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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记观察丨规范网络直播的重要意义

2020-12-30 11:11:28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乔新生

摘要:应当对网络经营者实施有效管理,必要的时候采取“一票否决制”。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行实名制的要求落实,严厉禁止未成年用户使用“打赏功能”。

  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网络直播,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青少年为了获得他人的赏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利用娱乐性的软件发布许多直播信息,吸引网络用户注意。这种通过网络“走红”的网络主播,利用自己所携带的“流量”,反过来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以谋取利益。

  为了吸引青少年关注,一些主播在节目中打擦边球,发布一些含有色情淫秽或者敏感话题的内容,提高自己的受关注度,以此来获取“打赏”。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和特殊的产业链,不仅影响着青少年的价值观,而且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一些网络知名人士或者公众人物在商业推广活动中采用技术手段制造所谓的“虚假流量”,骗取广告主的资金,欺骗消费者。从广告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销售广告行为。发布虚假广告,如果不受法律追究,那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修改后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于“代言人”(也就是主播)发布虚假广告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发布虚假广告,代言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发布的广告信息是虚假的,那么广告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代言人应当承担同样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如果广告主出售的产品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代言人应当承担与广告主同样的责任。

  另外,一些主播依靠自己的表演获得“打赏”。如果属于正常的表演,获得消费者的赞赏无可厚非。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表演者打扮得不伦不类,表演毫无艺术美感可言。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消费者的赞赏,是因为采用欺骗的手段。对于此类行为,由于不是发布广告,广告监管部门难以监管。此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针对网络表演发布的通知,实际上是弥补网络监管的漏洞,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确保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

  然而,必须看到,围绕网络表演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一些既得利益者不会轻易地放弃这种盈利模式,未来的监管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台的通知明确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允许低俗媚俗的节目出现。可是,通知的规定要贯彻落实,除了加强分类管理之外,还必须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

  笔者的建议是,应当对网络经营者实施有效管理,必要的时候采取“一票否决制”,如果网络经营者没有遵守通知的要求,允许网络主播污言秽语,或者允许他们更换“马甲”改头换面继续在网络上直播,那就应当彻底关闭网络经营者的软件。

  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可以采取“休克疗法”。一旦出现有问题的节目,就立即关停,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消经营者的侥幸心理,促使他们严加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网络经营者,都必须通过数据监管解决网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设想,如果网络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网络主播的行为实施数据监管,那些利用网络沽名钓誉的所谓公众人物,就有可能会现出原形,那些利用网络直播“打赏”获得利益的网络经营者以及网络主播可能会断掉“香火”。

  笔者认为,网络直播是网络时代的“封建迷信”。希望网络监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力配合,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解决我国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网络空间的清朗。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0年12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