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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记观察丨调解类节目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定位与生产机制

2021-04-28 08:24:38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罗昕 刘碧燕

摘要:调解类电视节目聚焦民众的日常生活纠纷,通过调动治理资源,搭建治理平台,为民众调解纠纷提供了救济渠道,可视为媒体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媒介化样态。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变动、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由于权力、利益分配不均,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在此背景下,电视调解作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民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媒介渠道,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调解类电视节目聚焦民众的日常生活纠纷,通过调动治理资源,搭建治理平台,为民众调解纠纷提供了救济渠道,可视为媒体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媒介化样态。

  调解类电视节目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定位

  媒体不仅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传播者,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1]调解类电视节目通过扮演治理议题的设置者、治理网络的编织者、治理平台的搭建者、矛盾纠纷的调停者等多元角色,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实践。

  (一)治理议题的设置者。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作为把关人,需要对传播信息进行筛选,以确保其符合新闻规范和价值标准。在调解类电视节目的治理实践中,媒体同样作为把关人,对具体的调解事件与治理议题进行选择与设置。戏剧与冲突是新闻价值的重要元素,也是吸引受众注意力的视觉机制。在注意力经济逻辑与媒介逻辑的主导下,调解类节目的治理议题多集中于家庭中的夫妻矛盾、情感纠纷、财产争议等私人化、戏剧化议题,这类议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受众的窥私欲与好奇心,这使得调解类节目具有很高的收视率与规模庞大的受众群体。可见,调解类电视节目治理议题的选择与设置铭刻着深刻的媒介逻辑。

  (二)治理网络的编织者。行动者网络理论认为,初始行动者通过“转译”机制调动单一行动者外的各方资源参与行动治理。[2]调解类电视节目中,媒体作为初始行动者,通过发挥中介作用,将调解过程涉及的各利益主体汇集一堂,编织成一张多元异质的行动者网络。如在杭州电视台《小区大事》节目的行动者网络中,包含作为初始行动者的主持人,作为技术行动者的调解员,作为政府行动者的公共管理部门,以及作为社会行动者的观察员及当事人。其中,媒体作为网络“关节点”的核心行动者,连接与协调其他异质行动者进行集体行动。通过聚焦共同的调解目标,各行动者之间形成紧密的治理共同体,围绕治理客体进行协商对话,推动矛盾纠纷解决。

  (三)治理平台的搭建者。调解类电视节目利用媒介平台,在治理主体间搭建了一座协同治理的社会治理平台。首先,节目作为当事人利益表达的平台。陷入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在其他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节目表达自身利益与情感诉求;其次,节目作为治理网络中各主体对话沟通的平台。在节目中,当事人、调解员、观察员、主持人等主体相互沟通与对话,在观点的互动中达成理性共识,化解矛盾分歧。媒体通过调动调解资源,协调多元行动者,将治理主体、治理基础设施汇聚于治理网络,为纠纷调解提供有效的平台。如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将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室、公安局的联合调解室、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室搬进演播室,调动多元主体协助矛盾化解。

  (四)矛盾纠纷的调停者。在调解类电视节目的治理实践中,媒体不只是调解活动的组织协商者,还是纠纷调解的仲裁者与调停者。在调解类节目中,主持人作为调停者化身“和事佬”参与到调解过程中去,对当事人进行理性引导和劝服。如山西卫视的《小郭跑腿》节目,记者以“调解员”的身份深入基层一线,与律师、心理咨询师等观察员一同在现场参与调解。[3]记者在双方当事人间来回协调,与专业调解员形成调解合力,助推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可见,迥异于以往媒体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监督者、报道者角色,在调解类电视节目中,媒体化身为参与调解的行动者,直接介入治理实践。

  调解类电视节目赋能社会治理的生产机制

  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类电视节目通过建立互动协商、情感容纳、认同构建、纠纷调解等机制整合多元利益,吸纳负面情绪,共享主流价值,实现对矛盾冲突的有效化解,为社会治理赋能。

  (一)理性对话:互动协商机制。调解类电视节目在各行动者之间搭建了沟通对话、互动协商的桥梁,并以矛盾纠纷的化解作为集体行动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动式”治理。互动式治理是指利益多元的社会和政治行动者相互作用,通过动员、交流和利用一系列的思想、规则和资源来制定、促进和实现共同目标的复杂过程。[4]在这一过程中,多元行动者之间通过平等互动进行动态交流与反馈,推动共同目标的达成。调解的过程是一个角色互动的过程,在调解类节目中,多元行动者在媒体的协调下进行水平横向互动、理性对话,最终达成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宣泄疏解:情感容纳机制。矛盾纠纷的内部驻扎着更深层次的情感问题,通过对当事人情感的倾听与疏解,调解类电视节目在情感维度上实现对于社会纠纷的治理。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认为,在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制度或习俗,它能够为社会或群体成员宣泄、释放不满或敌对情绪提供正当渠道,从而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像“安全阀”一样的功能。[5]调解类电视节目正是科塞所言的一种恰当的“社会安全阀”,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情感宣泄、释放的平台。调解纠纷的过程是一种情感抚慰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情感诉求得以满足,情感伤痛得以疗愈,在经历媒介的“情感按摩”后,共识便容易达成,冲突随之化解。

  (三)价值共享:认同构建机制。詹姆斯·凯瑞认为,传播不单是信息传播的过程,还是一个创造、修改和转变共享文化的过程。[6]调解类电视节目通过再现具体的调解过程,不仅向观众传递了民生轶事等信息,更重要的是,节目本身作为媒介仪式,向公众共享了一种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调解类节目呈现的家庭矛盾、情感纠纷与观众在现实中的日常生活实践高度重叠,观众很容易产生情感共鸣,从而与节目中的当事人产生角色勾连与自我代入感,代入感越强,就越能体认、共享和内化节目中所宣扬的和睦、慈孝、诚信、责任、公平等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观众能实现自我规训和自我治理,即价值规约下无治理的治理。可见,调解类电视节目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双重治理的性质,既对节目中的当事人实现了在场的治理,也对节目外的观众进行了缺席的治理。

  (四)法理相融:纠纷调解机制。马克斯·韦伯区分了三种权威类型:克里斯马型权威、传统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在调解类节目中,媒体充分诉诸这三种权威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劝服和引导,以推动纠纷的化解。首先,依靠法理型权威,节目的调解员一般以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来进行纠纷调解,此外还会邀请律师等法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调解,通过诉诸法理来以法服人;其次,依靠传统权威,许多调解类节目会邀请当地的“和事佬”作为观察员,如上海电视台《新老娘舅》中的老娘舅等,他们大多是拥有知识、道德和经验的权威,类似于传统社会中的“长老”,这类人物参与到调解过程中往往能使矛盾顺利化解;最后,依靠克里斯马型权威,节目调解人如江西卫视《金牌调解》中的胡剑云、《新老娘舅》中的柏万青等,由于个人出色的调解能力与人格魅力受到大众追捧,被称为调解明星。

  调解类电视节目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与规制

  媒体参与社会治理往往跨越了自身角色与功能的边界,在跨越边界时难免会产生些许问题。调解类电视节目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治理的表演化与戏剧化。电视调解作为纠纷调解过程的媒介表征,不可避免地受到媒介逻辑的影响。戏剧与冲突是媒介逻辑的突出特征,出于对收视率的追求,调解类电视节目往往有意放大调解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人为制造悬念,使得调解过程成为一场跌宕起伏的家庭伦理剧。调解类节目名义上是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但是受到场外看不见的“他者”的影响,调解过程往往被控制在戏剧化叙事的框架下,成为一场追逐流量的演出,这使得治理滑向表演化、戏剧化、娱乐化的深渊。

  (二)私人领域公开化、公共化。调解类电视节目的主题多为婆媳矛盾、财产纠纷、夫妻矛盾、赡养纠纷等私人性题材,这些节目聚焦于当事人的私人领域,并将私人领域公开化、公共化以迎合受众的窥私欲与猎奇心,存在过度消费当事人隐私之嫌疑。这些八卦类私事为媒体赚足了眼球,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则可能会产生网络暴力、隐私泄露等不良影响。

  (三)治理范围与效果的有限性。治理议题及治理地域的范围决定了调解类电视节目治理范围的有限性。电视调解的议题多集中于私人领域,较少涉及公共领域;同时,电视调解带有鲜明的地域性特色。许多调解类电视节目使用方言播出,受众限于本地民众,如温州广播电视台的《闲事婆和事佬》就使用温州话演播,使用方言演播虽然能够增强本土观众的黏性与认同,但限制了所影响的地域范围。此外,电视的治理效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很多纠纷当事人在现场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应的调解协议,但很有可能是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签署的,这种基于道德逼视而做出的暂时妥协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以上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冲突所导致的,为了平衡两者的张力,有必要在调解类电视节目中引入“元治理”。“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被视为一种反身性的高阶治理实践,涉及对特定形式的治理制度进行战略性管理,以促进持续的互动,防止功能失调及推进特定的共同目标。[7]“元治理”是针对互动式治理或网络式治理中效率和民主的缺失而出现的,实施“元治理”的主体主要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应对调解类电视节目出现的治理失效、失范与失灵,政府可采取“元治理”策略,通过担当治理监督者的角色,对治理网络进行规划、设计与管理,明确电视调解运行的外部制度环境,引导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顺畅运行;此外,政府对于电视调解还可采取制度化手段。增强有效的互动式治理能力的主要挑战之一是搭建有效的治理网络,并使参与者在治理中的角色制度化。[8]通过行使制度化手段如建立标准化的调解程序、议事规则,建设共享的治理文化与价值理念等,政府可以助推电视调解中治理网络的持续存在与治理行动者间的良性互动,以实现调解类节目的制度化对话、程序性调解,从而激发电视调解的治理效能。

  结  语

  调解类电视节目为媒体创新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想象力,是媒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条新路径。但同时,作为边界跨越者,媒体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着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冲突。在调解类电视节目中,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并非不可调和,相反,纠纷调解的冲突性与媒介的戏剧冲突范式相契合,但在具体治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媒介逻辑凌驾于治理逻辑的情况,产生治理的失效与失范,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元治理”策略,推动媒介逻辑与治理逻辑的有机耦合,以使调解类电视节目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多的可供性。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媒体深度融合发展与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模式研究”(编号:19ZDA332)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罗昕.技术、市场与社会:空间生产视角下媒体融合的动力机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4):176-184+4.
  [2]Heejin Lee,Sangjo Oh. A standards war waged by a developing country: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tting from the actor-network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Strategic Information Systems,2005,15(3).转引自屠羽,彭本红.城市雾霾风险的多维分析与行动者网络治理[J].青海社会科学,2017(2):63-71+81.
  [3]郭鸿雁.新媒介环境下电视调解节目的价值重构——以山西广播电视台《小郭跑腿》为例[J].传媒,2020(10):25-28.
  [4][7][8]Torfing J , Peters B G , Pierre J , et al. Interactive Governance: Advancing the Paradigm[M]. 2012:2,131,104.
  [5]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4-33.
  [6]詹姆斯·凯瑞.作为文化的传播[M].丁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8.

  (罗昕: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碧燕: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1年4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