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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口秀综艺节目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2023-06-28 08:38:07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金春阳 邢贺通

摘要:脱口秀综艺节目背后的著作权问题纷繁复杂,潜在使用人需谨慎使用相关作品,避免侵权。

  脱口秀一词源于英文“talk show”的音译,在中文语境中,更多地指西方的单口喜剧(Stand-up Comedy)。本文中的脱口秀仅以《脱口秀大会》等综艺节目中的表演形式为限,由于漫才、双人脱口秀等表演形式与单口喜剧表演背后涉及共同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其也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1]。随着脱口秀综艺节目的兴起,抄袭他人脱口秀作品等各类著作权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因此,有必要厘清脱口秀综艺节目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为保护脱口秀原创内容、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节目内容与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客体类型定性

  脱口秀综艺节目背后蕴含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一是节目内容本身,二是以连续影像形式存在的节目视频。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在著作权法上有着不同认定,需要分别进行讨论。

  (一)节目内容构成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口述作品

  为了呈现更好的节目效果,通常大部分脱口秀艺人会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剧本进行表演[2]。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其并没有上升到“文学”水准,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字组合就可以构成文字作品[3]。因此,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脱口秀综艺节目中艺人准备的剧本若满足独创性要求,则构成文字作品。

  除了上述单纯“讲段子”这种常见表演形式外,还有一种“音乐脱口秀”的表演形式,即使用事先创作的乐曲伴奏来唱出内容[4]。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若满足独创性要求,则“音乐脱口秀”的词曲构成音乐作品。

  此外,脱口秀表演过程中存在一些艺人的即兴表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项以“概括+例示”方式阐述了口述作品的内涵。首先,口述作品需要满足“即兴”的条件;其次,该条列举了“演说、授课、法庭辩论”三种典型的口述作品,这是为了说明口述作品需要符合以上三种作品的共同特征——具有一定的长度和复杂度。因为如果一段口头表达过于简短或者简单,便难以融入作者的个性元素和智慧,也难以被称作“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综上,只有脱口秀艺人临场发挥的一段表演中,句子与句子关联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艺人的思想感情并反映艺人的个性时,才可能构成口述作品[5]。

  (二)节目视频构成“其他视听作品”

  不同于节目内容,脱口秀综艺节目视频是节目内容经拍摄产生的连续影像。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视听作品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备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6]。著作权法(2020修正)将视听作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第二类为“其他视听作品”。

  参考电视访谈节目视频的制作流程,脱口秀综艺节目视频的制作一般也要经过以下流程。首先,需要确定节目的主题,然后撰写节目脚本,根据脚本制定节目的拍摄计划,再邀请合适的主持人、导演和嘉宾,同时配备专门的制作团队。其次,“服化道”等人员就位后,导演会指挥所有参与节目录制的人员进行实地彩排,有的节目甚至在多次彩排达到满意的呈现效果后,才会正式开始录制。最后,录制的视频会进行后期编辑。制作完成的视频会交给负责人查看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才能形成定稿[7]。

  可见,脱口秀综艺节目视频是制作团队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8],满足独创性要求,因此构成“其他视听作品”。

  节目内容与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一)节目内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通常由脱口秀公司享有

  依据著作权法(本文所指均为202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认定需要符合两大条件:第一,作者必须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为“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作品是作者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9]。又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综上,首先,目前中国的脱口秀艺人通常需要受雇于脱口秀公司,依靠脱口秀公司的专业运营获得更多可持续性收益,如中国现在有笑果文化、单立人喜剧为代表的行业领头脱口秀公司,其旗下拥有众多优秀的脱口秀艺人。可见,脱口秀艺人通常与脱口秀公司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符合职务作品认定的第一项条件。

  其次,脱口秀艺人的工作任务就是从事脱口秀创作等。因此,前文所述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口述作品等节目内容,均是脱口秀艺人为了完成脱口秀公司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符合职务作品认定的第二项条件。综上,节目内容构成职务作品。

  在构成职务作品的前提下,节目内容构成“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单位享有。而“特殊职务作品”又被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指的是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这里提到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单位为工作人员完成创作所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通常,脱口秀公司会投入大量资金等,专门用于培训旗下的脱口秀艺人提升创作能力等。脱口秀艺人的创作活动离不开公司的大力支持,且公司承担着作品的责任。因此,脱口秀艺人创作的前文所述作品应当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属于脱口秀公司。

  为了防止难以证明公司旗下的脱口秀艺人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导致作品著作权归属出现争端时公司的利益受损,脱口秀公司可能会通过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第四类“特殊职务作品”条款,将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以获得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具体而言,依据该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规定,第四类“特殊职务作品”指的是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换言之,该法允许脱口秀公司与脱口秀艺人通过合同将职务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从而使脱口秀公司享有著作权(除署名权外)。

  总而言之,无论法定还是约定,节目内容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通常由脱口秀公司享有。当然,也存在一些没有签约公司的独立脱口秀艺人,这些艺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当然归属于其个人。

  (二)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归属由约定决定

  著作权法打破了制作者天然取得作品著作权的权属模式[10]。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采用“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归制作者”的规则,这意味着“其他视听作品”的制作者可以与诸多参与视听作品创作的节目内容著作权人通过约定决定该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既可以约定由制作者享有,也可以约定由全体节目内容著作权人共同享有,还可以约定由制作者与全体节目内容著作权人共同享有,或者由节目内容著作权人中的一位或几位享有。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才由制作者享有[11]。

  以第五季《脱口秀大会》为例,其制作者包括腾讯视频和笑果文化。而参与其创作的节目内容著作权人来源较为复杂,需要具体分析:绝大多数脱口秀艺人来自笑果文化,还有毛东等艺人来自单立人喜剧,前文已经论证了他们表演的节目内容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通常由脱口秀公司享有。此外,还有一些是没有签约公司的独立脱口秀艺人,他们表演的节目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其个人。综上,参与第五季《脱口秀大会》创作的节目内容著作权人包括笑果文化、单立人喜剧等脱口秀公司以及独立脱口秀艺人。因此,第五季《脱口秀大会》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归属由制作者(腾讯视频和笑果文化)和节目内容著作权人(脱口秀公司和独立脱口秀艺人)约定决定。但通常情况下,节目制作者腾讯视频和笑果文化对节目的制作、宣传等进行了大量投入,大概率会与节目内容著作权人们约定由其享有节目视频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再支付给节目内容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

  此外,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前文提到的节目视频中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口述作品,若他人希望获得使用许可,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换言之,他人要单独使用节目视频这一视听作品中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口述作品,应请求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许可,而不是请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许可[12]。

  节目视频中表演者权的归属

  (一)职务表演中表演者权归属

  著作权法对职务表演作出了特别规定。前文提到了职务作品的认定必须符合两大条件,而这两大条件在认定职务表演时同样适用。前文提到,多数脱口秀艺人签约了脱口秀公司,是脱口秀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其工作任务包括了表演脱口秀。因此,可以认定脱口秀公司旗下艺人在节目中的脱口秀表演行为构成职务表演。

  那么表演者权又归属于谁?首先,节目中存在少量未签约任何公司的独立脱口秀艺人,这些艺人作为表演者当然独立享有完整的表演者权。其次,依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职务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中的经济权利(以下提及“表演者权”时均指经济权利)归属采用“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归演出单位”的规则。这一规则发挥了法律的“利益平衡器”[13]作用,解决了脱口秀公司与其旗下艺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因为脱口秀公司往往在培养脱口秀艺人和组织演出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为了公司利益,脱口秀公司通常很少会与旗下的艺人约定表演者权归属于表演者本人(即艺人),而是约定归属于公司。少数情况下,即便公司约定表演者权归属于艺人,依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脱口秀公司也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14]。

  (二)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权的归属

  如果在表演者同意将表演以视频形式予以录制,形成了视听作品后,表演者权又将归属于谁?著作权法没有对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权的归属作出专门规定,但可以运用体系性解释的方法推出该问题的答案。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区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在中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二分体系下,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是高于邻接权的。因此,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此类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当然也应该由制作者享有[15]。然而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既然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法定归属于制作者,而是约定优先,那么认为其中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法定归属于制作者的观点就失去了基础[16]。再加上前文提到了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职务表演中的表演者权允许由表演者与单位约定其归属。综上,可以推出,“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可以由制作者和表演者约定其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表演者权仍然由表演者享有。

  (三)节目视频中表演者权归属由约定决定

  脱口秀综艺节目视频中表演者权的归属同时涉及上述职务表演中表演者权归属问题和“其他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权归属问题。首先,节目中少量的未签约任何公司的独立脱口秀艺人可以与节目视频的制作者约定节目视频中表演者权的归属。其次,脱口秀公司通常享有旗下艺人的职务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因此,脱口秀公司也可以与节目视频的制作者约定节目视频中表演者权的归属。

  结  语

  脱口秀综艺节目背后的著作权问题纷繁复杂,不但节目内容的著作权人(通常为独立脱口秀艺人或脱口秀公司)可以和节目视频的制作者约定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出现著作权归属的不同可能,而且脱口秀表演产生的表演者权的所有者(通常为独立脱口秀艺人或脱口秀公司)也可以与节目视频的制作者约定节目视频中表演者权的归属,又出现表演者权归属的不同可能[17]。因此,潜在使用人在使用相关作品前需要明确权利归属情况并获得足额许可,避免侵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保护好脱口秀相关的著作权,才能鼓励脱口秀艺人创作出更多优质的脱口秀作品,进而推动脱口秀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本文为2020年度教育部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合作研究”(编号:留金美[2020]1509号)、2022年度陕西省软科学项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多主体侵权问题研究”(编号:2022KRM1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2][4]邓勇.如何看待脱口秀的“抄袭”问题[EB/OL].(2021-10-15).http://www.ipforefront.com/article_show.asp?id=1330&Bigclass=%E4%B8%93%E6%A0%8F.

  [3][5][6][8][9][11][12][14][17]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104,105,125,126,214,240,242,261,264.

  [7]徐卓斌.电视访谈节目著作权的性质和归属[EB/OL].(2010-09-28).http://www.cflac.org.cn/ysb/2010-09/28/content_21020223.htm.

  [10]蔡斐,王啸洋.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作品版权的保护[J].青年记者,2021(11):86-88.

  [13]金春阳,邢贺通.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21(09):73-81.

  [15][16]王迁.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J].中外法学,2021,33(03):664-683.

  (金春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邢贺通: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3年第6期】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金春阳,邢贺通.论脱口秀综艺节目的著作权问题[J].青年记者,2023(06):89-91.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