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芳: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2024-04-08 08:37:37
来源:“青年记者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云芳
摘要: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具有重大的公共意义,可以带来广泛的社会启示和更完善的社会治理。
极端个案会猛烈地冲击社会心理,也能引发新的社会思考。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并掩埋尸体,让公众大为惊愕。截至目前,公众关于该案的各种信息和进展,基本都来源于新闻报道。媒体的报道,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案情细节。家属向媒体介绍,3名犯罪嫌疑人均13周岁,是被害人的同班同学,一人曾是被害人的同桌。被害人失踪后,家属曾向嫌疑人之一打听,彼时他还在床上打游戏,并给了错误信息误导找人。而据央视新闻,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头一天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这些信息的报道,满足了受众对这一恶性案件的知情权。
二是法律探讨。公众对于这起案件高度关注,除了案件本身性质十分恶劣,还有对嫌疑人不满14周岁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担忧。因此,媒体在报道时频频援引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一片“喊杀”声中,也有媒体提到,未成年人犯罪极端个案应该个别看待,不能推而广之呼吁重刑,要求刑事责任年龄无限下调。
三是校园霸凌。除了显性的犯罪过程,公众对案发前是否存在校园霸凌也颇为关注。央广网采访了学校负责人,其提供了一些监控画面,称“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无论是受害者家属还是公众都不相信不存在霸凌,有媒体援引专家分析称,学校作为一个封闭的小社会,有遮丑的天然冲动,这反而会刺激和加剧霸凌。
关于上述三方面的报道比较多,但仍然缺乏曹林老师所言的深度报道、还原报道。在笔者看来,关于此次案件能做到消息报道和问题讨论上的这般充分,已颇为不易。此前,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可能是为了防止产生示范效应,媒体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是能不报就不报、要报也简报。
如今看来,这并不明智,会引起受害人家属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全社会的猜测。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媒体予以报道,有重大的公共意义。
一是引起讨论和治理的重视。对于案情的报道,可以展现出一些不良未成年人犯罪可能达到的蓄谋之久、恶意之深、手段之凶。有了这些,才能佐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之必要,才能补充何为“情节恶劣”。
媒体的报道,也能引起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的重视。此案被广泛报道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调研中间接回应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另一次调研中,应勇又提到要全面准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既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预防就是保护,治理也是挽救。
二是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如罗翔教授所言,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而言,最重要的依然是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
典型个案是最好的警示和教育样板。最近几起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都跟进了报道,舆论激烈讨论和批评,嫌疑人要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要么被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上述种种必然会让有潜在不良性格、行为的未成年人有所敬畏并收敛,其监护人也会更加着力管教、约束,而全社会也会对未成年中的弱势个体予以更大的关注和支持。
这也是个案传播的意义——激烈的讨论,带来广泛的社会启示和更完善的社会治理。
(作者为澎湃新闻副总编辑)
来源:“青年记者杂志”微信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