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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道南来:涉未成年人案事件报道,媒体如何把握?

2024-03-29 08:43:44

来源:“青年记者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吾道南来

摘要:对涉未成年人案事件,媒体应守望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治理更加完善;同时要守住两条底线:一是伦理底线,二是法律底线。

  最近,河北邯郸一个风华正茂的少年惨死于3名问题少年之手,令人扼腕痛心。

  近期,涉未成年人案事件频发。3月20日,四川凉山冕宁县公安局发布一起殴打未成年人案件的通报:王某媛等6人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因均未满16周岁,已依法被送往教育矫治机构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同一天,广东阳山县联合工作组通报了一名13岁男孩陈某性侵一名8岁女孩,警方经查依法不予立案的调查结果:因陈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行为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部分媒体与网民呼吁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该原则主张,当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展现出明显的恶意和相应的成熟心智水平时,即使其年龄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也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追责。这反映了社会对当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行为的容忍度降低。在当前法治信息越来越容易获得和学校日益加强法治教育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行为,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涉未成年人案事件,媒体应守望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治理更加完善;同时要守住两条底线:一是伦理底线,二是法律底线。

  坚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是最基本的新闻职业伦理。有欧洲学者对29个国家的31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后发现,真实性原则是最普遍的职业准则。这就要求我们对这类案事件的报道不虚构作案现场和作案细节,不传播虚假信息,保证报道的客观平衡。

  减少伤害原则是新闻传播业对社会负责任的体现,已成为全球新闻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新闻记者在工作时要尽量减少对采访对象等人群的伤害,无论是对未成年受害者的家属还是对行凶少年的家属,都不强迫其接受采访。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我国坚持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媒体应给予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合理的关注与照顾,考虑报道的传播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其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这为媒体和信息传播平台提供了未成年人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依法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事件报道,还要维护司法尊严,不干预依法进行的侦查、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我国长期以来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14周岁。为了积极回应民众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的关切,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具体规定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杀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同时,对“以暴制暴”的舆论应进行理性、正确的舆论引导,因为“以暴制暴”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校园霸凌,需要加强媒体宣传和学校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我保护,遇到侵害主动及时报告,必要时进行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有关正当防卫的刑法“第二十条”将持续落到实处。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来源:“青年记者杂志”微信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