统中的责任,还需要对个体和集体的责任观进行重新评估;他们相信,公与私的区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意义重大,每一个人既需要避开用户的视线,也需要表露出来。责任伦理一是要求人们“未雨绸缪”,事先就预测到可能的后果并做出合理的道德选择;二是“让人们意识到责任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个体而是不确定的整体”⑤,促进人们更多地关注如何防止最坏后果,而不是如何获得最大利益。数据伦理所需要的正是这种前瞻性、预见性的责任,促进所有数据接触者在做出个人决策和行为之前提前预想后果,评估做出负责任行为和不负责任行为的得与失,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从职业伦理到平台伦理。规范数据伦理失范行为可发挥职业伦理的作用。新闻记者要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避免在采访、写作中泄露被采访对象的个人信息;银行从业者要遵守银行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能因个人私利泄露账户信息。当所有数据接触者都能恪守各自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数据泄露和滥用等伦理失范行为便无从发生。

  同时,社交平台、新闻客户端等也要构建专门的平台伦理,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完善数据发布者、审核者、使用者、二次传播者等机制,制定维护平台健康运行的伦理公约,并将其作为一种具体的、可实施的传播政策加以运用,使得数据可溯源、可交互验证,及时调适数据传播、使用的失范行为。

  3.从伦理道德到法律法规。以上规制路径主要依靠数据接触者的自律发挥作用。然而,数据伦理失范行为复杂多样,涉及多方利益,单纯依靠自律去约束是有限的,还需借助他律的力量。他律要求数据接触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伦理失范行为产生强制约束,让触犯法律者受到实质惩罚。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各管理部门与平台的网络治理正在形成合力,共同守卫网络传播平台传播行为的底线,也将对不法分子窃取、滥用、泄露用户隐私的行为产生强制、震慑作用。另外,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提高对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目前,国内对泄露、滥用大数据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强。在2018年,小红书App侵犯用户隐私权最终仅被罚款5万元。2020年3月,新浪微博App数据泄露,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约谈,但未见后续的惩罚措施。因此,对数据伦理失范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提高罚款额度,增强打击力度十分必要。

  总之,由于互联网技术迭代速度快,网络传播环境时刻在变化,数据伦理失范行为也将出现更多新的表现形式。发挥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合力作用,减轻或避免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危害,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秩序、促进大数据产业良性发展在未来值得进一步研究和重视。

  注释:

  ①王海民:《新伦理学(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8年2月版,第325页

  ②[美]菲利普·帕特森  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③刘雅辉 张铁赢 靳小龙 程学旗:《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4年第5期

  ④甘绍平:《什么是应用伦理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8期

  ⑤曹刚:《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和法伦理学》[J],《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3期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12月中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