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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记观察丨著作权法中一项值得新闻人关注的修改

2021-01-27 08:33:14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乔新生

摘要: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非同小可,它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将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此前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是,“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非同小可,它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将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最初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充分借鉴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条约,特别是吸收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内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中文翻译表述为“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者纯粹属于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这个翻译的核心就在于,把新闻和新闻中的“消息”混为一谈。新闻是一个丰富的概念,新闻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我国立法机关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把公约中的“日常新闻”和“纯粹属于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浓缩为“时事新闻”。这样一来,新闻媒体刊发的“时事新闻”就成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些网站采用“爬虫技术”,把新闻工作者辛辛苦苦采访撰写的新闻作品当作“时事新闻”,并且将具有丰富内容的“时事新闻”作为牟利的工具。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著作权法,把“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既满足了读者的知情权,又切实保护了新闻工作者的著作权。

  “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有何区别?“时事新闻”是一个类别概念,其中既包括消息,也包括其他新闻表现形式。只要是“时事新闻”,按照修改前的著作权法,都可以自由转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自由转载限定于“单纯事实消息”。只有对事实客观陈述的“消息”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譬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个地方发生火灾,或者某年某月某日某个地方发生地震,这些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尽管这样的消息同样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因为在消息发布的问题上,已经体现了发布者的主观愿望或者主观态度),但这样的消息只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可以直接引用该“消息”。这就大大地缩小了“时事新闻”的范围,从而使新闻媒体采写的独家新闻报道和“单纯事实消息”区分开来。

  只要经过新闻工作者加工提炼,或者新闻媒体编辑报道,那么都应该视为“时事新闻”而不是简单的“单纯事实消息”。简单地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缩小了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从而使著作权法得以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创作作品。

  著作权法的修改澄清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投机取巧的网络经营者的生存空间,使他们不能随意转载“时事新闻”,损害新闻工作者的合法利益。

  一些新闻搜索网站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著作权法的“不完善”。由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把“时事新闻”排除在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新闻工作者的作品只要被贴上“时事新闻”的标签,就可以被随意地转载。

  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一些新闻搜索网站完全是根据经营需要作出判断。影视明星的花边新闻,被搜索网站视为“时事新闻”,每天推送到读者的面前。那些没有新闻辨别能力或者不谙世事的青年人,每天阅读这样的新闻,逐渐地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排除条款,表面上看,是为了及时报道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可是,由于新闻搜索网站掌握着“自由裁量权”,那些真正的“时事新闻”反而被他们视而不见,以致新闻搜索网站充斥着大量的花边新闻,这样的垃圾信息,影响了新闻市场品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新闻市场秩序。

  限制自由转载内容,把“单纯事实消息”排除在著作权法适用范围之外,对于净化我国新闻市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今后新闻工作者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是“单纯事实消息”,新闻工作者都可以主张权利,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贯彻落实,需要配套性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相信国务院会尽快出台具体的行政法规,规范我国新闻搜索网站的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制定司法解释,确保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1年1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