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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专业特性 重在抓好落实 强化监督机制

2010-01-20 1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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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郑保卫教授谈新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 本刊记者/赵金
  新闻职业道德是以新闻职业责任为核心的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2009年11月29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文简称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下文简称《准则》),是该《准则》于1991年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在经历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后所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本刊记者就此《准则》的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新闻学研究会会长郑保卫教授。

  突出专业性,重视规律性,凸显时代性:《准则》修订版的主要特点
  《青年记者》:郑教授:您好!您一直十分关注新闻记者的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建设。最近,新修订的《准则》发布,首先请您谈谈,相比以前的《准则》,此次修改最大的特点或亮点在哪里?
  郑保卫:新修订后的《准则》,其主要特点就是更加突出专业性,更加重视规律性,而与之相应的是淡化了政治性。其集中表现就是专业性术语明显增加,政治性用语大为减少,这反映出新修订的《准则》,改变了1997年版中所存在的政治色彩过浓的情况,其职业特点更加鲜明,因而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符合新闻传播规律。
  从文字表述上看,像“政治”、“宣传”、“舆论”、“党”、“社会主义”等这类政治性用语都有明显减少。另外,指令性词语的使用频率也有所减少,如“不得”一词就从旧版中的14次降为1次,而非指令性词语的使用频率却增多了。
  《准则》注重运用专业性术语表述相关内容,可以说这在每一条款中都能体现出来。如在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中就使用了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不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以及“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等。这些表述符合专业规范,也与国际惯例相吻合,因而比修订前的《准则》更加便于操作。
  新修订后的《准则》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鲜明的时代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三贴近”等,许多体现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创新理念的内容都被写入修订后的《准则》之中,同时也吸纳了不少近年来我国新闻实践和理论探讨中的一些新成果,包括胡锦涛同志2008年6月20日考察人民日报时的讲话和2009年10月9日在世界媒体峰会上讲话中的一些新精神,真正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征。
  例如新增加的第五条“坚持改革创新”和第七条“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中,就充实了许多新的内容,使之更加富有时代特征。
  总的感觉,修订后的《准则》,虽然总字数(约2000字)与以前的大体相当,但内容确实丰富多了,其专业性、时代性特征更加明显,操作性更强,应当说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好文件。

  有了好的规章关键在于落实
  《青年记者》:新《准则》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但看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中,还有难度。应该说《准则》是一个行业自律的行为规范,那么在业界实践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郑保卫:新修订后的《准则》的确有很多优点和长处,为新闻界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正如美国著名报人卡斯伯·S·约斯特所说的,“在报业中,正如在其他职业中一样,宣布原则是一回事,执行原则又是一回事;信仰原则是一回事,把信仰见诸行动又是一回事。”修订后的《准则》依然仅仅只是一种自律性的职业规范,不具备法律规范那样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要想使这个在体现专业性和规律性方面已经有了很大进步的文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其关键在于狠抓落实。
  当前在落实《准则》上存在的难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新闻界对于这一文件认可与自觉执行的程度;二是相关监督机制的健全与监管力度的加大。
  我们有好多法规制度,包括修订前的《准则》,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但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总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可是,从近些年来我国新闻界的实际情况看,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和低俗新闻等一些无视《准则》相关规定、公然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却大行其道,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
  这说明,作为一种自律性的职业道德准则,其执行过程主要是靠新闻从业者自身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自觉,靠他们自觉地把握好职业道德的底线,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能够理性地约束自己。像“纸馅包子”事件和“封口费”事件中的那些记者,就属于把握不住职业道德底线的人。对这种人来说,准则、规定,甚至法律,在其眼中都根本没有约束力。
  所以,对于新修订的《准则》,如果很多人只是口头上认可,行动上却不自觉执行,依然我行我素,那么它就等于形同虚设。因此,我们需要很好地宣传执行新修订《准则》的意义,让每个新闻从业人员都从增强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修养,改善自身形象,提升媒体公信力的高度,来关注并促成《准则》的落实。各新闻单位也可以根据《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一些实施细则,使得《准则》在执行时更加便于操作。

  组建新闻评议会,强化监督机制
  《青年记者》:您曾分析,新闻业内之前也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尽管我们也一直在进行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导致规章制度的执行常常出现“梗阻”现象,导致对教育后的效果检验和行为监督缺少相应的手段而流于形式。监督的方式有很多种,我们行业内监督无疑是最重要的,新版准则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加强监督方面,您有什么意见建议?
  郑保卫:的确,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非常重要。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落实不到行动上,那就永远只是一句“空话”,一张“废纸”。
  至于如何用有效的方式来加强监督,除了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部门及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外,我想重新强调一下组建新闻评议会的问题。
  2002年,我在《新闻记者》(第8期)杂志上发表过一篇题为《建立监督仲裁机构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关于我国组建新闻评议会的建议与构想》的文章,积极主张建立新闻评议会组织。
  我认为,作为一种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仲裁机构,新闻评议会可以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行业规约和评议会章程,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和新闻侵权所引发的纠纷进行仲裁,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它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形式。由于有的评议会还吸收一部分社会人士参加,因而它还带有某种社会监督的成分,具有某些社会监督的意义。新闻评议会的建立,有助于新闻界的行业自律,有助于加强新闻界与社会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树立和维护新闻业的社会形象。
  从我国新闻界的实际情况看,我们拥有建立新闻评议会组织的良好条件。只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明确评议会的性质定位,确定其相应的职能、权利、义务及运作程序,提供一定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就可以将评议会组织建立起来,投入运作,使之成为新闻界强化行业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为弘扬职业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纯洁从业者队伍,树立新闻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2006年4月13日,我国内地成立了第一个以“新闻评议会”命名的媒介评议组织——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这个评议会由北京网络媒体协会牵头组成,由政府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专家学者和网民代表按比例构成,共有会员50多个。
  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的基本职能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网络媒体协会的章程、北京网络媒体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行业规约,对涉及北京网络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闻道德和因新闻侵权问题而引起的新闻纠纷进行评议,并监督评议结果的执行。其实,它也是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网络的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运行3年多来,虽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但确实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经验。这说明,在我国内地组建新闻评议会是完全具备条件的,而且实践也证明,其效果也是好的。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地区能够组建类似的机构,我想,这对于更好地落实《准则》是会起到积极作用的。
  《青年记者》:谢谢您的建议,相信很多媒体会从中得到启示的。○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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