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记观察丨治理自媒体“想当然”现象应“三权并济”
2020-09-23 08:28:07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卢义杰
摘要:对自媒体的治理十分考验管理者的智慧,实际上,自媒体会犯的错误无非也是人说话时常犯的那些。
一些自媒体因“想当然”造成事实错误进而对事情上纲上线,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最近的一个案例是,微信公众号“鱼眼观察”声称《齐鲁晚报》记者在山西襄汾县饭店坍塌事故中对老伴遇难的老人发问“你现在心情怎么样”,记者的提问方法随即引起众怒,然而最终调查结果显示,《齐鲁晚报》记者并没有这样问,该公众号的消息来源只是包括加V账号在内的网友消息。
该公众号道歉了,但此前文章带来的损害短期内难以消除。一是记者的心理伤害已经形成;二是在浩如烟海的舆论场上,难以确保每个曾对此愤怒的网友都看到最终调查结果,可以想象的是,若干时间后,依然可能会有不明真相的网友指责相关媒体、记者吃“人血馒头”,这对机构品牌而言仍是残留的“定时炸弹”。类似案例带来的后遗症也是如此。
客观来说,自媒体出现“想当然”式的事实错误,有的是因博人眼球、收割流量,不顾真实与否;有的是疏于核查,不准确核实信源,降低了事实采信标准。在我看来,这类问题的治理,除了呼吁行业提高业务水平之外,也可依据和整合相关法律方式进行。
第一,应引导平台的规则约定权。必须承认,绝大部分自媒体缺乏机构媒体的核实程序,要求其照搬机构媒体的人员准入、审校流程等完整制度恐怕不现实,因为自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就是发布迅速和低门槛的表达。但自媒体活跃的相关互联网平台,完全有条件和义务约定适当规则,落实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有关部门对其主体责任的要求。
多年以来,众多平台建立了举报、申诉规则,不过在对失实内容的技术识别上仍有欠缺,有时易导致被侵权人持续遭遇被侵权。例如,一旦已确定某篇内容系失实或有争议,当其他作者再次转发或引用时,平台可醒目标注以提示作者及读者鉴别;又如,平台可引入公正而独立的第三方来评价失实的程度、类别,当某类失实超过一定次数,系统可在该账号的合适页面予以标注,等等。总之,应探索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治理举措。
第二,应注重鼓励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自媒体纠纷常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因“想当然”造成内容失实,常引发的是名誉权纠纷。目前,我国对名誉权的相关规定主要见诸民法典以及1993年、1998年两个名誉权司法解释,纵观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媒体因核实不严而被起诉的案例并不少见,但耳熟能详的经典案例少之又少。
这可能与自媒体兴起时间较短有关,同时,自媒体侵权所特有的匿名性等特点,也导致非专业人士有较高的维权成本。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发布典型案例,对关键问题释法说理,支持被侵权人行使诉讼权利。这方面有很多细节可以挖掘,如,谁是适格的原告,谁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何确定自媒体的实际作者,平台配合当事人取证的边界,对某些争议证据的采信原则,如何认定侵权的关键问题,等等。典型案例一向是司法的助推器,也有着规制和引导的作用。
第三,应准确地启动行政、刑事权力。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如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中也有寻衅滋事、诽谤等相关罪名适用。不过,这里“准确”有两层含义,一是精准打击,行政、刑事手段不能休眠,不能对明显捏造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失实内容视而不见,否则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尤其要界定是否具有捏造的主观故意、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不能拔高民事纠纷。当“错话”尚可通过民间或民事途径解决的时候,国家权力宜慎重介入,否则反而易伤及自身公信力及法治形象。
在某种意义上说,自媒体的繁荣体现了公民强烈的表达意愿,无论其目的是基于商业还是道义。对自媒体的治理十分考验管理者的智慧,实际上,自媒体会犯的错误无非也是人说话时常犯的那些。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既要保障公民表达,避免见到自媒体就“喊打喊杀”的倾向,也须具备理性、法治的土壤,在表达权与他人权利之间形成必要的平衡与约束。
(作者为法律从业者,原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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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